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姚克明 于 2015-7-29 15:17 编辑
中央规定:哪十类干部要“下”及怎样“下”? 姚克明 据新华网7月28日报道,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对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问题作出具体规定。中央明确对十类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而且对调整的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大举措,预防腐败的重要步骤,也是增强党的肌体的重大措施。现将相关内容转载如下:
第八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没有改正,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九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干部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党委(党组)负责同志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任免程序。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从干部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能上能下若干规定执行时间。第十九条明确规定, 本规定自2015年7月19日起施行。现在,已经执行10天了。这对现职领导干部的前途命运,将产生深远影响,那些为官不为、庸懒散拖的干部,再不警醒执迷不悟,就难免不被调整下去;相应的级别和工资待遇,也将于次月被调整下去。 看来,中央是动真格的了,为官者该醒醒了! 2015-7-29 14: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