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转贴]何庆魁拟退600万代言费 赵本山等好友曾劝说 [打印本页]

作者: 寒江搏浪    时间: 2008-4-14 14:36
标题: [转贴]何庆魁拟退600万代言费 赵本山等好友曾劝说
何庆魁拟退600万代言费 赵本山等好友曾劝说
http://news.QQ.com  2008年04月14日10:07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杜恩湖  评论155

昨日凌晨1时,何庆魁再次主动给记者打来电话。与几天前强硬的态度相比,他说话的语气平和了许多,他首次承认,“在处理万里大造林形象代言这事上,自己确实在有些方面处理不当,有错,咱就认错!”何庆魁还向本报记者表示:和高秀敏所获的600万元形象代言费,如果确定要退还,由他一个人全部承担。


作者: 寒江搏浪    时间: 2008-4-14 14:37

最初,何庆魁态度很强硬,甚至为万里大造林鸣冤叫屈。看了央视《经济与法》节目,他说:“我与内蒙古警方多次沟通,表明了我积极配合警方的态度。”他与高秀敏的形象代言共600万,昨日他说:“我一个人承担了。毕竟,我与高秀敏生活过一段时间,是很有感情的。”

昨天下午,记者采访了娱乐圈几个熟悉何庆魁的朋友。张先生透露说:何庆魁之所以态度转变,除了央视曝光,对他形成巨大的压力,内蒙古警方做工作外,赵本山等好友好言相劝,促使他反思。


作者: 寒江搏浪    时间: 2008-4-14 14:39
身为万里大造林公司的股东,退还赃款是否意味着可以脱责?为此,4月11日,新民网记者连线刑法学专家、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刘宪权。刘教授称他对“万里大造林”案尚未做详尽了解,但他表示,退还赃款与是否构成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刘宪权教授说,如果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不可能因其退还了全部赃款而脱责,退还赃款只是一种态度,量刑时可以从轻。(杨扬)


作者: 初来乍到    时间: 2008-4-14 14:47
做事要谨慎
作者: 泳健王子    时间: 2008-4-14 14:50
知错必改,也是好同志。
作者: 快活鱼    时间: 2008-4-14 14:54
人不能太贪。只要不伸手,什么事都没有。
作者: 钻江光头    时间: 2008-4-14 14:58

人不能太贪。只要不伸手,什么事都没有。

作者: 日不落    时间: 2008-4-14 15:50
原文由 [B]快活鱼[/B] 发表: 人不能太贪。只要不伸手,什么事都没有。

作者: 松江浪涛    时间: 2008-4-14 16:42



原文由 [B]初来乍到[/B] 发表: 做事要谨慎

作者: 七星子    时间: 2008-4-14 17:27

原文由 [B]日不落[/B] 发表: [quote]原文由 [B]快活鱼[/B] 发表: 人不能太贪。只要不伸手,什么事都没有。
[/quote]

还是赵本山高


作者: 江湖散人    时间: 2008-4-14 20:32
倒霉的何庆魁.
作者: 漫步冰河    时间: 2008-4-14 21:45
    老何,好样的!
作者: 泽雅    时间: 2008-4-15 08:31
      听人劝、吃饱饭。
作者: 汉鸭子    时间: 2008-4-15 09:01
 知错必改,也是好同志。
作者: 冬水夏路    时间: 2008-4-15 10:17
 知错必改,也是好同志。
作者: 岸边    时间: 2008-4-15 16:25
名人拿钱时要三思呀!
作者: 松江海象    时间: 2008-4-15 16:38
原文由 [B]初来乍到[/B] 发表: 做事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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