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转贴]少年见义勇为身亡其父被判担责案:终审改判 [打印本页]

作者: 寒江搏浪    时间: 2008-2-29 22:09
标题: [转贴]少年见义勇为身亡其父被判担责案:终审改判
少年见义勇为身亡其父被判担责案:终审改判
http://news.QQ.com  2008年02月29日19:22   中国新闻网    评论4

中新网长春2月29日电(任杰 丁红波 张玉卓)2007年,长春农安12岁少年曹杨见义勇为身亡,父母反被判承担主要责任,此案曾轰动长春一时。今日,此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其父曹宪柏不存在未履行监护职责的过失,不再承担民事责任。

去年4月,家住长春农安镇闫家村的曹杨和孙明、曹轶钧一同到距离本屯1公里多的农田中玩耍时,孙明不慎掉入水坑中,年仅12岁的曹杨冲过去伸长手臂打算把他拽上来,结果孙明上岸了,曹杨不幸在坑中溺水身亡。


作者: 寒江搏浪    时间: 2008-2-29 22:10

曹杨的父亲曹宪柏于同年6月向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沙坑的承包者曹庆德、在承包地上挖沙子的张胜及闫家村民委员会赔偿其各种损失近15万元。

10月,一审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农安镇闫家村委会承担原告曹宪柏儿子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7万余元的30%,另70%共5万余元则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张胜、被告曹庆德不承担赔偿责任。

此事一经披露,旋即在长春市引起巨大反响,“12岁少年见义勇为身亡,父母反被判承担主要责任”一时传的沸沸扬扬,曹宪柏在接受长春某地方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有点怨恨自己,是对儿子乐于助人的教育导致了这场悲剧”。


作者: 寒江搏浪    时间: 2008-2-29 22:11

曹宪柏随后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张胜实施了挖坑取土的行为,导致形成深坑蓄水的事实,并对形成的深水坑,没有回填,在坑的周围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以致发生孙明落水、曹杨死亡的损害后果,对曹杨的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农安镇闫家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履行管理义务的过错,对曹杨的死亡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还认为,曹杨是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溺水身亡,其行为本身并无过错,其父曹宪柏作为监护人不存在未履行监护职责的过失,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据此,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农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决张胜赔偿曹宪柏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近13万5千元,被上诉人农安镇闫家村民委员会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完)

(中国新闻网 )


作者: 笑观湖    时间: 2008-2-29 22:38
法律是公正的
作者: 白雪迎春    时间: 2008-2-29 22:53
原文由 [B]笑观湖[/B] 发表: 法律是公正的

作者: 日不落    时间: 2008-3-1 06:42
原文由 [B]笑观湖[/B] 发表: 法律是公正的

作者: 佐罗    时间: 2008-3-1 12:50
原文由 [B]日不落[/B] 发表: [quote]原文由 [B]笑观湖[/B] 发表: 法律是公正的
[/quote]
作者: 钻江光头    时间: 2008-3-1 12:54
农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公正吗????????
作者: 冬泳宝贝    时间: 2008-3-1 15:44
原文由 [B]笑观湖[/B] 发表: 法律是公正的

作者: 小舟    时间: 2008-3-2 01:41
为什么会出现冤案、错案。
作者: 江湖散人    时间: 2008-3-2 16:49
原文由 [B]小舟[/B] 发表: 为什么会出现冤案、错案。

作者: 滨江美人鱼    时间: 2008-3-2 19:30
原文由 [B]笑观湖[/B] 发表: 法律是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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