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离婚房产归子女所有,这样的约定很可能无效!很多人不清楚 [打印本页]
作者: 情意无价 时间: 2018-2-26 04:30
标题: 离婚房产归子女所有,这样的约定很可能无效!很多人不清楚
在有未成年孩子的家庭,很多父母离婚时会选择将孩子和财产“捆绑”的方式,保障孩子成长所需资源的同时,也能保证自己的财产权益。
常见的方式就是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部分或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共同的子女。
但在实践中,这类约定在法律上极具争议!
作者: 情意无价 时间: 2018-2-26 04:30
案例
王刚和李芳于2010年9月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并在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未成年的儿子王磊 所有,儿子随母亲李芳生活,该房屋暂时由儿子和李芳居住。
婚后王刚快速再婚,但是因为经济因素王刚拒绝将房屋过户至儿子名下。2011年7月,王刚起诉至法院称自己离婚后经济情况不佳,离婚时自己考虑不周,放弃房产属于一时冲动,因为赠与儿子的房产尚未完成过户,所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
该案一审法院判决,王刚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条款成立。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刚的诉讼请求。
一审、二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两种观点有争议
上述案件一审和二审结果截然相反,关于“离婚协议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这个问题,实践中也有两种观点:
作者: 情意无价 时间: 2018-2-26 04:31
观点一:赠与不可撤销
该观点认为,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双方婚姻关系一旦解除,房产赠与的目的就已经实现。所以,离婚协议中的房产赠与属于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不能单独撤销。
再者,该种赠与也可以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赠与条件为当事人双方完成协议离婚。所以,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实践中不乏有当事人恶意利用撤销赠与达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不仅给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诚信反而受益的负面影响。
作者: 情意无价 时间: 2018-2-26 04:31
观点二:赠与可撤销
根据合同法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而在婚姻登记机关签订的赠与合同,并不属于法定不能撤销的合同。
并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不动产的权利转移,应以依法登记为准。本案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赠与子女,但在离婚后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现李某起诉要求撤销房产赠与,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如果当事人涉及到离婚房产赠与子女问题,尽量尽早完成房产过户,以免因一方反悔造成纠纷及损失。
作者: 冰雪花王 时间: 2018-2-26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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