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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大常委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刑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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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7 16:4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人大常委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刑责fficeffice" />

http://www.sina.com.cn  ffice:smarttags" />2008年08月27 10:56  信息时报人大常委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刑责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7 10:56  信息时报

  本版撰文 时报记者 闫晓光 朱小勇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这句话一点也不夸张,“人肉搜索”兴起以来掀起的波澜可谓是一浪更比一浪猛,从最初的搜索“虐猫人”到最近的替奥运冠军寻父。是非热议已将“人肉搜索”推向了悬崖边,前日的一则新闻则助推了反“人肉搜索”的呼声,那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立法建议:追究“人肉搜索”刑事责任

 

  “人肉搜索”刚开始时确实找到了一些应该找到的人,可是随着人们的滥用,越来越多无辜的人受尽了折磨,“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省人大代表朱列玉:社会危害性大应追究刑事责任

 

  朱列玉认为,人肉搜索行为,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侵犯隐私权是属于民法范畴。“刑法中并没有对这种行为作出规范,但没有规定不是就不能规定。”朱列玉说,列不列入刑法范畴,主要是看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的程度如何。

 

  朱列玉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新鲜事物会涌现出来,刑法也应该根据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完善。“人肉搜索行为以前没有,它是信息时代的产物,还有偷窃行为,以前偷200元就要判刑,现在这个标准肯定不合适。”朱列玉说,人肉搜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很多无知的网友容易被利用,而被搜索的对象还容易被乱扣“帽子”,这种行为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因此,刑法修正案对这一新兴行为进行规范,完全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朱列玉很赞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认为应该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人肉搜索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大代表陈雪:收集信息怎可能会触犯刑法

 

  市人大代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雪明确表示反对。陈雪认为,人肉搜索行为只是发动网友搜集某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而已,这种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陈雪举例说:“如果我想了解一个人的信息资料,我通过我的朋友亲戚去打听,了解到了,这种行为难道也犯法了吗?这和人肉搜索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大家的手段途径不一样而已。”

 

  陈雪明确表示:“实际上刑法已经对名誉权进行保护了,如果在刑法中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规范,那我们的刑法也管的太宽了。”

 

  “人肉搜索”多针对百姓或面临侵权

 

  针对“人肉搜索”涉及的种种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民法硕士、广东民生康田律师所王智柱律师指出,涉及公众人物的信息披露,一般不构成侵权。但由于“人肉搜索”多数针对普通百姓,即使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很可能构成以下侵权。

 

  名誉权:杜撰事实要吃官司

 

  王智柱律师表示,是否侵犯名誉很容易界定,若网友捏造事实,造成当事人伤害的,就可能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如“谭静案”中,曾有网友以“亲身经历”的形式,“描述”了谭静当晚如何代替她和三个外国人进行性交易的经过,这就涉嫌侵犯名誉权了。

 

  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是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其刑事责任,则可能因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而被处以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 隐私权:个人情况不愿为外界所知属隐私

 

  有网友说,对于不道德的人,披露了他的个人信息有错吗?难道他不应该受惩罚吗? 根据民法精神,王律师认为,只要披露了他人不愿外界知道的隐私,如银行存款、地下恋情等,就很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但披露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电话号码等,当事人周边朋友也可能知道的信息,就不一定了。

 

  安宁权:扰乱他人生活可能被治安处罚

 

  对于由“人肉搜索”延伸到现实中的侵扰,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将构成侵犯个人生活安宁权。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如很多网络暴力事件中,网友号召或相应号召,跑到当事人及其亲朋处进行滋扰、甚至书写“血债血还”等字眼;或不断以电话骚扰、谩骂等,就涉嫌此类侵权行为。

 

  网友评论

 

  网民是“人肉搜索”的直接参与者,在网络上,他们简洁精辟地表达着自己的看法。

 

  网友:lyleidiot

 

  刑事责任?那个委员是法盲吗?侵犯隐私、扰乱正常生活什么的明显是民事案件。

 

  网友:我就是马甲了

 

  我觉得这个提议好,我上次就看到两个人吵架,结果另一个人就把那人照片发出来,一直骂骂骂然后旁边不知道怎么又多出人来说人肉,就是破大点私人纠纷,把别人照片都发出来有那个必要么,网络都是把人性丑陋一面放大了,支持这个提议!

