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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8月3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温航)备受外界关注的2016厦门(海沧)国际半程马拉松赛“替跑者”猝死索赔案,继6月7日在厦门海沧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后,昨日上午在海沧法院二度庭审。
庭审主要针对原告诉讼主体的资格进行核实确认,并对每项索赔金额提出的依据和标准进行审核认定。原、被告也作了一些补充性辩论,焦点主要是围绕两被告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猝死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当天,案件并未当庭宣判。
原告:多重因素致吴某猝死 原告代理人黎永绿律师,在昨日庭审的陈述中表示,被告一即赛事主办方,未能有效履行竞赛组织职能,对明显严重违反竞赛规程的替跑行为未在赛前杜绝及在赛中及时制止,且在监管上的严重过失和被告二李某违规转让参赛名额的行为直接结合。
黎律师认为,多重因素导致了吴某的猝死,主办方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黎律师在此特意援引了中国田协在2015年2月下发的《关于加强全国马拉松及相关运动赛事赛风赛纪的管理规定》中,对在比赛期间出现“未按要求穿着比赛服装、未佩戴号码布以及转让号码布替跑”等行为,须由组委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参赛者取消比赛资格,乃至终身禁赛等处罚的法规条文。 “如果说一个男的顶替另一个男性跑,在一两万人的参赛者中,组织管理者检录中有所疏失发现不到,尚能理解。但一个男的披戴女性号码布参赛,这么明显的违规行为,赛事主办方和组委会怎么能说没有一点责任?” 黎律师认为,这个案件在起诉包括审理后的社会效应是非常显著的,对国内跑友圈之前盛行“替跑”的潜规则具有极大的震撼性。“希望此案的最终判罚能权衡多方的利益,因为从国内马拉松赛事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此案除了个人维权外,还兼具社会效益。无论如何,它将成为中国马拉松赛事史上一个标志性的案件。”
赛事主办方:一部分瑕疵被放大了
被告一即赛事主办方代理人王律师认为,他们组织赛事尽到了主办方的义务,虽承认组织赛事过程中有瑕疵和疏漏,但替跑者猝死与他们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律师表示,原告代理人在任意地扩大赛事主办方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的法律规定。在他看来,原告方把赛事主办方在组织群众性运动工作上的一部分瑕疵放大了,这部分瑕疵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检录时发现顶替以及跑步过程中猝死,均是一个小概率事件,两个小概率事件就一定构成法律上必然发生的因果关系?这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王律师建议,庭审考量应该用理性思考代替感性认知,“如果今后此类群众性活动的主办方,在赛事组织上被要求扩大责任的因果关系,那么以后谁还敢去组织此类赛事?”“另外,替跑猝死就是吴某自身行为造成的,而非由赛事主办方在组织中的一个瑕疵所致。”王律师认为,如果需要担责的话,对组织者而言是非常苛刻且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名额转让方:主办方没有控制风险
被告二李某即名额转让方的代理律师,在庭审陈述中表明了三点意见: 首先,李某对死者吴某过度运动猝死不存在过错,所以没有侵权的主观过错; 其次,李某转让名额未获利,所以无论是属于赠予还是好意施惠的行为,李某对死者均不具有安全保障的义务; 最后,在风险管理角度上,本案中的被告一赛事主办方并未严格执行参赛包的领取流程,风险的提升也是盖因赛事主办方没有进行严格的检录措施。也就是说,赛事主办方有能力控制却没控制风险,且没有履行赛事安全保障义务。“当然,悲剧的发生亦与本案中死者自甘冒险的行为有一定关联,但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而言,转让名额的李某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被告一即主办方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代理律师表示。 另外,本案中的第三人即中间人尤某某也认为,被告一即赛事主办方在检录及比赛组织过程中存在重大缺陷和疏漏,应当对猝死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东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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