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水上公园奇闻异事 是谁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打印本页]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28 16:56
标题: 水上公园奇闻异事 是谁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2-16 22:13 编辑

        日前,水上公园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李玉军,将水上公园冬泳人王志华告上法庭;理由是王志华侵害了水上公园“名誉权”。
       于12月26日下午2点30分,在南开区人民法开庭审理。开庭后,审理法官、书记员到场;被告人王志华到场;水上公园冬泳人十余人到场;书记员两次传唤原告水上公园人,无人答应。书记员拨通原告水上公园代理人朱宏伟电话,确认代理人朱宏伟后,问其为什么没有到庭?代理人朱宏伟答复,不知今日开庭。
       真是“奇闻异事”,过去听说过“被告”不出庭的,一般是因为“被告”理亏,不能胜诉不愿出庭。而当今水上公园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李玉军,是因理亏还是差钱不愿出庭?还没听说过“原告”不出庭的!
       我想水上公园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李玉军不是因差钱,而是其代理人朱宏伟感觉,水上公园管理处法定代表人李玉军诉讼王志华“名誉权”理由没有一点道理。所以称不知今日开庭;而且还向法庭请求,增加诉讼代理人一名。这一点充分说明了代理人朱宏伟自己没有信心胜诉。
       无需多言;当今,全民游泳健身公开水域畅游活动,是国家有关部门倡导的,是全面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水上公园冬泳人,从来就没有损害过水上公园名誉;水上冬泳俱乐部早在,1993年在有关部门支持下在天津市民政局申报注册成功;拥有国家体委全国冬泳委员会团体会员资格。历年,以水上冬泳俱乐部名誉,参加国内、外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游泳活动,使水上公园随着水上冬泳俱乐部在全国知名度不断增加;全国各地泳友到天津市旅游,必到水上公园来以游泳会友。最近,中国游泳协会冬泳委员会又授予“天津水上冬泳俱乐部”一面新的队旗。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了,水上冬泳人为水上公园增添光彩。水上冬泳人、水上冬泳俱乐部是天津市一张靓丽的名片!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28 17:20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28 17:24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28 17:27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28 17:30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28 22:31 编辑


2016年10月31日,到北戴河参加冬泳网第四届文化节的部分香港队队员在林会长的带领下来到水上东湖游泳。


作者: 老大赛利姆    时间: 2016-12-28 17:32
哈哈,20多年了,难忘照片。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28 17:33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28 17:36 编辑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28 17:35

前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石坚”同志参加冬泳活动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28 18:03

标题:水上公园被天津市民评为“津门十景”之一
前门码头跳水表演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28 18:12

外国朋友来访水上。2010年6月13日三个外国朋友来水上游玩,也情不自禁跳入水中,和大家一起游了起来。其中女孩为俄罗斯人,黑小伙儿是美国人,白小伙儿是法国人。“沧海一龙”,“蓝色海湾”等泳友与他们合影。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28 18:19

《今晚报》2011年2月13日发的照片:

《中老年时报》2011年2月14日发的照片: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28 18:24

2013年元月1日中央电视台新闻报道视频截屏: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28 18:31

文字说明:
     在天津由200多名老人自发组织的游泳队长年在水上公园游泳、健身,他们当中不少以坚持了10余年,其中年龄最大的已过八旬。
本照片由新华社记者刘海峰摄5月12日在《人民日报》海外版第九版刊登,具体年份我已记不清。此照片是水上冬泳队老队员,新华社天津分社的老干部窦老师送我的复印件收藏至今我们“水上冬泳俱乐部”和天津冬泳人的动人故事早已传遍世界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28 18:36
以上转载了各位版主、长老新闻报道和图片;在此表示感谢!

作者: 梅兰竹菊    时间: 2016-12-28 19:00
支持冬泳老师们!

作者: 天津老知青    时间: 2016-12-28 20:01
本帖最后由 天津老知青 于 2016-12-29 09:27 编辑

有理有据,据以力争,摆脱牵绊,勇往直前。
   心胸狭窄的人永远不会快乐,园领导见人就纠结,独我为尊,失去风度,失逝人心,这样急不择人的态度黔驴技穷,穷凶极恶,肯定的告知,这群喜于健身的老百姓不可能在你们的股掌之间。老话讲:宁失江山不失约会,此次开庭原告竟缺席,失信于人,他们才是此事件真正的破坏者,悲哀!

作者: 蓝色海湾    时间: 2016-12-28 23:13

历史是由人民群众创造的。

作者: 王者    时间: 2016-12-29 10:23



       感谢老师发帖,感谢各位老师关注。水上冬泳文化源远流长,在习主席大力倡导全民健身的今天,我们的活动会更有朝气。
       关于水上公园起诉开庭不到,不知原因不能妄加评论。至于官司谁赢谁输,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冬泳队员如何健康晨练、社会怎样和谐发展,健康中国怎样落到实处。
       我是一名冬泳人,我会捍卫我的尊严,我更会捍卫法律的尊严。

作者: 淇天大圣    时间: 2016-12-29 10:46
水上公园冬泳人数十年用实际行动为天津水上公园赢得了荣誉



作者: 王者    时间: 2016-12-29 10:50
本帖最后由 王者 于 2016-12-29 10:52 编辑


       沏一杯清茶,看茶在淡绿色的水中沉浮......少许,有的静静地躺在杯底;有的依然倒挂金钟,时间稍长片片茶都会归于沉寂。
       品茶是养心,看茶是养眼,茶如人生。
作者: 天津老知青    时间: 2016-12-29 13:58
本帖最后由 天津老知青 于 2016-12-29 14:10 编辑

   曾试想,作为原告在擅自失信的作俑下,被告也来一次缺席,看看反应如何?法院是否同视,又一想,为何与另类同流合污。对薄公堂,是要明一个是非,王者版主明理处事,代水上众多游泳人受过,信誉真诚,不惧权豪,冷静处事,最终得到的利益均享,难道不可尊敬吗,我等做的到吗?所以不要旁观,竭诚支持,为了大家的利益,据理力争,我们水上人责无旁贷!

