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图
男子王某在面条店吃饭时,突然窜出一条狗,王某受到惊吓心脏病发作住院。之后,王某起诉面条店,索赔相关经济损失5490.6元。
昨日,二三里新闻从法院了解到,法院认定面条店担责30%,赔偿王某各项经济损失1105.74元。
2017年6月4日夜间12时左右,沈阳男子王某到沈阳一家面条店用餐期间,突然窜出一条狗,使王某受到惊吓。之后,王某自觉心脏不适,拨打120急救电话,被送入医院住院治疗8天,被诊断为不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律失常、室性期前收缩。出院后,王某与面条店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将面条店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及误工损失等共计5490.6元。
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王某和面条店方面均表示无法找到案发当日突然窜出的狗的饲养人。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王某在面条店用餐,因被狗惊吓突发心脏不适而住院治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理应得到赔偿。
王某心脏病发作住院是因被狗惊吓所致,所以狗的饲养人需承担侵权责任;作为饭店的管理者,面条店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现双方均无法找到狗的饲养人,在直接致害人无法明确的情况下,王某只能请求面条店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一审酌定面条店对王某经济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王某要求面条店赔偿医药费及误工损失等共计5490.6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部分支持。
法院一审判面条店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共计1105.74元。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到面条店处用餐,在用餐期间,突然窜出一条狗,使王国华受到惊吓。如经营场所地面湿滑等属于一般性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出现的情形并未一般意义上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一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判本案并未不当。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欢迎光临 (http://bbs.china-ws.org/) | Powered by Discuz! X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