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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药监局:含何首乌保健食品不宜长期超量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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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1 08: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最新规定,2014年9月1日后生产的含何首乌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不适宜人群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注意事项增加“本品含何首乌,不宜长期超量服用,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

  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获悉,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结果,今后保健食品中生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1.5g,制何首乌每日用量不得超过3.0g,此前批准超过此用量的产品,下调至此规定用量;保健功能包括对化学性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的产品,应取消该保健功能或者配方中去除何首乌。

        对研究表明去除或替换何首乌不影响产品安全、功能的产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根据保健食品注册变更的程序提出配方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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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表于 2014-7-21 12:23 | 只看该作者
保健品还是尽量少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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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发表于 2014-7-21 09: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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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主| 发表于 2014-7-21 11:22 | 只看该作者
我心向佛 发表于 2014-7-21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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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主| 发表于 2014-7-21 14:29 | 只看该作者
快乐海洋 发表于 2014-7-21 12:23
保健品还是尽量少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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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4-7-21 17:47 | 只看该作者
台湾路电鱼 发表于 2014-7-21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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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4-7-21 17:57 | 只看该作者
是药三分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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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楼主| 发表于 2014-7-21 19:21 | 只看该作者
碧海帆影 发表于 2014-7-21 17:57
是药三分毒

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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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4-7-21 19:52 | 只看该作者
谢谢信息。不过还是要加强锻炼,少吃药和保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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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4-7-21 22:59 |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谢谢大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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