一念一行  能动天地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29 22:14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29 22:31 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08/07



  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名誉权案件中,提出一些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现解答如下:
  一、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三、问: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如何处理?
  答: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
  四、问: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管辖?
  答:名誉权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五、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六、问:因新闻报道或者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如何确定被告?
  答: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七、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九、问:因文学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撰写、发表文学作品,不是以生活中特定的人为描写对象,仅是作品的情节与生活中某人的情况相似,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描写真人真事的文学作品,对特定人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损害其名誉的;或者虽未写明真实姓名和住址,但事实是以特定人或者特定人的特定事实为描写对象,文中有侮辱、诽谤或者披露隐私的内容,致其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编辑出版单位在作品已被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或者被告知明显属于侵害他人名誉权后,应刊登声明消除影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刊登声明,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者继续刊登、出版侵权作品的,应认定为侵权。
  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十一、问:侵权人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应如何处理?
  答: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六项的规定处理。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29 22:35
(1)维护名誉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民法通则》《刑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2)具体条文

  ①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②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③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
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④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
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0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

  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侵害他人的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而获利的,侵权人除应适当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外,其非法所得应当予以收缴。


作者: 蓝色海湾    时间: 2016-12-30 06:11

以法律维护自己应有的权利!

作者: 王者    时间: 2016-12-30 11:06



      捍卫法律的尊严,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和权利!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30 23:02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30 23:02 编辑

在水上公园公共场所是谁受到侮辱、诽谤?是谁名誉权受到侵害?
是冬泳人受到侮辱、诽谤;是冬泳人名誉权受到侵害。
自今年7月分以来,水上公园请来媒体进行新闻报道;将在水上公园公开水域游泳定义为“野泳”。而且将水上公园日常工作管理问题罗列了六条罪状,扣在冬泳人身上。请问水上公园负责人,有证据吗?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31 13:36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8 18:27 编辑

       水上公园自五十年代建园初就是市民的“游泳乐园”;为了适应广大市民需求,六十年代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了全市市民开挖东湖、建造了天然游泳场地。为市民游泳健身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随着冬泳运动事业在全国的蓬勃发展,天津市在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大力支持下,在广大冬泳爱好者努力下,天津水上冬泳俱乐部于1993年正式成立;同时加入了国家体委全国冬泳委员会下属团体会员单位。
       水上冬泳俱乐部组织健全,名誉主任:石    坚
                                                 主       任:石成玉
                                                 顾       问:李宝泉
                                                 副  主  任:安邦庚、高福林、高志华、全乃刚、窦合义。
                                                 秘  书  长:张   英
                                                 副秘书长:王玉荣
                                                 委       员:安邦庚、高福林、高志华、全乃刚、窦合义、张   英、王玉荣、刘兰荣、孙世生等三十余人。委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制定了俱乐部章程,设立了组织、宣传、竞赛、财务、安全等机构,会员缴纳会费,有俱乐部的宗旨、队旗等。
       因水上冬泳俱乐部的活动基地设在水上公园,我们还聘请了水上公园工会主席为俱乐部名誉副主席;凡举办大型活动请其出席讲话。
       上述这些历史事实,水上公园法人代表李玉军,怎么能说王志华自称天津市水上冬泳俱乐部尼!






在水上公园长廊北湖召开元旦冬泳大会。
天津市各冬泳队参与大会!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31 16:29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31 16:39 编辑

老大塞利姆:请您把全家老少三代参加了这次活动的照片发帖跟上。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已故冬泳老人——鸭子王。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31 18:06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8 18:34 编辑

      《天津市公园条例》中的第五章第二十八条第六款“注意公园安全提示,不得在非游泳、垂钓、烧烤区域游泳、垂钓、烧烤”。试问水上公园负责人,天津市在公园立法时,为什么用上这个“非”字!法律是公正的、严禁的、非常明确的;就是因为天津市公园可以有游泳的地方,即“水上公园”公开水域。
       水上公园设立有关禁止游泳的标识牌没有错,这是为了游客的安全;今年入夏以来到水上公园游泳的人见多,水上公园加强管理是对的。水上冬泳俱乐部也是积极配合公园管理的,前后发出和粘贴了三次温馨提示和倡议书,提醒广大游友文明游泳、安全游泳,爱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环境,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内游泳。这是水上冬泳俱乐部与水上公园园方有口头约定的。正如腾讯网记者报导:“巡逻员和市民“很默契”。早上六点刚过,在水上公园门口,一手拿着布袋子,一手提着塑料桶的市民行色匆匆地往公园内赶”。这是冬泳人自带水来水上公园游泳。这个“默契”就是指的与园方的约定时间内。所以行色匆匆!如何指责肆意在公园湖区内游泳?



