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案例】相约游泳致人死亡,邀约者是否承担责任?看了心酸! [打印本页]
作者: 汇泉湾泳客 时间: 2021-8-21 04:21
标题: 【案例】相约游泳致人死亡,邀约者是否承担责任?看了心酸!
本帖最后由 汇泉湾泳客 于 2021-8-21 04:21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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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约游泳致人死亡,邀约者是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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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炎炎夏日,因不当游泳出现的悲剧也在不断上演。那么,相约游泳致人死亡,邀约者是否会承担责任呢?实务中,游泳的提议者,主动邀约者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游泳溺亡者,即使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游泳行为的危险性也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因此受害者本人在此种情况下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男。
原告万某,女。
被告孙某,男。
被告郑某,女X。
被告孙某甲,男。
法定代理人孙某、郑某,身份信息同上,系其父母。
被告涂某,男。
被告张某,女。
被告涂某乙,男。
法定代理人涂某、张某,身份信息同上,系其父母。
被告肖某甲,男。
被告陈某,女。
被告肖某,男。
法定代理人肖某甲、陈某,身份信息同上,系其父母。
被告肖某甲、陈某委托代理人陈某乙,男。
作者: 汇泉湾泳客 时间: 2021-8-21 04:21
审理过程:
原告陈某、万某与被告孙某等九人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范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文杰、人民陪审员彭善于组成合议庭,并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万某及代理人周某,被告涂某和肖某甲、陈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因被告孙某、郑某、孙某甲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了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公告期满后,三被告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求:
原告方诉称,二原告之子陈某丙与被告孙某甲、涂某乙、肖某系同学、同伴关系。
2011年8月18日上午11时许,陈某丙、孙某甲、涂某乙、肖某、王某乙、李某乙相约到忠县某镇阿金河游泳。
中午时分,6人在游泳过程中,陈某丙不慎溺水死亡。
经某派出所主持调解,王某乙、李某乙已分别向原告方赔偿10000元。
原告方认为,被告孙某甲、涂某乙、肖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阿金河水域游泳的行为有危险性应当有充分的预见和认识,而仍然与原告之子陈某丙到河中游泳,导致陈某丙溺亡,依法应当赔偿责任。
同时,孙某甲、涂某乙、肖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未严格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也应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故原告诉请判令九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作者: 汇泉湾泳客 时间: 2021-8-21 04:21
被告辩称:
被告涂某辩称,肖某与涂某乙是同学关系,与原告之子是不是同学关系不清楚,事故发生时,涂某乙与肖某并不在现场,且事发后涂某乙也进行了救助,故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肖某甲、陈某辩称,当天是原告之子提供的车辆去的出事地,出事时肖某与涂某乙均不在现场,故不应承担责任。
被告孙某甲、孙某、郑某、涂某乙、张某、肖某未到庭置辩,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法院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万某系夫妻关系,死者陈某丙系二原告之子。
事故发生时,被告孙某甲17岁,系被告孙某、郑某之子;被告涂某乙16岁,系被告涂某、张某之子;被告肖某15岁,系被告肖某甲、陈某之子。
死者陈某丙与被告孙某甲、涂某乙、肖某系同学、同伴关系。
2011年8月18日上午,孙某甲、肖某、涂某乙、李某乙、王某乙及另三名女生相约玩耍,被告孙某甲提议到阿金河游泳,其他人表示同意。
陈某丙随后骑一辆电瓶车与孙某甲等人会合,在某镇场上吃过面条后,王某乙、李某乙、孙某甲、肖某、涂某乙、陈某丙6人先后到达阿金河。
此时,原告陈某打电话催促陈某丙将电瓶车骑回家,陈某丙便叫涂某乙帮他把车骑回家,涂某乙又叫上肖某与其一起骑车,涂某乙与肖某二人并未下河游泳。
二人走后,其余四人下河游泳,其间孙某甲与陈某丙相互追逐泼水戏耍,孙某甲往水深处走,陈某丙在水中追赶孙某甲,不久陈某丙便溺水。
其余人立即上岸呼救、报警,并告知涂某乙、肖某,其间王某乙又潜入水中搜救,后赶到的涂某乙亦下水搜救。
事发后,经忠县公安局某派出所组织各方调解,王某乙、李某乙已经分别向原告方给付10000元作为补偿。
现二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九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以上事实,有到庭的原、被告及代理人的当庭陈述,忠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对付秀华、涂某乙、王某乙、孙某甲、肖某、李某乙、刘某、毛某、陈某、万某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作者: 汇泉湾泳客 时间: 2021-8-21 04:21
法院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陈某丙、孙某甲、肖某、涂某乙虽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对于在河流中游泳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已经具备了相应的认知能力。
陈某丙出事时已经年满16周岁,明知自己不会游泳却依然冒险前往,显然具有明显重大过失,应对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二原告作为陈某丙的父母,在监护时亦存在一定程度的疏忽,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被告孙某甲是游泳的提议者、主动邀约者,且在游泳过程中与陈某丙相互泼水后走向深水处,以致陈某丙在追逐孙某甲时溺水死亡,孙某甲的行为在客观上增大了陈某丙死亡的可能性,故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被告肖某、涂某乙之前虽受邀一同前去游泳且到达了事故发生地,但并没有下河游泳,因此肖某、涂某乙与下河游泳的其他人的危险性并不能共同分担,且涂某乙在出事后还积极下水进行搜救,其已尽到了自己的援助义务,故肖某、涂某乙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陈某丙死亡的事实已客观存在,一条鲜活而年轻的生命就此消逝,令人惋惜。
被告肖某甲、陈某的代理人陈某乙在开庭时均主动表示愿意从人道主义出发对原告方补偿500至1000元,被告涂某表示愿意补偿500元,本院确定被告肖某甲、陈某夫妇向原告方补偿1000元,涂某、张某夫妇向原告方补偿500元。
另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被告孙某甲系未成年人,所负责任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陈某丙的死亡赔偿金为6480元/年×20年=129600元,丧葬费为40042元×0.5=20021元,精神抚慰金本院酌情认定为20000元,故陈某丙死亡的损失共计169621元。
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二条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孙某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方赔偿17000元,该责任由其父母孙某、郑某承担。
二、被告肖某甲、陈某于本判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方补偿1000元;被告涂某、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方补偿500元。
三、驳回原告方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陈某、万某承担200元,被告孙某甲、孙某、郑某承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二审诉讼费400元。
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 威海杆哥 时间: 2021-8-21 08:25
这个案子判的,叫人说点啥呢?啥也别说了,都是眼泪了。
作者: 山苗 时间: 2021-8-21 08:47
真的无话可说!
作者: 868584 时间: 2021-8-21 09:08
不好说了!
作者: 汇泉湾泳客 时间: 2021-8-21 16:00
谢谢老朋友杆哥第一时间关注,点评
作者: 汇泉湾泳客 时间: 2021-8-21 16:01
谢谢老朋友山苗长老关注,点评
作者: 汇泉湾泳客 时间: 2021-8-21 16:01
谢谢老朋友868584关注,点评
作者: 冬晨泳 时间: 2021-8-21 16:05
真的无话可说。
作者: 威海杆哥 时间: 2021-8-21 16:14
不客气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21-8-21 17:20
溺水教育,警钟长鸣。
作者: 汇泉湾泳客 时间: 2021-8-22 04:06
谢谢老朋友刘建华版主关注,点评
作者: 汇泉湾泳客 时间: 2021-8-22 04:07
作者: 汇泉湾泳客 时间: 2021-8-22 04:07
谢谢老朋友冬晨泳关注,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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