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首届冬季畅游泉水邀请赛竞赛规程
|7 _3 a1 m" z) Q! y一、主办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承办单位: 济南市体育局 济南市公安局 济南市园林局 济南市卫生局 济南市广播电视局 济南日报报业集团 三、协办单位: 济南奥林匹克体育中心 济南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 济南市游泳协会 历下区体育局 四、比赛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3年1月1日上午10:00 地点:济南大明湖风景名胜区。比赛距离约300米。水温气温情况:水温约10℃左右、气温约-5℃-0℃。(注:组委会将视比赛当天气温、水温而定,如气温水温低于组委会要求的安全系数,将会适当调整游距。) 五、参赛单位及人员:国内冬泳爱好者,各城市体育部门及所属游泳俱乐部、冬泳协会、行业体协,部队体育部门,各大、中专院校,中国冬泳协会公开水域和冬泳委员会会员单位,其他冬泳爱好者。 六、参加办法 (一)参赛项目 1、竞速项目:横渡大明湖(历下亭至北岸长约300米),游泳竞速,不限游姿。冬泳比赛根据年龄、性别共分为六个组别: 男子组: 甲组:限1974年1月1日-1995年12月31日; 乙组:限1963年1月1日-1973年12月31日; 丙组:限1953年1月1日-1962年12月31日; 女子组: 甲组:限1974年1月1日-1995年12月31日; 乙组:限1963年1月1日-1973年12月31日; 丙组:限1953年1月1日-1962年12月31日; 2、表演项目:内容为花样跳水表演及畅游,仅限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及1952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报名参赛;限报40人。 (二)报名参赛仅接受单位及团队形式报名,不接受个人报名,每组别限报60人;参赛人数达到限额时,赛事组委会有权截止报名。每年龄组别不满8人时,并组参赛。 (三)参赛者需持有《中国游泳协会成人、冬泳委员会会员证》或本人第二代身份证,递交由本人签字的《免责声明》(见附件1),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可报名。 (四)参赛运动员身体状况要求 游泳竞赛是一项负荷强度较大的竞技运动,对参赛者身体状况有较高的要求,参赛者应身体健康,有长期参加游泳锻炼或训练的基础。参赛者可根据自己的身体状况和实际能力,选择项目报名参赛。组委会建议参赛者赛前去相应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 有以下疾病患者不宜参加比赛: 1、先天性心脏病和风湿性心脏病; 2、高血压和脑血管疾病; 3、心肌炎和其它心脏病; 4、冠状动脉病和严重心律不齐; 5、血糖过高或过低的糖尿病; 6、不适合本项运动者; 在比赛中,因个人身体及其它个人原因导致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由参赛者个人承担责任。 (五)凡参赛选手及表演选手必须佩戴安全救生浮具下水,救生浮具必须是国家游泳管理中心指定认可的安全救生浮具(如浪姿浮具)。 七、竞赛办法: 1、采用国际泳联最新颁布的《公开水域竞赛规则》。 2、竞速项目比赛采用一次性决赛进行,成绩以触摸终点线时间先后顺序计取名次,成绩相同名次并列,取消下一名次。犯规选手到岸后取消成绩资格。 3、参加比赛时,参赛者必须向检录裁判员出示《中国游泳协会成人、冬泳委员会会员证》或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参赛证,无证者不得参加比赛。 4、参赛者需在比赛开始前30分钟到检录处检录。 5、凡冒名顶替和弄虚作假者,均取消本人及顶替人所有比赛成绩。 八、名次录取及奖励: (一)录取名次 男子甲、乙、丙组,女子甲、乙、丙组分别录取前十名给予奖励。 (二)奖励 第一名:人民币2000元 第二名:人民币1000元 第三名:人民币500元 第四名:人民币300元 第五名:人民币300元 第六名:人民币300元 第七名:人民币200元 第八名:人民币200元 第九名:人民币200元 第十名:人民币200元 报名参加竞速项目未取得名次的参赛者,游完全程,到达终点后,可凭发放的号码牌领取参与奖。 九、报名办法及报到时间: 1、各单位登录济南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网站打印报名表(附件2),加盖公章,并于2012年12月25日前寄至赛区,地址:济南市经十东路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游泳馆204入口2015室。咨询及传真电话:0531-61387691. 赵愚夫:13065083088 逾期报名的单位,不予安排比赛。 2、请参赛运动队领队(只限1人)于2012年12月30日15时前到大赛报名处报到并确认参赛人员及项目,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本人签字的免责声明。报到地点:济南市经十东路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游泳馆204入口2015室。 3、符合报名条件者免交报名费,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自理。 十、裁判员及救生员:总裁判、副总裁判、裁判员、救生员由大会组委会选派。 十一、赛会期间提供医疗服务,所有费用自理。 十二、其他: 1、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属大赛组委会所有。 2、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 ^- R* h' p; F! q/ ^8 z附件1:《免责声明》 附件2:报名表 大会组织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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