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回到胜利那一天:日本向同盟国家投降降书(全文) [打印本页]

作者: 上海人    时间: 2015-9-2 17:53
标题: 回到胜利那一天:日本向同盟国家投降降书(全文)
本帖最后由 上海人 于 2015-9-2 18:44 编辑

日本向同盟国家投降降书(全文)  

————1945. 09. 02


余等兹对合众国、中华民国、及大不列颠帝国,各国政府首脑,于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于波茨坦宣布尔后由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之参加宣言条款,并根据日本政府,天皇,及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代表受诺之。右述四国以后称之为联合国。




当日报纸影印版

余等兹布告,无论日本帝国大本营,及任何地方所有之日本国军队,与夫日本国所支配下一切军队,悉对联合国无条件投降。

余等兹命令任何地方之一切日本国军队,及日本国臣民,即刻停止敌对行动,保存所有船舶及军用财产,且防止损毁,并服从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及其指示,对日本国政府之各机关所课之一切要求,应于以应诺。



当日报纸影印版

余等兹命令日本帝国大本营,对于任何地方之一切日本国军队,及由日本国支配下一切军队指挥官,速即发布其本身或其支配下之一切军队无条件投降之命令。

余等兹命令所有官厅、陆军及海军之职员,命令其遵守其施行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为实施此投降文件,认为适当而其自己发出,或根据其委任发出之一切布告其指示,且命令右开职员,除由联合国最高司令官,或根据其事务委任,与解除其任务以外,均须留于各自原有地位,且仍继续行使各个之非战斗任务。

余等兹为天皇、日本国政府、及其继续者,承约切实履行波茨坦宣言之条款,发布为实施宣言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及其他特派联合国代表要求之一切命令,且实施一切措置。



当日报纸影印版

余等兹对日本国政府、及日本帝国大本营命令,即速解放现由日本国支配下所有联合国俘虏,及被拘留者,且执行对彼等之保护、津贴、给养,及对指定地点之迅速运输等措置。

天皇及日本国政府统治国家之权限,置于为实施投降条款采用认为适当措置之联合国最高司令官之限制下。



当日报纸影印版

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九月二日午前九时四分,于东京湾密苏里号舰上签字之,并根据大日本帝国天皇陛下及日本国政府之命令且以其名义。
重光葵

根据日本帝国大本营之命令且以其名义。
梅津美治郎

一千九百四十五年九月二日午前九时四分,于东京湾为美利坚合众国、中华民国、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及与日本国存在战争状态之其他联合国之利益受诺之。
联合国最高司令官道格拉斯·麦克阿瑟元帅
美利坚合众国代表尼米兹元帅
中华民国代表徐永昌上将
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代表狄里夫杨柯中将
澳大利亚联邦代表浦列米
加拿大国代表柯司克列失
法兰西国代表克列克
荷兰国代表赫尔佛尼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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