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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于阿姨的公婆动迁后被安置在中山区华乐街一小区,19年来,于阿姨一家在找有关单位办理产权证,但至今也未能办下产权证。于阿姨的公公婆婆以及丈夫先后去世,日前,法院判决开发商和动迁公司共同协助于阿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住19年动迁房办不下产权证
于阿姨1998年1月份嫁给丈夫关越,关越没有住房,一直跟父母住一起。房子是一个老式的木质平房,使用权,承租人是关越的父亲。于阿姨非常孝顺,对公婆关心备至,生活上精心照顾,老俩口逢人就夸于阿姨好。
1998年11月份,老式的木质平房房子动迁,一家人被安置在中山区华乐街,面积72平方米。搬进新家,窗明几净,还能眺望大海,全家人都非常高兴。但令人没想到的是,动迁后的房子一直办不了产权证。
于阿姨的公公、婆婆非常着急,老想把房产证办下来,然后过在关越名下,也算了了份心思。但不幸的是,老俩口分别在2007年和2008年先后因病去逝。办理房证的责任就落在丈夫关越的身上。
令人没想到的是,丈夫关越也于2014年因病去逝,临死前还拉着于阿姨的手说,一定要把房子的产权证办下来。转眼又过了三年,于阿姨却一直未拿到房产证,心里十分着急。
今年9月份,于阿姨委托辽宁青松律师事物所的王金海律师将当年的开发商和动迁公司起诉到中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将房证办在自己名下。
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于阿姨称,房子没有房证,给自己造成非常大的麻烦。房子虽然是公公和婆婆生前承租的,但是其与丈夫关越结婚后一直跟公婆居住在一起,在晚年尽到赡养义务,故在公婆去逝后,其和丈夫关越就成了实际承租人,现在丈夫已经因病去逝,自己就理所当然地享有涉案房屋的承租权。房子是用来住的,不办理产权证就无法证明涉案房屋是自己的合法所有财产,请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和动迁公司协助自己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开发商称,自己是与动迁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与于阿姨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没有义务帮助于阿姨办理房产证,于阿姨的房产证应当由动迁公司办理。另外,涉案房屋动迁前是使用权,且动迁安置人也不是于阿姨,不能按照商品房办理产权登记,故法院也不应当受理于阿姨的起诉。
动迁公司称,房子动迁前是使用权,承租人是于阿姨的公公,所以于阿姨无权主张将房证办理在自己名下的权利。动迁公司将于阿姨的公公安置在此住房,已经完成了安置义务,动迁公司非房屋的建设单位,也不是房子的管理人或产权人,也无法帮助于阿姨办理产权。
两公司共同协助办理房产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房屋虽然是于阿姨公公生前承租的,但在于阿姨公公去逝后,于阿姨的丈夫就成了实际承租人,现于阿姨的丈夫也因病去逝,在无其它继承人的情况下,于阿姨有权要求开发商和动迁公司协助自己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今年12月29日,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某开发商和某动迁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10日内,协助将房子过户到于阿姨名下,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某开发商和动迁公司各承担3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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