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的大连庄河男子唐某在当地一处公路边持刀抢劫过路人,想不到被害人拼命反抗,抢夺下其凶器后反将唐某胸部刺伤。而唐某被抓获后,一度否认曾有过持刀抢劫行为。但被害人记住的一个细节令他的犯罪事实无可辩驳——抢匪实施抢劫时手机曾经响起,铃声是“小苹果”。而这与唐某的手机铃声完全吻合。
2016年8月24日晚上7点45分左右,庄河蓉花山镇村民曲某走到蓉花山东艺村附近的庄茧线公路上时,遇到一名穿着灰色背心、骑一辆挂有“庆安”字样牌子摩托车的男子。
该男子手持尖刀,上前拽住曲某,要抢钱。曲某反抗,双方在厮打中摔进了路边土坑里。这期间,抢匪用尖刀划伤了曲某的手脖子和虎口,但曲某夺过了抢匪手中的尖刀,反将其胸口处刺伤。于是,抢匪抢走了曲某的手机和背包。而曲某的背包里还有两部手机。
曲某报警后,当地警方立即展开调查,将当地村民唐某列为重大作案嫌疑对象。1969年出生的唐某小学文化,无业。曾有过多次犯罪前科——1989年因犯强奸罪被判刑9年,1998年因抢劫罪被判无期徒刑。2015年才被释放。2016年8月26日,唐某被警方抓获并被刑事拘留。警方在唐某家中查处了带血的灰色背心和两部被抢手机,经鉴定赃物价值800元。
2017年4月1日,庄河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抢劫案件,一审判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元。唐某不服,向市中院上诉。他翻供称,自己从来没有去过案发现场也没有抢劫,身上的血不是被刀子刺伤的。
大连市中院审理认为,警方从唐某家查获的带血灰色背心,其上检出的血迹包含了受害人曲某和唐某本人的基因。而且曲某案发当晚听到唐某的手机铃声为“小苹果”,这与其实际使用的手机铃声完全符合,结合其他证人证言和物证,证据链条足以证明唐某的犯罪事实。市中院近日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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