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时分,歌厅服务员被男子打伤后报警,民警到场执行公务,男子不但没收手,反而对民警进行殴打,还抢夺执法记录仪。近日,法院判男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殴打服务员后又袭警
2017年10月2日0时许,男子周某酒后在金州登沙河街道某歌厅内将服务员高某打伤,高某随后报警。金州公安分局登沙河派出所警察丛某接到报案后,带领巡防队员李某赶到现场依法执行职务。
周某认为丛某偏袒高某,对丛某进行谩骂,并在歌厅一楼监控室内对其进行殴打,致丛某鼻部出血,后在抢夺巡防队员李某手中执法记录仪过程中,又用拳殴打李某面部。
经鉴定,丛某伤情属轻微伤;李某伤情不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周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5000元,被害人丛某不要求赔偿,二被害人均对周某表示谅解。
犯妨害公务罪被判拘役
2018年1月11日,金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犯妨害公务罪对周某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周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犯罪对象为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周某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周某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随案移送的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周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予以从重处罚;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予以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并取得二被害人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一审法院判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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