作者: 王者    时间: 2016-12-31 19:22
liujianhua54 发表于 2016-12-29 22: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3/08/07




     认真阅读,受益匪浅。谢谢了!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6-12-31 22:16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6-12-31 22:19 编辑

蓝色海湾版主:副秘书长王玉荣,网名:胡子王。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 23:19
[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2 10:46 编辑 ]

      是谁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肆意在公园湖区内游泳,其违法行为破坏了公园绿地,”             请问:在公园湖区内游泳,与公园绿地有什么关系?冬泳人在公园湖区内游泳有两个下水点和起水点,一个是前门码头,一个是二岛码头;这两个下水点和起水点,根本就踩不到绿地。现在园方禁泳也是从这两处下水点和起水点为重点安装了护栏;迫使冬泳人在其它地方或踩入绿地下水和起水。              冬泳人为水上公园绿地是做出过贡献的,“2013年春天,冬泳老人‘赵以东’捐款4千元由‘无名上将’‘蓝色海湾’两位冬泳领导的协调下,在水上公园领导的支持下,于冬泳基地(二岛)种了十大株树,绿化水上公园,又为冬泳爱好者冬季挡风,感谢赵大爷为冬泳爱好者造福,我们也要谢谢水上公园领导对天津水上冬泳活动的默认和支持。”这是2013年4月份的事情,距离水上公园禁泳三年时间,难道水上公园领导忘了吗?













作者: 王者    时间: 2017-1-2 10:34
liujianhua54 发表于 2017-1-1 23:19
[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1 23:40 编辑 ]

      是谁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肆意在 ...



     有理有据,值得反思,全面健身,利国利民。谢谢!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2 10:49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2 18:50 编辑

       是谁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
       “肆意在公园湖区内游泳,其违法行为破坏了公园绿地,”   
       请问:在公园湖区内游泳,与公园绿地有什么关系?冬泳人在水上公园湖区内游泳有两个下水点和起水点,一个是前门码头,一个是二岛码头;这两个下水点和起水点,根本就踩不到绿地。园方禁泳也是以这两处下水点和起水点为重点;并且只在这两处安装了高护栏;迫使冬泳人在其它地方或踩入绿地下水和起水。              
       冬泳人为水上公园绿地是做出贡献的。2012年实施《天津市公园条例》的第二年春天,根据条例和水上公园工作的需要,水上公园领导聘请冬泳人为“爱园护绿志愿者”。“2013年春天,冬泳老人‘赵以东’捐款4千元由‘无名上将’‘蓝色海湾’两位冬泳领导的协调下,在水上公园领导的支持下,在冬泳基地(二岛)种了十大株树,绿化了水上公园。又为冬泳爱好者冬季挡风,感谢赵大爷为冬泳爱好者造福,我们也要谢谢水上公园领导对天津水上冬泳活动的默认和支持。”距离水上公园这次禁泳仅三、四年的时间。难道水上公园领导忘了吗?不能因为水上公园领导班子个别人换届而否认历史事实!硬给冬泳人扣上破坏绿地的名誉!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2 13:00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2 16:26 编辑

       是谁的名誉权受到了侵害?
      “ 肆意在公园湖区内游泳,…………毁坏了园内厕所等供水设施,”
       请问:在公园湖区内游泳与毁坏了园内厕所等供水设施,有必然联系吗?在改革开放前方便的地方叫厕所,现在应叫卫生间了;这是社会的进步。《天津市公园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使用  第二十五条 公园的服务应当达到下列要求第六款“保持公共厕所正常运行和清洁卫生。”游泳人也是公园泳客享受公园服务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禁泳以前,因公园管理者放松管理致使卫生间出行了一些问题,但是没有证据证明这些问题是冬泳人干的。《天津市公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第二款“损毁公园花草树木,损坏设施设备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出现了毁坏了园内厕所等供水设施,”公园管理者对哪一位泳客进行了处罚?公园管理者没有尽到管理者的责任;将问题扣在冬泳人身上,请拿出证据来!
       现在公园管理者加强了对卫生间的管理,卫生间还有人破坏吗?更有甚者之处在二岛早上禁止使用卫生间。这样做符合《天津市公园条例》吗?水上公园负责人不仅毁坏了冬泳人的名誉;而且还剥夺了冬泳人的合法权益,正常使用卫生间。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2 17:15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2 17:20 编辑

是谁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肆意在公园湖区内游泳,…………污染了公园的湖水等环境,给公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
在公园湖区内游泳,怎么会污染了公园的湖水等环境?使用机器动力的游船、快艇才是污染公园湖水等环境的。冬泳人自1993年在有关部门支持下在天津市民政局申报注册成功;拥有国家体委全国冬泳委员会团体会员资格。历年,以水上冬泳俱乐部名誉,参加国内、外有关部门组织的各项游泳活动,使水上公园随着水上冬泳俱乐部在全国知名度不断增加;全国各地游友到天津市旅游,必到水上公园来以游泳会友。外国友人来水上公园旅游也情不自禁的与冬泳人共同欢乐畅游。这些事实充分说明了,水上冬泳人为水上公园增添光彩。怎么能说“给公园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这一点从何说起?水上冬泳人、水上冬泳俱乐部是天津市一张靓丽的名片。

2016年10月31日,到北戴河参加冬泳网第四届文化节的部分香港队队员在林会长的带领下来到水上东湖游泳。
外国朋友来访水上。2010年6月13日三个外国朋友来水上游玩,也情不自禁跳入水中,和大家一起游了起来。其中女孩为俄罗斯人,黑小伙儿是美国人,白小伙儿是法国人。“沧海一龙”,“蓝色海湾”等泳友与他们合影。







作者: 老大赛利姆    时间: 2017-1-3 14:22
本帖最后由 老大赛利姆 于 2017-1-3 22:00 编辑
liujianhua54 发表于 2017-1-2 17:15
是谁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肆意在公园湖区内游泳,…………污染了公园的湖水等环境,给公园造成了不良的社 ...


