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在中山区开了一家生活美容院。从2013年9月开始,张某通过一家美容机构低价购进假肉毒素,通过观看教学光盘后,向王某、赵某等五人出售并注射保妥适牌肉毒素共12支,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万元。警方查明,张某购买的假肉毒素260元到500元一支,出售价格却从500元到1200元不等。被警方抓获时,张某已经非法获利6000元。
2016年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张某经营的美容院内扣押保妥适牌肉毒素共8支。经鉴定,保妥适牌肉毒素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可认定未经批准生产、销售的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该产品按假药论处。
中山区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销售假药,妨害了国家药品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张某销售的假药属于注射剂药品,依法酌情从重处罚。2018年2月23日,中山区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禁止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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