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 [打印本页]

作者: 情意无价    时间: 2017-3-3 07:59
标题: 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

政治文化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

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因此,根据商标法,上述公众人物姓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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