1996年元旦日,全国第一届冬泳日在水上码头举行。“鸭子王”带领他的儿孙一起畅游水上东湖,视频光盘为证。
作者: 老大赛利姆    时间: 2017-1-3 14:25
本帖最后由 老大赛利姆 于 2017-1-3 14:26 编辑
老大赛利姆 发表于 2017-1-3 14:22
1996年元旦日,全国第一届冬泳人在水上码头举行。“鸭子王”带领他的儿孙一起畅游水上东湖,视频光盘为证 ...
照片是翻拍的。
作者: 崔大嘴    时间: 2017-1-3 16:16
[attach]4123813[/attach]
崔大嘴支持《水上专区》!

作者: 赵书记    时间: 2017-1-3 17:04
本帖最后由 赵书记 于 2017-1-3 17:06 编辑
崔大嘴 发表于 2017-1-3 16:16
崔大嘴支持《水上专区》!

崔大嘴强有力的声援,水上的朋友们非常感谢您!谢谢!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3 22:39
感谢版主、长老们的支持、加分和鼓励!

作者: 长风波浪    时间: 2017-1-4 10:52
坚决支持我们冬泳人的权益!
作者: 王者    时间: 2017-1-4 11:57
长风波浪 发表于 2017-1-4 10:52
坚决支持我们冬泳人的权益!




      感谢老朋友的支持!好久不见,一切安好!

作者: 淇天大圣    时间: 2017-1-4 15:34
实事求是尊重历史



作者: 山水游    时间: 2017-1-4 16:12
  支持水上泳友维权行动!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4 16:18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4 16:28 编辑

       水上公园自五十年代建园初就是市民的“游泳乐园”;为了适应广大市民需求,六十年代政府有关部门组织了全市市民开挖东湖、建造了天然游泳场地。为市民游泳健身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随着冬泳运动事业在全国的蓬勃发展,水上冬泳俱乐部在天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领导大力支持下,在广大冬泳爱好者努力下,天津水上冬泳俱乐部于1993年正式成立;同时加入了国家体委全国冬泳委员会下属团体会员单位。
       因水上冬泳俱乐部的活动基地设在水上公园,我们还聘请了水上公园工会主席为俱乐部名誉副主席;凡举办大型活动请其出席讲话。
       水上公园设立有关禁止游泳的标识牌没有错,这是为了游客的安全;今年入夏以来到水上公园游玩的人见多,水上公园加强管理是对的。水上冬泳俱乐部也是积极配合公园管理的,前后发出和粘贴了三次温馨提示和通知,提醒广大游友文明游泳、安全游泳,爱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环境,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内游泳。这一点是水上冬泳俱乐部与水上公园园方有口头约定的。(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晨练游泳)正如腾讯网记者报导:“巡逻员和市民“很默契”。早上六点刚过,在水上公园门口,一手拿着布袋子,一手提着塑料桶的市民行色匆匆地往公园内赶”。……注意:这是冬泳人自带水来水上公园游泳后冲洗身体。这个“默契”就是指的与园方的约定时间内完成晨练游泳。所以行色匆匆!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4 23:43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5 18:51 编辑

       是谁的名誉权受到侵害?
       “肆意在公园湖区内游泳,…………原告工作人员依据《天津市公园条例》屡次制止其非法游泳行为,引发被告不满,被告以天津冬泳水上俱乐部主任的名义,联系300余人,于2016年9月25日上午9点四十分,在原告处聚会,在遭到原告工作人员的阻拦下,被告组织其聚会人员强行在天津水上公园东湖非游泳区域游泳,影响原告东湖区域游船经营两个小时,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2.144万元。
       水上公园负责人单方面撕毁与水上冬泳俱乐部多年的口头约定,禁止游泳活动;从7月份引导媒体作负面宣传报道开始,8月份全园工作人员出动禁泳活动。水上冬泳俱乐部很多人认为这是水上公园针对“野泳”人游泳行为;所以水上冬泳俱乐部是积极配合水上公园工作的,以水上冬泳俱乐部名义共三次发出和粘贴了温馨提示和通知,提醒广大游友文明游泳、安全游泳,爱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环境,在规定时间和地点内游泳。(这是水上冬泳俱乐部与水上公园园方有口头约定)9月份水上公园在冬泳人两处下水点和起水点安装了护栏;至此使很多冬泳老人游泳上下水很不方便,磕磕碰碰时有发生;这时冬泳人才意识到园方是在针对冬泳人的禁泳;水上冬泳俱乐部与园方安保科工作人员几次谈判,园方已没有商量的态度,使谈判都没有结果。致使引发了9月25日上午10点集体游泳抗议水上公园禁泳事件。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5 16:27
   温馨提示      
       近期媒体不断报道,水上公园一些游泳人的不文明行为;水上公园管理部门采取了管理措施。如更换了小便池硬管冲水管线。 但是仅不到一天时间,就有人公然将管线用手拽断、用工具剪开。这是一种破坏公共财产行为;是一种犯罪行为。
        为了维护水上公园管理部门对公民全民健身活动的支持;保障公民全民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再次要求俱乐部会员严格遵守公园的有关规定,配合保安工作。也希望到水上公园游泳的广大群众,积极配合水上公园管理。  1、按规定时间进行游泳健身活动。2、禁止一切损害公共财产行为。3、我们人人都有制止、警告和举报破坏公共财产行为人的责任。
        维护来之不易的晨练环境,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拜托大家了!
                           天津水上冬泳俱乐部
                                                            2016年7月29日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5 16:33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5 16:35 编辑

