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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在水库溺水身亡,谁人担责?--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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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9 04:48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生活中,偶有新闻报道行人在水库边行走时不慎落水致死,那么,水库管理方对死者家属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情回顾:2021年2月,孙某的父亲途经某水库时不幸掉入水库溺水而亡。孙某认为父亲身亡是由于水库管理不严,安全保卫措施不到位所致。在双方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形下,孙某及死者母亲荆某一纸诉状将水库管理方诉至法院,要求水库管理方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5万余元。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被告水库管理方赔偿原告孙某、荆某各项损失合计45万余元,驳回孙某、荆某其它诉讼请求。因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白银市中院维持了原判,目前判决已经生效。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是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水库管理方虽然不是经营场所和服务场所,但由于其位置与居民区相邻,其围墙和门卫的作用就不仅仅限于对供水安全的保护及对员工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还应当对进入厂区的外来人员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被告其不是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主体的辩称不予采纳。

本案中,厂区水库周边危险区域没有专门人员现场管理,也没有护栏,周边虽悬挂标牌作为危险警示,但在夜间不能充分起到危险警示作用。且事发当天厂区门口保安擅离职守,大门敞开无人值守,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和注意义务,致使酒后的孙某父亲误入了厂区。后保安在得知有外人进入厂区时未认真巡查,致使孙某的父亲落水两个小时后溺水而亡,水库管理方对外来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和救助义务,在本次事故中有重大过错,依法应对孙某父亲的死亡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孙某父亲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醉酒的状态下认知能力下降,在误入厂区后对自身的危险认识不足,对造成自身死亡也有一定责任。故该公司承担60%的责任,孙某承担40%。的责任。

法官提醒:

生命只有一次,人生没有重来,不逾矩是每个人从心所欲的前提。规则意识应发自内心,实践于行为,遵守规则,珍爱生命,哪怕它就是水库边的一块“警示牌”也应引为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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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2-19 09:2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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