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条例》,不断促进我国群众游泳活动的开展,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游泳协会、浙江省体育局主办,淳安县人民政府承办的“2014年中国•千岛湖公开水域游泳公开赛”定于2014年10月12日在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举行,现将竞赛规程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日期和地点2014年10月12日在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举行。 二、项目设置:(1)男、女18-34岁组、35-44岁组、45-54岁组2000米,55-60岁组1000米;(2)男、女18-65岁组畅游500米;(3)“全国游泳锻炼等级标准”达标活动。 三、参加单位: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委员会团体会员单位,各游泳协会、俱乐部、行业体协,香港、澳门、台湾及国外特邀代表队。 四、参赛办法:(一)年龄规定和组别 18-34岁组(1996年至1980年);35-44岁组(1979年至1970年); 45-54岁组(1969年至1960年);55-60岁组(1959年至1954年); 18-65岁畅游组(1996年至1949年)。 (二)国内参赛者需持有《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公开水域游泳会员证》或本人第二代身份证,递交由本人签字的《自愿参加比赛责任书》,并交纳报名费可参加。 (三)参赛运动员可参加一项“全国游泳锻炼等级标准”测试,并颁发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印制的“全国游泳锻炼等级标准达标证书”。 (四)参赛运动员身体健康要求:游泳竞赛是一项负荷强度较大的竞技运动,对参赛者身体状况有较高的要求,参赛者应身体健康,有长期参加游泳锻炼或训练的基础。参赛者可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实际能力报名参赛。组委会建议参赛者赛前去相应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五、重点要求和提示,有以下疾病不宜参加比赛: 1、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2、高血压和脑血管疾病; 3、心肌炎和其它心脏病;4、冠状动脉病和严重心律不齐; 5、血糖过高或过低的糖尿病;6、不适合本项运动者。 在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及其它个人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参赛者个人承担责任。 六、竞赛办法: (一)采用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下发的各有关竞赛规定。 (二)所有比赛项目只进行一次性决赛,按成绩排列名次,成绩相同名次并列,取消下一名次。 (三)根据报名人数确定分组或并组出发,凡出现抢跳、拉拽其他运动员者,一律取消比赛资格和成绩。 (四)运动员参加比赛时,必须向检录裁判员出示《中国游泳协会冬泳、成人、公开水域游泳会员证》或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无证者不得参加比赛。 (五)凡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者,均取消本人所有比赛成绩,并按有关竞赛规定给予处罚。 (六)参赛运动员必须佩戴组委会统一配发的安全浮球,否则不计比赛成绩。 七、录取名次与奖励 (一)各年龄组录取前8名,颁发组委会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 (二)团体总分录取前8名,颁发奖金(人民币),第1名8000元、第2名6000元、第3名5000元、第4名4000元、第5名:3000元、第6名2000元、第7名1500元、第8名:1000元。 (三)计分办法:(1) 1000米取前八名;分值计算为:1至8名按13、11、10、9、8、7、6、5记分,9至12名每人记取3分,13名以后和500米畅游每人记取1分 。(2) 团体总分计算方法:A、各队各年龄组得分累计相加;B、团体总分高者,名次列前;如总分相同,以第1名多者名次列前;再相同,以第2名多者名次列前;以此类推。 八、报名与报到: (1)请各单位必须用电脑按规定格式填写报名表并加盖公章,与全国冬泳、成人、公开水域游泳会员证复印件、领队和本人都签名的自愿参加比赛责任书原件,于9月20日前(以当地邮戳为准)以电子邮件和邮寄至承办单位。(邮编:311700,浙江省淳安县千岛湖镇开发路435号,浙江省淳安县体育局,联系人:徐先生、来女士,电话:0571-64826653,64829835,传真:0571-64829835,邮箱: 330324177@qq.com)。 (2)逾期报名不予安排比赛,如网上报名和邮寄报名表出现不一致时,以加盖公章的报名表为准。 (3)请各参赛队于10月11日12:00前到千岛湖镇开发路1号,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千岛湖海外海假日酒店报到,酒店电话:0571-6488088,联系人:倪女士,电话:13116701101,13567155271 。 九、经费 (1)报名费:每人交纳报名费(含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100元。60岁(1954年)以前出生者免收报名费,自交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21元。请于9月20日前汇至赛区指定账户,(汇款单需注明汇款单位和用途,收款单位:淳安县体育总会,开户行:中国银行淳安支行,汇款账号:809029814708091001,用途:XX队报名费)。 (2)大会期间提供医疗服务,所需费用自理。 (三)组委会提供参加人员的接送、食宿和旅游等服务,经费自理。 十、仲裁、裁判 仲裁、裁判长由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选派,其他裁判员由承办单位选派。 十一、其他 遇到天气等不可抗拒原因,组委会根据安全风险决定是否 延期或终止比赛。 十二、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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