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游泳竞赛规则2014-2018》部分条款的通知 |
各有关单位:
国际泳联最近对其公布的2013-2017《游泳竞赛规则》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从2015年1月29日起执行。根据国际泳联对《游泳竞赛规则》部分条款修订的内容,中国游泳协会对审定的原《游泳竞赛规则2014-2018》的有关条款做了相应的修改,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请参照执行。
一、第一章第二条第一款(六)改为:
(六)总裁判根据自己的观察或其它裁判员的报告,有权取消犯规运动员的比赛资格或录取资格,但出发抢跳犯规必须由发令员和总裁判同时观察并确认。
二、第一章第二条第六款(四)改为:
(四)出发端的转身检查员还要负责检查运动员从出发入水后至第1次划水结束的动作是否符合规则。在接力项目比赛中检查出发运动员是否在前一名运动员触及池壁后离开出发台。使用仰泳出发器时,出发端的转身检查员负责安装并在运动员出发后拆卸该装置。
三、第一章第二条第六款(五)改为:
(五)两端的转身检查员在800米和1500米项目中负责记录该泳道运动员完成的趟数,转身端的转身检查员还要用报趟牌向运动员显示所剩趟数。
四、第三章第三条第一款改为:
一、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运动员可没入水中并可做1次手臂充分向后划至腿部的动作。在出发和每次转身后,运动员可在第一次蛙泳蹬腿动作前打一次蝶泳腿。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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