倡议书   
       在全面实施《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以纪念毛主席畅游长江五十周年,在国家体育总局领导下,助力“健康中国”掀起全民游泳健身热潮形势下。天津市体育局根据群众游泳健身活动具体情况,开展了2016年“7•16全民游泳健身周”(天津站)公开水域畅游活动;并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以不断提高广大民群众的健身意识和身体素质。                             
       在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热情投入到2016年“7•16全民游泳健身周”公开水域游泳健身活动之际,出现了与之这样大好环境形势不相适应现象;媒体负面报道游泳一些少数人问题,引起了公园管理处加大了治理;这样造成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对抗,致使矛盾逐步升级;人为制造了不和谐的社会环境。                           
       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全民健身活动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和谐社会环境,水上冬泳俱乐部倡议:                     
        一、广大泳友在维护我们在自然、公开水域游泳健身的同时一定要文明游泳、快乐游泳、安全游泳,助力“健康中国”。                    
        二、配合水上公园管理处,按规定时间游、规定地点进行游泳健身活动。                              
        三、杜绝一切损坏公共财产行为,每个人都有义务制止不法行为;禁止与保安人员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四、在提高身体健康素质同时提高精神文明素质;创造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
                         天津市水上冬泳俱乐部   
                                                                    2016.8.4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5 18:49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5 20:15 编辑



       水上公园管理者用篡改《天津市公园条例》法律手来禁止公民游泳的合法权益;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水上公园提前两天收到了,9月25日水上冬泳俱乐部抗议水上公园禁泳活动的通知;水上公园负责人声称,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请求公安部门支援,水上公园派出所立即向公安南开分局进行了报告,并作出部署。但是,9月25日上午10点抗议水上公园禁泳活动现场东湖根本没有警力到达东湖现场。抗议活动中水上冬泳俱乐部人员严格遵守抗议活动通知精神,没有使用不文明语言,禁止了与保安人员发生冲突。但是,园方安保干部人员在东湖东岸维护秩序时,使用暴力将抗议游泳老人于徳江按倒在地殴打;园方保安人员在二岛误认为冬泳人在冬泳网旗上签名是联名抗议水上公园禁泳,其实是冬泳人签名申报2018年冬奥会冬泳活动;在保安人员与冬泳人抢旗过程中用,保安人员使用对讲机将冬泳老人李之祥前手臂打出鲜血;经过冬泳人报警,水上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将上述人员带回水上公园派出所进行解决;冬泳老人于徳江身体活动感觉没有大碍;没有对打人者提出任何要求。冬泳老人李之祥因手臂出血到医院进行了治疗,费用300元,经水上公园派出所调解,由打人者保安人赔付。这是,9.25抗议水上公园禁泳活动发生冲突前后过程。
       上述9.25抗议水上公园禁泳活动中发生冲突后,冬泳人素质是很高的。一、被打冬泳人严格执行抗议水上公园禁泳活动通知精神,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受打时没有还手与园方工作人员对打;致园方工作人员使制造肢体冲突没有升级。二、被打冬泳人思想境界很高,没有因是被打人而向对方打人者提出什么要求。这是当今社会绝无仅有的冬泳人精神!




    下面照片是当天李之祥在冬泳网队旗上为冬泳人申奥活动签名;签名时手臂是完好的。与27日城市快报记者王昊报道,水上公园官方回复解释水上公园野泳者与工作人员的冲突,是有很大区别的。水上公园其自 称是水上公园官方回复,其实只不过是水上公园园方回复。冒充官方回复是吓唬人而已。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5 19:42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5 19:59 编辑



冬泳老人李之祥就是为了禁止保安人员抢这面申奥队旗而双臂受伤。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5 20:20
公园方文章原话:有一冬泳俱乐部老者,双手手臂带有旧伤,也来为其同伙助威,造成旧伤破裂凡诬被我保安人员所伤。
以下照片是我受伤10分钟拍的,是否有旧伤。
有人报了警,经民警处理公园方赔付了我的治疗费。难道是民警有毛病自掏腰包陪我的钱吗?公园方真是打肿脸充胖子,造谣公司经理。还说:组织了4个派出所30余名警力,不知廉耻的胡编乱造,民警不可能由保安调遣,民警对我们说“游泳不游泳和他们没关系”有纠纷有打架他们管。


这是李之祥老人看到园方回复后发表的文章和照片
2016-9-28 13:48 上传
下载附件 (87.58 KB)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5 22:21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5 22:24 编辑

2016年9月25日 水上公园工作人员以管理之名,对老年泳者进行侮辱谩骂殴打!心无良知,目无法纪!素质之低劣,气焰之嚣张,手段之野蛮,令人发指!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czODU1NTc1Ng==.html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czODU1NTc1Ng==.html
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cz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 ... mlODU1NTc1Ng==.html

作者: 王者    时间: 2017-1-6 10:20



      面对铁一样的事实,有良知的媒体,到为民请命的时候了。

作者: 淇天大圣    时间: 2017-1-6 10:26
有理有利有节有度



作者: 老大赛利姆    时间: 2017-1-6 12:18
本帖最后由 老大赛利姆 于 2017-1-6 12:19 编辑
liujianhua54 发表于 2017-1-5 22:21
2016年9月25日 水上公园工作人员以管理之名,对老年泳者进行侮辱谩骂殴打!心无良知,目无法纪!素质之低劣 ...
欺人太甚。
作者: 幽然的蛇    时间: 2017-1-6 18:20
老大赛利姆 发表于 2017-1-6 12:18
欺人太甚。

现在看这张照片依旧感觉非常的心痛,气愤!
作者: 王者    时间: 2017-1-6 19:49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苟仲文:让群众组织群众自己的赛事和运动 把赛事办成老百姓的节日2017-01-06 中国体育报

全国体育局长会议12月29日在京召开,会议就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统一思想、深化改革,并就2017年体育工作作出部署。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苟仲文在讲话中强调,体育战线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他说,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体育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作出一系列新决策、新部署,形成了新形势下体育事业发展的战略思想,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育发展之路。体育战线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对体育工作的系列讲话精神上来。

