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游泳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游泳协会,简称“中国游协”,英文名称为CHINA SWIMM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SA”。 第二条 中国游泳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游泳协会、解放军相应的体育组织及有关体育组织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群众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业余游泳联合会(简称“国际游联”)、亚洲业余游泳联合会(简称“亚游联”)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游泳运动(以下特定为游泳、跳水、水球、花样游泳四个运动项目的统称)的工作者和爱好者,以及热心支持这一运动项目的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普及和发展全国的游泳运动;不断提高游泳运动技术水平;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奥运争光计划,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加强与国际游联和亚游联的密切联系和合作,增进与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游泳协会和运动员之间的交流和友谊。 第四条 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任务与职责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体育方针和政策,以及国际游联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组织、指导全国游泳运动项目的发展;积极有效地推动项目的普及和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扩大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运动项目的社会化、产业化发展。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国际游泳运动的发展现状,全面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研究和制定全国游泳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和指导游泳运动的普及工作。 (三)负责和指导本项目优秀运动队建设和人才的培养,管理本项目的国家队。 (四)研究和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项目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竞赛制度、计划、规则和裁判法,负责本项目全国竞赛的管理,制定竞赛规程,审定运动成绩。 (五)组织、指导本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服务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和开展宣传工作,出版刊物。 (六)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本项目的国际活动计划,负责组织参加国际竞赛的队伍、集训和参赛事项,负责和指导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审批和有关组织工作。 (七)负责与本项目有关的市场管理和开发工作,开展有关的经营和服务活动,积累事业发展资金,增强自我发展的活力和能力。 (八)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九)参加国际游联、亚游联组织的有关活动。 (十)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国际游联和亚游联的委托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中国游泳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游泳协会。 (四)全国行业系统游泳协会。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主管游泳运动的体育组织。 (六)经相应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有条件的基层游泳协会、俱乐部或单位。 (七)经本会推荐并热心支持游泳运动事业的专家学者、教练员、新闻工作者、管理者。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中国游协常务委员会讨论批准。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在会刊上发布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有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二)享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三)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有自由退会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本会,经中国 游协认可,既可注销其会员资格。 会员如果不按时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将终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经中国游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 织
第十五条 中国游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表彰、奖励先进。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代表制,每届4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系统的会员协会、解放军相应的体育组织、体育主管部门、热心支持游泳事业的有关方面以及本会常设机构选派代表,参加中国游协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执行。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简称“全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它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全委会由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全体委员组成。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全委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全国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任免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和常务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任委员的聘任。 (八)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本会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是全委会的执行机构。常委会成员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司库、副秘书长组成。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项职权,对全委会负责。 常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特殊情况时,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是中国游协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常委会的领导下,根据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和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赋予的职能,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是中国游协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本协会秘书处职责。 第二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有二分之一以上拥有表决权的代表赞成,即可当选,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协会秘书长担任。 第二十五条 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委会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称号或担任顾问及名誉职务,任期视情况而定。 对长期与协会合作并为游泳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领导及社会人士,可特邀担任协会领导职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立若干分支机构。 (一)负责组织开展本专项业务工作。 (二)分支机构为非独立法人,不另立章程。 (三)各分支机构可成立委员会。其成员由主任1名、副主任不超过10名和若干委员组成。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第五章 资产经费、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会费。 (三)捐赠。 (四)赞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 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将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八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会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会旗、会徽图案由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颁布。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于2003年12月3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委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