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自1995年开始建立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经过多次调整最高标准由1995年的220元调整到2018年的1620元。各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如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或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申诉,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