 

  网友:leleco

 

  其实我挺喜欢那些做了坏事的人被人肉~~~解恨啊

 

  但是哪天要是人肉到我身上就不是那个味了~~

 

  还有网络实名说真话的就少了~

 

  天涯社区的责任编辑伊文告诉记者,他非常支持这个建议,作为网站他们也不愿意网民的隐私和名誉受到侵犯,因为一旦引起严重后果,网站第一个受伤。目前,他们能做到的就是网民投诉某个帖子侵犯了其隐私或名誉时,他们立即将其删除,是一种事后审查。“如果通过刑罚能够警示一些不文明的行为,那我们的工作也就省心了。”

 

  有律师则认为,如果网站没有尽到善意管理的义务,如相关信息在受害人提请网站注意后仍未删除,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版撰文 时报记者 闫晓光 朱小勇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这句话一点也不夸张,人肉搜索兴起以来掀起的波澜可谓是一浪更比一浪猛,从最初的搜索虐猫人到最近的替奥运冠军寻父。是非热议已将人肉搜索推向了悬崖边,前日的一则新闻则助推了反人肉搜索的呼声,那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立法建议:追究人肉搜索刑事责任

  人肉搜索刚开始时确实找到了一些应该找到的人,可是随着人们的滥用,越来越多无辜的人受尽了折磨,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省人大代表朱列玉:社会危害性大应追究刑事责任

  朱列玉认为,人肉搜索行为,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侵犯隐私权是属于民法范畴。刑法中并没有对这种行为作出规范,但没有规定不是就不能规定。朱列玉说,列不列入刑法范畴,主要是看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的程度如何。

  朱列玉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新鲜事物会涌现出来,刑法也应该根据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完善。人肉搜索行为以前没有,它是信息时代的产物,还有偷窃行为,以前偷200元就要判刑,现在这个标准肯定不合适。朱列玉说,人肉搜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很多无知的网友容易被利用,而被搜索的对象还容易被乱扣帽子,这种行为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因此,刑法修正案对这一新兴行为进行规范,完全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朱列玉很赞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认为应该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人肉搜索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大代表陈雪:收集信息怎可能会触犯刑法

  市人大代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雪明确表示反对。陈雪认为,人肉搜索行为只是发动网友搜集某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而已,这种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陈雪举例说:如果我想了解一个人的信息资料,我通过我的朋友亲戚去打听,了解到了,这种行为难道也犯法了吗?这和人肉搜索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大家的手段途径不一样而已。

  陈雪明确表示:实际上刑法已经对名誉权进行保护了,如果在刑法中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规范,那我们的刑法也管的太宽了。

  人肉搜索多针对百姓或面临侵权

  针对人肉搜索涉及的种种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民法硕士、广东民生康田律师所王智柱律师指出,涉及公众人物的信息披露,一般不构成侵权。但由于人肉搜索多数针对普通百姓,即使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很可能构成以下侵权。

  名誉权:杜撰事实要吃官司

  王智柱律师表示,是否侵犯名誉很容易界定,若网友捏造事实,造成当事人伤害的,就可能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如谭静案中,曾有网友以亲身经历的形式,描述了谭静当晚如何代替她和三个外国人进行性交易的经过,这就涉嫌侵犯名誉权了。

  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是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其刑事责任,则可能因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而被处以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

 

时报人大常委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刑责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27 10:56  信息时报