苟仲文全面分析了体育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面临的形势和需要重点抓好的工作,就如何聚焦重点、深化改革,作出部署、提出要求。

苟仲文指出,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体育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刘延东同志在体育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化改革、创新发展,开创体育工作新局面。

他指出,必须坚持改革创新,推动政策创新、规则创新、科技助力创新、体制创新;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社分开、事社分开,解决好市场和政府的关系这个核心问题。

苟仲文强调,在竞技体育发展上,以运动员为中心,以教练员为首要,以条件保障为基础。在群众体育发展上,要动员人民群众参与,让群众组织群众自己的群众赛事和群众体育运动,把赛事办成老百姓的节日。





作者: 沧海一龙    时间: 2017-1-6 21:30
水上公园管理者的所作所为真乃自欺欺人,他们所编造的所有事实都乃无稽之谈根本站不住脚,希望他们能看清当前形势,不要再做违背民心之事。
作者: 老大赛利姆    时间: 2017-1-7 16:09
王者 发表于 2017-1-6 19:49
国家体育总局局长苟仲文:让群众组织群众自己的赛事和运动 把赛事办成老百姓的节日2017-01- ...

1993年纪念毛主席诞辰100周年,冬泳健儿在水上公园举行冬泳表演。
作者: 老大赛利姆    时间: 2017-1-7 16:17
老大赛利姆 发表于 2017-1-7 16:09
1993年纪念毛主席诞辰100周年,冬泳健儿在水上公园举行冬泳表演。


水上冬泳老前辈,这位女士是我的老娘。
作者: 冰团战友    时间: 2017-1-7 19:15
公园抹黑游泳,状告游客,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滑天下之大稽。李玉军不让游泳是螳螂挡车,冒天下之大不韪,绝没有好下场。
不让游泳属于个人好恶,不能公权私用强加在民众之上。
李玉军不下台,公园就不会太平。

作者: 2806976590    时间: 2017-1-7 20:25
毛主席教导我们说: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历史的动力。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7 21:50
冰团战友 发表于 2017-1-7 19:15
公园抹黑游泳,状告游客,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滑天下之大稽。李玉军不让游泳是螳螂挡车,冒天下之大不韪,绝 ...

       水上公园负责人李玉军他没有想到,在9.25冬泳人抗议水上公园禁泳事件时,冬泳人严格执行通知精神,纪律严明,骂不还口,打不还手,及时报警,使抗议活动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让他们在使用暴力“执法”时的阴谋没能得逞。穷凶极恶之下,恶人先告状。与人民为敌,没有好的下场。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7 22:04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7 22:27 编辑

2016年“7.16全民游泳健身周”
營造億萬大眾游起來、共創幸福生活的濃郁氛圍。

这是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中国游泳协会、中国救生协会联合下发游泳字(2016)15号文件《关于开展2016年“7.16全民游泳健身周”活动的通知》精神,天津市体育局、天津市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天津市游泳运动协会主办的,2016年“7.16全民游泳健身周”(天津站)公开水域活动。







作者: 王者    时间: 2017-1-9 16:05


      毛主席是全国人民的领袖,他提倡的到江河湖海去游泳,至今仍魅力无穷。

作者: 老大赛利姆    时间: 2017-1-9 16:09
王者 发表于 2017-1-9 16:05
毛主席是全国人民的领袖,他提倡的到江河湖海去游泳,至今仍魅力无穷。

和谐和睦共创全国人民喜爱的水上公园。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9 22:43


(潘凌峰 吴启林 记者 姚强摄影报道)1月7日早上,1000余名冬游爱好者在赤水河长湾沱水域举行“四渡赤水”冬泳抢渡赛,再现红军长征当年抢渡赤水河时壮举。

  当天上午10时,30余名冬泳选手身穿红军服装,手里拿着道具枪械和大刀,随后,《四渡赤水出奇兵》歌声响起,参赛的冬泳队员和冬泳爱好者开始横渡赤水河。河面上千人竞渡,对河两岸上万观众欢呼声、加油声不绝于耳,场面蔚为壮观。参赛队员中,年龄最大的70岁,最小的10余岁。
  据悉,从2015年起,作为弘扬红军长征“四渡赤水”精神的体育赛事,冬泳赛已办了三届,如今,该赛已逐渐成为全国知名的体育运动赛事品牌,不少队伍或冬泳爱好者均慕名而来。本届赛事共吸引来自贵州、四川、重庆、湖南、福建等5省市的27支冬泳队1000余名冬泳运动员参加。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9 22:50
       1月7日,由遵义市体育局、中共赤水市委、赤水市人民政府主办的主题为“丹青赤水•红色传承”的贵州赤水2017第三届“四渡赤水”冬泳抢渡赛在赤水市冬泳基地——赤水河长湾沱水域隆重举行。上午9点30分,在简短的开幕式后,活动正式开始。本届赛事共吸引来自贵州、四川、重庆、湖南、福建等省(市)的27支冬泳队近千名冬泳运动员和爱好者参加了横渡赤水河和抢渡赤水河比赛。





     《四渡赤水出奇兵》的歌声响起,在宽约200米、最深处约30米、水温仅10度的赤水河上,全体参赛队近千名冬泳队员和冬泳爱好者开始横渡赤水河。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9 22:54

伴随着冲锋号声,30余名冬泳选手身穿红军服装,手持道具枪械和大刀横渡赤水河,重现了当年红军长征“四渡赤水”的壮举,象征着顽强拼搏、奋勇争先、出奇制胜的精神。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9 22:59

经过激烈角逐,最终贵州省赤水市冬泳协会、四川省宜宾市老体协游泳分会、泸州市老窖醇香水之队分获160岁组前三名。四川省宜宾市骁龙游泳俱乐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冬泳协会、重庆市万州区野鸭冬泳队分获200岁组前三名。

活动组委会还向四川省荣昌冬泳协会、重庆市綦江区游泳协会、湖南省泸溪县冬泳协会等8支参赛队颁发了“优秀组织奖”。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2 23:12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12 23:19 编辑

第五章 诉讼人第一节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它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
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一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并且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它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它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它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四条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
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
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
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
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作者: 铁锚    时间: 2017-1-13 09:45
本帖最后由 铁锚 于 2017-1-13 09:47 编辑
liujianhua54 发表于 2017-1-12 23:12
第五章 诉讼人第一节当事人
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 ...


