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假期间可以不可以到其它单位打工?恐怕这个问题很多职员认为可以,而很多公司领导则会不同意。在某船舶公司担任轮机长的市民老朱就遭遇了这个难题,导致他与此前所属公司对簿公堂。最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终审判决。
远洋船舶的轮机长,是船舶上管理级最高级别的职务。53岁的老朱自1990年8月在大连某国际船舶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工作,长期担任轮机长这一重要职务。2015年2月,老朱考虑到自己累计的假期长达340天,于是向公司请示休假到年底。公司批准了老朱的休假请求。休假期间,公司只发放基本生活费,有的月份在扣除各种费用后所剩无几,其中2015年6月、7月的工资竟然只有1元。
2015年8月21日,老朱受一艘香港籍船舶的聘用,到该船舶上担任轮机长。在此期间,老朱的单位了解到他在香港籍船舶上工作的情况,公司认为,本单位船员尤其像老朱这种轮机长级别的高级职员,是本单位的财富,即便是在休假期间也要随时听候公司的召唤。老朱擅自到其它单位打工,尤其是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它船舶上工作是对本公司利益的侵犯,老朱必须受到惩戒,以儆效尤。2015年8月20日,老朱单位做出解除与老朱劳动关系的处理决定。老朱当时对此毫不知情,直到2015年11月8日,老朱从香港籍船舶远航归来,才吃惊的听说自己被单位“开除”了。2016年1月,公司向老朱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2016年2月25日,老朱在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刘志永律师的帮助下,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
这条路走得异常坎坷。老朱先向大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款40余万元,结果老朱败诉了。他继续向区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又败诉了。接着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法院将案件发回重审。区法院重审依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船舶公司解除与老朱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判老朱败诉。
老朱并不气馁,2017年10月19日,老朱在刘志永律师的陪同下再次上诉。市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本案。法院认为,老朱受聘于香港籍船舶期间属于休假期间,并不等于休假期满等候工作安排期间,单位也没有通知老朱停止休假到公司报到,老朱不存在单位所称的“旷工”的情形。既然老朱是在休假期间受聘于外单位,没有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也就不存在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老朱单位解除与老朱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2017年11月2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老朱的原单位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上诉人老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85662元。
经过漫长的1年零9个月,老朱终于拿到胜诉的判决书。一直陪同老朱维权的刘志永律师曾对他说,公平正义有时候会迟到,但从来不会缺席。老朱现在相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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