  本版撰文 时报记者 闫晓光 朱小勇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这句话一点也不夸张,“人肉搜索”兴起以来掀起的波澜可谓是一浪更比一浪猛,从最初的搜索“虐猫人”到最近的替奥运冠军寻父。是非热议已将“人肉搜索”推向了悬崖边,前日的一则新闻则助推了反“人肉搜索”的呼声,那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立法建议:追究“人肉搜索”刑事责任

 

  “人肉搜索”刚开始时确实找到了一些应该找到的人,可是随着人们的滥用,越来越多无辜的人受尽了折磨,“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省人大代表朱列玉:社会危害性大应追究刑事责任

 

  朱列玉认为,人肉搜索行为,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侵犯隐私权是属于民法范畴。“刑法中并没有对这种行为作出规范,但没有规定不是就不能规定。”朱列玉说,列不列入刑法范畴,主要是看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的程度如何。

 

  朱列玉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新鲜事物会涌现出来,刑法也应该根据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完善。“人肉搜索行为以前没有,它是信息时代的产物,还有偷窃行为,以前偷200元就要判刑,现在这个标准肯定不合适。”朱列玉说,人肉搜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很多无知的网友容易被利用,而被搜索的对象还容易被乱扣“帽子”,这种行为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因此,刑法修正案对这一新兴行为进行规范,完全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朱列玉很赞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认为应该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人肉搜索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大代表陈雪:收集信息怎可能会触犯刑法

 

  市人大代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雪明确表示反对。陈雪认为,人肉搜索行为只是发动网友搜集某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而已,这种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陈雪举例说:“如果我想了解一个人的信息资料,我通过我的朋友亲戚去打听,了解到了,这种行为难道也犯法了吗?这和人肉搜索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大家的手段途径不一样而已。”

 

  陈雪明确表示:“实际上刑法已经对名誉权进行保护了,如果在刑法中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规范,那我们的刑法也管的太宽了。”

 

  “人肉搜索”多针对百姓或面临侵权

 

  针对“人肉搜索”涉及的种种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民法硕士、广东民生康田律师所王智柱律师指出,涉及公众人物的信息披露,一般不构成侵权。但由于“人肉搜索”多数针对普通百姓,即使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很可能构成以下侵权。

 

  名誉权:杜撰事实要吃官司

 

  王智柱律师表示,是否侵犯名誉很容易界定,若网友捏造事实,造成当事人伤害的,就可能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如“谭静案”中,曾有网友以“亲身经历”的形式,“描述”了谭静当晚如何代替她和三个外国人进行性交易的经过,这就涉嫌侵犯名誉权了。

 

  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是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其刑事责任,则可能因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而被处以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 隐私权:个人情况不愿为外界所知属隐私

 

  有网友说,对于不道德的人,披露了他的个人信息有错吗?难道他不应该受惩罚吗? 根据民法精神,王律师认为,只要披露了他人不愿外界知道的隐私,如银行存款、地下恋情等,就很可能构成侵犯隐私权。但披露如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和电话号码等,当事人周边朋友也可能知道的信息,就不一定了。

 

  安宁权:扰乱他人生活可能被治安处罚

 

  对于由“人肉搜索”延伸到现实中的侵扰,扰乱了他人正常生活的行为,将构成侵犯个人生活安宁权。依法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如很多网络暴力事件中,网友号召或相应号召,跑到当事人及其亲朋处进行滋扰、甚至书写“血债血还”等字眼;或不断以电话骚扰、谩骂等,就涉嫌此类侵权行为。

 

  网友评论

 

  网民是“人肉搜索”的直接参与者,在网络上,他们简洁精辟地表达着自己的看法。

 

  网友:lyleidiot

 

  刑事责任?那个委员是法盲吗?侵犯隐私、扰乱正常生活什么的明显是民事案件。

 

  网友:我就是马甲了

 

  我觉得这个提议好,我上次就看到两个人吵架,结果另一个人就把那人照片发出来,一直骂骂骂然后旁边不知道怎么又多出人来说人肉,就是破大点私人纠纷,把别人照片都发出来有那个必要么,网络都是把人性丑陋一面放大了,支持这个提议!