法庭对案件没判结,诉讼没撤销,双方都在准备举证时间。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3 15:18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13 15:19 编辑
铁锚 发表于 2017-1-13 09:45
法庭对案件没判结,诉讼没撤销,双方都在准备举证时间。

谢谢长老关心、点评!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3 1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0月28日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3 15:26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十一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人民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人民调解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根据自愿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如有违背法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本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的规定,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3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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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四十二条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第四十三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第四十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

    审判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

    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回 避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3 15:36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它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第五十一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五十二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它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它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它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五十五条 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

    向人民法院登记的权利人可以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推选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与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它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第六十条 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十一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它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六章 证 据



    第六十三条 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六十七条 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第六十八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第六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它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它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鉴定部门及其指定的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鉴定人鉴定的,应当由鉴定人所在单位加盖印章,证明鉴定人身份。

    第七十三条 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人必须出示人民法院的证件,并邀请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有关单位和个人根据人民法院的通知,有义务保护现场,协助勘验工作。

    勘验人应当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作笔录,由勘验人、当事人和被邀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3 15:40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 间

第七十五条 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七十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二节 送 达

   第七十七条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八条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诉讼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七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八十条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一条 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第八十二条 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者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3 15:42
第八章 调 解

第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第八十八条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第八十九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3 15:44

   第九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九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四条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它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九十六条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九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九十八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二)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3 15:46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一百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零一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第一百零四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一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零五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拘传应当发拘传票。

    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采取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采取非法拘禁他人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产追索债务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予以拘留、罚款。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3 15:49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3 15:51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一百二十九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3 15:55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

    第一百四十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3 15:57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一百四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第一百四十五条 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限制。

    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四十九条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条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3 22:30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在依照本章程序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

    第一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3 22:34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

    第一百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它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不得申请再审。

    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第一百八十五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八十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第一百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3 22:41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一百九十一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 债权人提出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

    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债权人可以起诉。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条 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七条 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

    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

    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

    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二百条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3 22:43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零一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它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它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零五条 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零六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零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

    第二百一十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3 22:45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一十二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一十三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一十六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一十七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一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二十二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三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二十四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二十五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七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二十八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3 22:49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它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它情形。

    第二百三十四条 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作者: 王者    时间: 2017-1-14 11:05
liujianhua54 发表于 2017-1-13 22:49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冬泳人太应该普法了,有了法律的武器就不怕别人先告状了。谢谢老师发帖!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6 22:30
新加坡国家电视台采访哈尔滨冬泳

  2017年元月16日上午,新加坡国家电视台在哈尔滨国际冬泳浴场,采访了哈尔滨总工会工人江上体育俱乐部主任、哈尔滨冬泳协会常务副主席崔宏卓先生。
    哈尔滨被誉为“中国冬泳圣地”,每年冰雪节期间,国际冬泳邀请赛和冬泳表演就成了国内外媒体关注的焦点,人们争相观赏“冰冻盈尺雪尚酣,赤臂裸胸足护寒,凛冽风前若鱼跃,奕奕神采笑语欢”的冬泳健身场面。哈尔滨冬泳得到了国内外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江泽民等15位党和国家领导人,曾先后亲临哈工体冬泳浴场观赏调研。
     哈尔滨总工会工人江上体育俱乐部系正处级建制,已连续成功举办了17届国际冬泳邀请赛,是全国唯一一家由总工会组织开展国际性冬泳竞技大赛和冬泳表演的省会城市。2002年,哈尔滨总工会工人江上体育俱乐部荣获中华全国总工会“支持冬泳特别奖”;2006年,冬泳被哈尔滨市政府命名为城市十大名片之一;今年还将为央视春晚哈尔滨分会场提供帆船背景道具。
    俄罗斯冬泳名将“溜达”等一行及笔者“天池水怪”也接受了本次采访 。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6 22:33


俄罗斯冬泳名将“溜达”等一行接受采访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6 22:34


笔者“天池水怪”也接受了本次采访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6 22:55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16 23:10 编辑

2017年1月14日,黑龙江省副省长孙东生一行,在黑河市人大主任、 市委书记秦恩亭 、市长谢宝禄、黑龙江省体育局局长杨涛、副局长李峰等领导的陪同下,冒着严寒,来到边城黑河视察冬泳基地,慰问冬泳健儿,并合影留念。冬泳人齐齐跃入黑龙江体验0度冰水的畅快。冰水依人供图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7 22:59
本帖最后由 liujianhua54 于 2017-1-17 23:02 编辑

今天下午2点,锦州冬泳协会在市政府食堂召开2017年年会暨迎新春联欢会。市有关部门领导和各大新闻媒体记者及各界朋友与冬泳人欢聚一堂,喜迎新春,其乐融融。

协会秘书长徐龙主持年会并宣读任职和表彰决定。

协会会长杨树做了年会工作报告,他首先恭祝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全体冬泳会员们在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之际,致以新春祝福!同时衷心的感谢市政府和全市人民对冬泳运动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                       

