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贪官:为什么要选择自杀? [打印本页]

作者: 姚克明    时间: 2015-1-23 15:45
标题: 贪官:为什么要选择自杀?
本帖最后由 姚克明 于 2015-1-23 16:00 编辑

        贪官:为什么要选择自杀?
                                           姚克明 推荐
    中国贪官为什么要自杀呢?这对我们广大网民来说,是很想知道又很难知道的怪事,因为我们没有这种生活,不可能与他们换位思考,所以对专家在这方面的剖析就有浓厚的兴趣。正好今天的凤凰网刊登了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副院长、经济学院教授聂辉华《中国贪官自杀收益大于成本 一人自杀多人受益》的文章,系统地回答了这个问题,现特摘要转发如下,以飨诸君。

     聂辉华教授说,近年来,中国官员自杀案例逐渐增多。根据南方周末的报道,2003年8月底到2014年4月初,自杀官员多达112人,平均每年大约10人。自杀官员涉及26个省份,超过七成是处级及其以下官员,其中涉嫌贪腐的官员占自杀官员总数的二成以上。
     根据公开报道统计了近三年的数据,发现:2012年自杀官员12人,其中4人贪腐或涉嫌贪腐;2013年自杀官员7人,其中2人贪腐或涉嫌贪腐;2014年自杀官员陡然增加到39人,其中10人贪腐或涉嫌贪腐。综合最近三年数据,贪腐或涉嫌贪腐的官员占自杀官员的大约三成。与前十年(2003-2012)相比,贪官自杀的数量和比例都在上升。
     与贪官自杀数量明显上升的现象相反,贪官被判处死刑的数量却明显下降。按照《刑法》的字面规定,法律对贪官的惩处是相当严厉的。官员贪污或受贿5千元以上,即可判处1年有期徒刑;每多贪污1万元,就增加1年徒刑;贪污数额超过10万元,可判处无期徒刑,情节严重者可被判处死刑。
     据媒体报道,从2000年到2011年,这12年里被判处死刑的贪官只有15人,平均一年只有一个。而且,从2012年到2014年,这3年里只有一个贪官被判处死刑。
      既然贪官几乎不会被判处死刑,那为什么贪官还要选择自杀
      在经济学家看来,人们在绝大多数时候都是理性的。从理论上讲,贪官选择自杀,一定是因为自杀带来的收益超过了自杀的成本,因此自杀是一种理性的选择。一个贪官自杀的收益,至少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消除罪证,保护同僚。由于反腐败法律和政策日渐趋紧,单个官员要想贪腐后不被抓住是非常困难的,因此近年来集体腐败、“塌方式腐败”和“家族腐败”才日渐增多。在一个完整的腐败链条中,处于最上游的贪官是最难抓捕的,因为权力越大,反侦查的手段和反“反腐败”的能力越强。因此,纪检监察机关往往从比较薄弱的环节入手,由外至内,抽丝剥茧。但是,根据《刑法》,一旦当事人死亡,司法机关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撤销案件,或者终止审理。因此,一个处于腐败链条下游或者薄弱环节的贪官自杀了,或者“被自杀”了,就意味着证据链条被破坏了,反腐败工作就只能半途而废,或者只拍死了“苍蝇”,却放走了“老虎”。一个贪官自杀了,多个贪官就漏网了,这叫“丢车保帅”。
     第二,保护家属的部分既得利益。贪官自杀虽然给家属带来了心理上的痛苦,但是却可能保护家属的部分既得利益。中国传统文化讲究“死者为大”。一旦某个人死了,即便他是贪官,社会舆论也希望“手下留情”、“适可而止”,穷追猛打、挖地三尺的做法尽管合理合法,但是却不合情。这也就意味着,如果贪官生前用贪污所得为子女购房置地,又或者以家属名义在银行存下赃款,司法机关恐怕不太可能全部追回这些非法的金钱财物。甚至于一旦贪官自杀,其家属参与的违法违纪问题,也会从轻发落,因为怕再闹出人命,导致结局不好收拾。
     第三,免受侮辱,保护名声。在当前司法体制不完善的前提下,一旦被抓,无罪释放的可能性近乎为零,刑讯逼供或者变相逼供的现象恐怕难以避免,至于被人栽赃或者被迫认罪的现象也不是没有发生过。一些个人意志薄弱的贪官就宁愿选择自杀,也不能接受各种凌辱。当然,不排除有一些贪官在被查处之前,觉得事情终究会败露,从而选择自杀来掩盖罪行。一般情况下,对于涉嫌贪腐的自杀官员,单位为了自己的声誉,会用别的理由掩盖过去——比如“抑郁症”、“绝症”,这样外界并不确知当事官员的贪腐情况,这实际上保护了贪官生前及死后的名声。
    此外,驱动贪官自杀还有外部因素。俗话说,“好死不如赖活”。一个贪官宁可自杀也不愿苟活,说明自杀的收益超过了成本。进一步的问题是,哪些因素可能驱使贪官倾向于选择自杀?
     首先,上级贪官施加的压力越大,或者贪官家属的既得利益越大,贪官越是容易自杀。出于保护自己利益的考虑,腐败链条的最顶端的贪官,会用各种手段逼迫处于下游的贪官自杀。逼迫的主要手段,往往是以保护贪官家属的既得利益作为交换。级别越低的官员,在大贪官面前的谈判力越弱,承受压力的能力也越小。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自杀的贪官超过七成是处级及其以下官员。
     再次,司法系统越不透明、公正,贪官越是容易自杀。一个透明、公正的司法系统,不仅能保护守法公民的合法利益,也能保护贪官的合法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既然贪腐几乎没有死刑,贪官就不会因为折损自尊而被迫走上自杀的极端道路;否则,为了自尊,当初就不应该去贪污受贿。从这个角度讲,大规模、运动式的反腐败,会导致更多贪官自杀。
     最后,对家属的心理损失越看重,贪官越是不容易自杀。从影响自杀成本的角度讲,一个贪官越是看重家庭,越是看重离世对亲朋好友的感情损失,就越是不可能自杀。显然,女性相对更看重家庭和感情,因此这些年女贪官自杀的案例只有极少的一两例。
     从社会最优的角度讲,贪官自杀对贪官本人和家属都是一种损失,对纪检机关反腐败也是一种损失,对法治建设也是一种减分现象。因此,减少贪官自杀的现象,遏制贪官自杀的上升势头,应该成为中国反腐败行动的必要议程。
     因此,要减少贪官自杀,就要提高贪官自杀的成本,或者降低贪官自杀的收益。为了实现前者,纪检监察机关一旦发现贪腐线索,应尽量利用涉案官员的家属来做工作,使其既能提供更多线索,又可减少自杀倾向。
    为了实现后者,构建一个透明、公正的司法体系,特别是提高司法审判的独立性尤为重要。此外,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应该向全社会表明决心,不管贪官本人是否自杀,贪腐必查,赃款必究,真正做到对贪污腐败行为“零容忍”。
                                                        2015-1-23 15:15