 

  网友:leleco

 

  其实我挺喜欢那些做了坏事的人被人肉~~~解恨啊

 

  但是哪天要是人肉到我身上就不是那个味了~~

 

  还有网络实名说真话的就少了~

 

  天涯社区的责任编辑伊文告诉记者,他非常支持这个建议,作为网站他们也不愿意网民的隐私和名誉受到侵犯,因为一旦引起严重后果,网站第一个受伤。目前,他们能做到的就是网民投诉某个帖子侵犯了其隐私或名誉时,他们立即将其删除,是一种事后审查。“如果通过刑罚能够警示一些不文明的行为,那我们的工作也就省心了。”

 

  有律师则认为,如果网站没有尽到善意管理的义务,如相关信息在受害人提请网站注意后仍未删除,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版撰文 时报记者 闫晓光 朱小勇

  如果你爱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你很快就会知道他的一切;如果你恨他,把他放到人肉搜索上去,因为那里是地狱……”这句话一点也不夸张,人肉搜索兴起以来掀起的波澜可谓是一浪更比一浪猛,从最初的搜索虐猫人到最近的替奥运冠军寻父。是非热议已将人肉搜索推向了悬崖边,前日的一则新闻则助推了反人肉搜索的呼声,那就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立法追究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

  立法建议:追究人肉搜索刑事责任

  人肉搜索刚开始时确实找到了一些应该找到的人,可是随着人们的滥用,越来越多无辜的人受尽了折磨,网上通缉已经超出了道德谴责的范畴,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省人大代表朱列玉:社会危害性大应追究刑事责任

  朱列玉认为,人肉搜索行为,大家首先想到的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而侵犯隐私权是属于民法范畴。刑法中并没有对这种行为作出规范,但没有规定不是就不能规定。朱列玉说,列不列入刑法范畴,主要是看行为有没有社会危害性,其危害性的程度如何。

  朱列玉介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很多新鲜事物会涌现出来,刑法也应该根据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完善。人肉搜索行为以前没有,它是信息时代的产物,还有偷窃行为,以前偷200元就要判刑,现在这个标准肯定不合适。朱列玉说,人肉搜索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容小觑,很多无知的网友容易被利用,而被搜索的对象还容易被乱扣帽子,这种行为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因此,刑法修正案对这一新兴行为进行规范,完全是有必要的,也是可行的。朱列玉很赞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建议,认为应该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人肉搜索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市人大代表陈雪:收集信息怎可能会触犯刑法

  市人大代表、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雪明确表示反对。陈雪认为,人肉搜索行为只是发动网友搜集某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而已,这种行为并没有触犯法律。陈雪举例说:如果我想了解一个人的信息资料,我通过我的朋友亲戚去打听,了解到了,这种行为难道也犯法了吗?这和人肉搜索的性质是一样的,只是大家的手段途径不一样而已。

  陈雪明确表示:实际上刑法已经对名誉权进行保护了,如果在刑法中对人肉搜索行为进行规范,那我们的刑法也管的太宽了。

  人肉搜索多针对百姓或面临侵权

  针对人肉搜索涉及的种种法律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民法硕士、广东民生康田律师所王智柱律师指出,涉及公众人物的信息披露,一般不构成侵权。但由于人肉搜索多数针对普通百姓,即使没有明确法律规定,也很可能构成以下侵权。

  名誉权:杜撰事实要吃官司

  王智柱律师表示,是否侵犯名誉很容易界定,若网友捏造事实,造成当事人伤害的,就可能要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如谭静案中,曾有网友以亲身经历的形式,描述了谭静当晚如何代替她和三个外国人进行性交易的经过,这就涉嫌侵犯名誉权了。

  侵犯名誉权的民事责任是要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其刑事责任,则可能因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而被处以最高三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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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8-27 16:54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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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6 22:22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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