杨树会长指出:锦州冬泳协会通过十几年的建设和发展已经取得可喜的成就,这主要是与市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2016年元旦,市政府为我们全额投资建设了冬泳健身中心,让我们冬泳人有了一个温暖如春的幸福之家。在此我代表我们所有参加冬泳的会员以及家庭成员们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到场的和没有到场领导对我们的支持与厚爱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为了表达这份感激之情,让我们大家一起用最热烈的掌声来表达我们的心声!(大家一起鼓掌欢呼)             

杨树会长还指出:今天的冬泳取得的成绩与我们前几届领导班子的建设和我们所有冬泳人的无私奉献是分不开的。随着我们冬泳队伍的不断壮大,锦州冬泳人为社会需求所用,为锦城人民服务的积极性更加高涨。我们的水上义务搜救大队和分布在全市范围的冬泳会员,都是我们一年四季的水上救生员。为社会安全保障和无偿搜捞溺水者做出了无私的贡献。我们有为锦州人民争光的铁人三项队,有冬泳创始至今的海豹队,有强大的火车头队,有欢乐无比的夕阳红队,有积极向上的阳光队,有全面发展的联队,有默默奉献的的哥队。还有我们邻市的凌海队也加入了我们的协会,这些队伍这些人都为我们的冬泳事业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在此再次对大家的辛勤努力给予表扬。

锦州市冬泳运动协会不论是在推动全民健身,还是在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安定都起到了一个积极向上的表帅作用。在新的一年更要为全民健身的发展,为增强市民的体质,为建设和繁荣锦州做出新贡献。

年会后开始举行迎新春联欢会,各冬泳队和吉特巴队表演了丰富多彩的文艺节目,充分展现出冬泳人多才多艺,能歌善舞的艺术细胞,体现出冬泳人团结友爱,积极上进的精神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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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淇天大圣    时间: 2017-1-18 14:46
唯官为民



作者: 刘建华    时间: 2017-1-18 19:25

黑龙江省副省长孙东生为冬泳诗人《张秀峰诗词集》作序



2017-1-17 16:57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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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7 16:57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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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笔者敬阅了【冬泳网总编】采发的《黑河冬泳基地沸腾了 黑龙江省副省长一行慰问冬泳健儿》报道,令人振奋,令人鼓舞。由此联想到了该副省长孙东生6年前为哈尔滨冬泳诗人《张秀峰诗词集》作序事件,连忙找出了作者赠送我的诗集样刊,借机发表出来以餐读者,为【冬泳网总编】的报道再添一把火,让冰天雪地真正变成金山银山。
     
     黑龙江省副省长、中国民主建国会黑龙江省委主任委员、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商业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东生为冬泳诗人张秀峰撰写的《张秀峰诗词集》作序,原文如下:


                     
                    序        言
     
    诗词是文苑中的奇葩,是精华中的精华。中华民族是善于运用诗的镗锵来表达志向,运用词的婉转来抒发情感的民族。中国诗的成就鼎盛于唐朝,词的成就高标于宋代,唐诗、宋词成为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皇冠上的明珠!
     中国民主建国会是主要由经济界人士组成的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特色和优势在于促进国家经济发展。但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也是民建的主要工作之一。令人欣喜的是,我省一些民建会员积极投身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继承中来。张秀峰先生就是众多热爱民族诗歌传统者中的一员。他虽已退休,却笑对生活,笔耕不辍,表达了“尽享今日盛宴,留给人生纪念”之愿望;他虽年逾古稀,却热爱生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参加冬泳这项勇敢者运动,坚持多年“挑战自我更乐观,快乐度过每一天”;他虽从事群众健身,却挂念奥运赛场,关注国家竞技之荣耀,“谁能折桂登金榜,八月奥运闪荣光”;他谁为普通民建会员,却心系民生,积极参加思源工程,为构建和谐龙江竭尽绵薄,“后代受益全民欢,反哺社会谱新篇”;他虽眷恋祖国的山川大地,却也喜欢饱览异区、异域风情,在游历港、澳特区和新马泰美国等告诫人们“油麻地不赌就是嫖,红灯禁区行洁身好”!时时不忘自己的劝时之责。
    张秀峰先生创作的100多首诗词,凝聚着他努力继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所付出的心血和汗水,凝结着他对祖国和人民的热爱和深情!真挚的情感、坚强的意志、健康的心态、丰富的阅历,凝练成一句句饶有趣味、充满哲理的佳作佳句——《如梦令·冬泳趣》“冰城雪景靓丽,冬泳健儿相聚,纵身跳泳池,溅起浪花涟漪。健体,健体,趣在冬泳池里。”把冬泳意趣写活了!《忆秦娥·赞冬泳》“莫踌躇,冬泳征程须阔步。须阔步,战胜严寒,强筋健骨。寒风刺骨挡不住,披荆斩棘人生路。人生路,挑战极限,志坚如故。”表达了作者对理想追求的坚定。《西江月·喜迎奥运来中国》“百年奥运梦想,鸟巢崛起天亮。中华大地红烂漫,欢歌笑语震撼。五洲华人同乐,天时地利人和。碧霄豪情谱赞歌,八仙过海来贺!”表达了作者对祖国强盛的自豪与讴歌!
   “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祝愿张秀峰先生不断创作出更多优秀的诗词作品,为广袤繁盛的诗词王国增添美丽的鲜花!希望能够有更多的民建会员向张秀峰先生那样拿起笔来,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在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做出贡献的同时,努力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繁荣发展作出民建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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