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现身说法】微信群内组织野泳,队员溺亡!群主被判赔偿3万元 [打印本页]
作者: 汇泉湾泳客 时间: 2021-8-17 04:22
标题: 【现身说法】微信群内组织野泳,队员溺亡!群主被判赔偿3万元
本帖最后由 汇泉湾泳客 于 2021-8-17 04:2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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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信群内
以报名接龙方式
组织群友进行野泳,
游泳过程中队员溺亡,
群主是否承担责任?
记者8月8日获悉,由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的该案件,获二审终审判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作出的群主黄某支付3万元赔偿金的判决。
作者: 汇泉湾泳客 时间: 2021-8-17 04:22
冬泳群组织野泳
不料其中一人意外溺亡
冯某与黄某是“XX冬泳”微信群的成员,黄某为该微信群的群主。
2020年6月,黄某在微信群提出端午假期组织去野泳,地点建议为英德市北江某河段。
黄某在群发布信息:“计划本群于本月26日(周五,端午节第二天)组织前往英德某镇畅游+聚餐颁奖。游程大约1-2千米,全程需佩戴‘跟屁虫’(救生浮球),畅游期间有两条浆板进行水上安全保卫工作;下午2点出发,包车来回,全程活动费用AA制,支持自带酒水和奖品分享……”。
6月23日,群主黄某将游泳活动时间更改为6月27日。在出发前两天,黄某又陆续在群上发布信息,告知群成员已经订好活动当天的晚餐及来回车辆,同时发布了活动当天天气预报截图,并提醒报名参加活动人员务必带上“跟屁虫”或救生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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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汇泉湾泳客 时间: 2021-8-17 04:22
溺亡者亲属起诉
要求组织者承担一半的侵权责任
2020年10月,冯某的亲属将黄某起诉至法院。
亲属认为,被告黄某作为微信群的发起人,也是本次游泳活动的组织者,对于活动过程和参加人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要求黄某对冯某的溺水死亡承担50%的侵权责任,合共需赔偿53.3万元。
黄某则答辩称,其作为所谓的组织者角色,仅是负责包车和路上的饮食,在这次活动不但做了事前预防,也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的救助。且受害人明知活动存在危险还自愿参加,故其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 汇泉湾泳客 时间: 2021-8-17 04:22
法院:
溺亡者自身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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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威海杆哥 时间: 2021-8-17 08:36
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作者: 山苗 时间: 2021-8-17 09:28
都是成年人应有意识到游泳有危险,自己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不是强迫参加,不是赢利为目的,组织者应没有过错,不懂现在的法律,这样判俺认为不合理!
作者: 汇泉湾泳客 时间: 2021-8-17 14:56
谢谢老朋友杆哥第一时间关注,点评
作者: 汇泉湾泳客 时间: 2021-8-17 14:57
谢谢老朋友山苗长老关注,点评
作者: 威海杆哥 时间: 2021-8-17 15:34
不客气
作者: 冬晨泳 时间: 2021-8-17 16:35
这样的判决合理吗?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21-8-17 18:09
本帖最后由 刘建华 于 2021-8-17 18:11 编辑
组织活动没盈利
参加者是自受益
行为应当自负责
法院判决无道理
作者: 尘埃落定 时间: 2021-8-17 18:25
组织者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因果关系自己负责。法院判决无道理!
作者: 868584 时间: 2021-8-17 20:49
哦.以后谁敢组织!有点不好办呢!
作者: 岸上人 时间: 2021-8-17 21:45
组织者有点冤
作者: 汇泉湾泳客 时间: 2021-8-18 04:13
谢谢老朋友岸上人关注,点评
作者: 汇泉湾泳客 时间: 2021-8-18 04:14
谢谢老朋友868584关注,点评
作者: 汇泉湾泳客 时间: 2021-8-18 04:14
谢谢老朋友尘埃落定关注,点评
作者: 汇泉湾泳客 时间: 2021-8-18 04:14
谢谢老朋友刘建华版主关注,点评
作者: 汇泉湾泳客 时间: 2021-8-18 04:15
谢谢老朋友冬晨泳关注,点评
作者: 汇泉湾泳客 时间: 2021-8-18 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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