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女子给同事传2.5万条公民信息 被判处拘役缓刑 [打印本页]

作者: 情意无价    时间: 2017-12-31 04:44
标题: 女子给同事传2.5万条公民信息 被判处拘役缓刑

网络配图

女子王某就职于我市一家信息技术公司,为承揽业务,王某获取了大量公民个人信息。去年8月份,王某传给了同事2.5万余条公民信息。日前,法院判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近年来,个人信息非法买卖现象屡禁不止,容易滋生**等刑事犯罪。记者调查发现,个人信息买卖大多有"内鬼"参与。



作者: 情意无价    时间: 2017-12-31 04:45

给同事传2.5万条公民信息获刑

2016年3月开始,女子王某在我市一家信息技术公司工作,为承揽业务,王某通过QQ号与他人进行公民个人信息交换,获取大量公民个人信息。

2016年8月15日,王某应同事于某某的请求,通过自己QQ向于某某的QQ传输20张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EXCEL表格。表格共计25357条信息,每条信息均包含公民姓名、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公民个人信息。

2016年9月20日,王某被抓获到案。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王某于2016年9月2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今年11月23日,中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王某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王某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王某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作者: 情意无价    时间: 2017-12-31 04:45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数量超过五千条,情节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民主权利,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从轻处罚;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王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可能及对居住社区的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为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保护公民民主权利,法院判王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作者: 情意无价    时间: 2017-12-31 04:46

个人信息泄露多有"内鬼"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处于高发态势,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数量2100多起,查获公民个人信息500多亿条,抓获的犯罪嫌疑人5000多人,其中属于各行业内部的人员450多人。

近几年,我国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在这些违法犯罪活动中,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起到了为虎作伥的作用,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了更精准的信息,让诈骗活动更具针对性。

专家表示,当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已经成为其他犯罪如敲诈勒索、电信诈骗等的上游犯罪,这些犯罪往往以非法获取个人信息为前提;二是行业内部人员如银行、电信、快递等已经成为实施犯罪的重要主体。三是犯罪从非法收集、提供窃取到交易、交换等各个环节形成了完整的利益链,使此类犯罪进一步扩散蔓延。

据了解,公民个人信息泄露案件不少系内部人员作案,诸多公民个人信息买卖案件也可以见到"内鬼"参与的 "影子"。我市一家医院内分泌科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集医院糖尿病患者病例信息,提供给北京某医药信息咨询中心,非法收受人民币近5万元。

半岛晨报、海力网记者佟亮



作者: 情意无价    时间: 2017-12-31 04:46

相关链接:"人肉搜索" 提供个人信息属非法

2009年2月28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对相关条款作出修改完善,将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但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较为原则,且在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认识分歧,为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制定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

《解释》共十三条,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以及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公民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均在个人信息范围之列。

据介绍,在大量"人肉搜索"案件中,行为人未经权利人同意即将其身份、照片、姓名、生活细节等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公布于众,影响其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危害严重。《解释》明确,此类向不特定多数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非法提供"。《解释》还同时明确了 "非法获取"的认定标准,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以及 " 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 ",均属于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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