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长春2月29日电(任杰 丁红波 张玉卓)2007年,长春农安12岁少年曹杨见义勇为身亡,父母反被判承担主要责任,此案曾轰动长春一时。今日,此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其父曹宪柏不存在未履行监护职责的过失,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去年4月,家住长春农安镇闫家村的曹杨和孙明、曹轶钧一同到距离本屯1公里多的农田中玩耍时,孙明不慎掉入水坑中,年仅12岁的曹杨冲过去伸长手臂打算把他拽上来,结果孙明上岸了,曹杨不幸在坑中溺水身亡。
曹杨的父亲曹宪柏于同年6月向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沙坑的承包者曹庆德、在承包地上挖沙子的张胜及闫家村民委员会赔偿其各种损失近15万元。
10月,一审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农安镇闫家村委会承担原告曹宪柏儿子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7万余元的30%,另70%共5万余元则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张胜、被告曹庆德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事一经披露,旋即在长春市引起巨大反响,“12岁少年见义勇为身亡,父母反被判承担主要责任”一时传的沸沸扬扬,曹宪柏在接受长春某地方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有点怨恨自己,是对儿子乐于助人的教育导致了这场悲剧”。
曹宪柏随后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张胜实施了挖坑取土的行为,导致形成深坑蓄水的事实,并对形成的深水坑,没有回填,在坑的周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以致发生孙明落水、曹杨死亡的损害后果,对曹杨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农安镇闫家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履行管理义务的过错,对曹杨的死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曹杨是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溺水身亡,其行为本身并无过错,其父曹宪柏作为监护人不存在未履行监护职责的过失,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农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张胜赔偿曹宪柏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近13万5千元,被上诉人农安镇闫家村民委员会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完)
(中国新闻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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