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万恒 实习生孙铭霞 本报讯 买辆跑了7万公里的二手车,实际该车却已经行驶了17万公里。市民杨先生无奈向法院起诉二手车公司和卖车人,索赔三倍赔偿。经过市区两级法院审理,大连市中院日前做出终审判决:除退车外,二手车公司还要给予消费者“三倍赔偿”40多万元。 2015年,市民杨先生在大连一家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棕色沃尔沃XC60越野车。买卖双方是杨先生和自然人王某。不过杨先生说,王某也不是车辆的实际拥有者。杨先生称,之所以购买这辆车,是因为该车宣传为“准新车”,行驶里程只有7万多公里。在买卖协议中,双方还约定:“保证此车无事故,无水淹,无火烧。少一把钥匙,如果车辆出现丢失,由公安机关断定是否因钥匙原因丢失。属实由本公司负责。”当年7月2日,杨先生将233500元转账到二手车公司的账户中,完成过户。 但在买车后杨先生发现,自己买到的这辆二手沃尔沃越野车更改过行驶里程——网站上发布的车辆出售信息中显示,该车里程数为七万公里。但根据沃尔沃全国维修资料查询结果显示,2015年4月30日,这辆车曾进行保养,当日的本次里程数记载为177094公里。也就是说:比其宣称的行驶里程多了10万公里。协商退车、赔偿无果,杨先生只好将王某、张某(女车主)和二手车公司起诉至甘井子区人民法院,要求退车及相关赔偿70多万元。 甘井子法院审理期间,女车主张某称自己是委托王某代售这辆二手车。但二手车公司则称,此事与公司无关。杨先生的买车款打入其账号,只是因为张某住院故无法当面收款,王某个人银行卡无法收取大额资金,故让二手车公司老板代收。 一审法院判决:女车主张某返还杨先生购车款23万多元,杨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全部驳回。 杨先生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大连市中院二审认为,实际卖车人并非女车主张某和经纪人王某,而是二手车公司;而将实际行驶里程17万多公里的车更改里程表,宣称行驶7万公里,二手车公司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应增加赔偿的金额为商品价款的三倍,但杨先生在买卖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法院酌定二手车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其应承担杨先生的损失60%的赔偿责任。故二手车公司应赔偿杨先生损失数额为购车款三倍金额的60%,即420300元。 大连市中院撤销甘井子法院原判决,判决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女车主张某返还杨先生购车款233500元;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还需支付杨先生损失420300元。 (大连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