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转贴]北京信访条例表决通过 冷落信访人者可追究刑责 [打印本页]

作者: 妫水人    时间: 2006-9-17 12:04
标题: [转贴]北京信访条例表决通过 冷落信访人者可追究刑责
北京信访条例表决通过 冷落信访人者可追究刑责


时间:2006年09月17日07:09 我来说两句(26)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9月17日电 北京晨报消息,《北京市信访工作条例》前天在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上表决通过,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中国国家机关信访机构对于信访人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否则就属于违法,严重者将承担刑事责任。

  报道称,条例还规定,信访人也应该维护信访秩序,信访人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公共场所非法聚集、滋事,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或者以自杀、自伤、自残相威胁。



否则,将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悉,前天同时通过表决的还有《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其中规定,人大代表履职不得接受社会赞助。(朱烁)


作者: 上善入水    时间: 2006-9-18 11:38
可笑!追究谁啊?
信访历来不就是在敷衍吗?信访部门有能力解决信访人的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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