作者: 姚克明    时间: 2015-1-23 18:04

精灵企鹅
很给力!
2015-1-23 17:35

博主回复
谢谢认可!
作者: 任春海    时间: 2015-1-23 19:19
一了百了,保护一部分人。这个你懂得,哈
作者: 姚克明    时间: 2015-1-23 20:12
任春海 发表于 2015-1-23 19:19
一了百了,保护一部分人。这个你懂得,哈

应该不让他“了”,不让自杀贪官占便宜!
作者: 姚克明    时间: 2015-1-23 20:13
快乐海洋
老虎可以清除、”四害“能灭绝吗?期待--------。
2015-1-23 18:59

博主回复
反腐持之以恒,定能将老虎苍蝇横扫干净!
作者: 姚克明    时间: 2015-1-23 21:41
谛仙
但愿能扫干净!
2015-1-23 20:13

博主回复
应该是可能的!
作者: 青岛腊梅    时间: 2015-1-23 21:55
大哥分析的好!有些官员自杀来自于上上面压力,也为了丢卒保车,也为了保全老婆孩子才自杀,有的是不是自杀还很难说,死了苍蝇掩护了老虎,死了一了百了,案子就此罢了。
作者: 姚克明    时间: 2015-1-23 22:27
青岛腊梅 发表于 2015-1-23 21:55
大哥分析的好!有些官员自杀来自于上上面压力,也为了丢卒保车,也为了保全老婆孩子才自杀,有的是不是自杀 ...


谢谢腊梅加精!不是我分析得好,我只是作了一些文字上的压缩与修饰,观点是人家的。倒是您的分析很到位!

作者: 巴迪尼    时间: 2015-1-24 11:27
对于自杀的贪官,决不能死了死了,一死百了。应该像追查退休、离职的官员一样,彻底追究自杀贪官和自杀贪官的上级。只有这样,人民才会满意,社会才能和谐,秩序才能平稳。死了,更要查清。
作者: 姚克明    时间: 2015-1-24 13:55
巴迪尼 发表于 2015-1-24 11:27
对于自杀的贪官,决不能死了死了,一死百了。应该像追查退休、离职的官员一样,彻底追究自杀贪官和自杀贪官 ...

说得好!很合人心!
作者: 姚克明    时间: 2015-1-24 13:57
巴迪尼
对于自杀的贪官,决不能死了死了,一死百了。应该像追查退休、离职的官员一样,彻底追究自杀贪官和自杀贪官的上级。只有这样,人民才会满意,社会才能和谐,秩序才能平稳。死了,更要查清。

2015-1-24 11:27
说得好!很合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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