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拆窗户时工人坠亡,业主无责雇主被判赔25万 楚先生在甘井子区经营一家门窗加工点。2016年9月,王先生在楚先生的加工点定制窗户和护栏,由楚先生负责加工和安装。赵师傅是常年从事护栏拆卸工作的人员。楚先生打电话找赵师傅拆卸王先生家阳台上原有的旧护栏,约定拆下来的旧护栏由赵师傅带走,以此抵顶工钱,楚先生不再另行向赵师傅支付拆卸费用。 2016年10月1日,在房屋安装现场,赵师傅不慎从楼上坠楼身亡。 事发后,赵师傅家属将楚先生、王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95万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赵师傅与二被告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合同关系。经过庭审调查,可以认定楚先生和赵先生之间成立了承揽合同关系,且并无证据证明王先生直接或通过他人介绍雇佣赵师傅为其拆卸旧栏杆,因此王先生与赵师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王先生不应当对赵师傅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而对于赵师傅与楚先生之间的关系,楚先生找到赵师傅让其提供劳务为其完成部分承揽合同中的义务,并按照行业惯例以带走旧护栏的方式支付其劳务费,符合雇佣合同的构成要件,故两人应成立雇佣关系。楚先生作为雇主应对作为雇员的赵师傅在从事劳务活动中受到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者赵师傅作为长期从事拆除门窗护栏的专业人员,理应对自己在从事高空拆除工作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危险有足够的认知,并做好充分的防范,但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楚先生对赵师傅的劳务活动有错误的指示或存在其它外来侵害行为,显然赵师傅在其劳务活动中没有对自身的安全进行理性谨慎的保护。故死者赵师傅应对其坠楼致死的后果存在主要过错,应由此产生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以70%比例为宜。 楚先生作为同在施工现场的雇主,对赵师傅可能存在的危险行为及相关安全防范有监督提醒的义务,但其疏于履行该义务,故对其坠楼致死所产生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以30%比例为宜。 一审法院判楚先生赔偿2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赵师傅家属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大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定要找正规从业人员来施工 近年来,我国高空作业者越来越多,高处坠落事故时有发生。2017年9月21日下午,中山区顺阳街13号楼(三八广场附近)发生一起惨剧,安装空调外挂机时,父子俩共用一根安全绳,分别绑在了两人的腰上。未料,父亲突然坠落,把儿子也给带下来了。结果父亲全身多处骨折身受重伤,19岁的儿子则不幸当场身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