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岁的大连女子郑某大学文化,是个体工商户,有个男友刘某。去年3月,两人因感情问题产生隔阂,刘某要和郑某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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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心生不忿,3月10日晚间9点多,她酒后到大连开发区九龙湾饭店附近寻找男友刘某,准备索要“分手费”,但是没有找到刘某。在出门后,郑某发现刘某的一辆黑色奔驰吉普车停在九龙湾饭店停车场内,郑某一怒之下,遂徒手将刘某的黑色奔驰牌吉普车两个倒车镜、后雨刷器毁坏。经估价,刘某车辆被损坏价值人民币8266元。
2017年8月2日,郑某被开发区警方抓获,并被刑事拘留。她被检察机关指控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18年1月29日,郑某被检察机关公诉至开发区法院。
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郑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近日一审判处郑某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车损八千余元返还被害人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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