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转)传播正能量 坚守"七条底线"—— [打印本页]

作者: 老马驹    时间: 2013-8-15 23:09
标题: (转)传播正能量 坚守"七条底线"——
本帖最后由 老马驹 于 2013-8-24 19:40 编辑

中国互联网协会关于积极传播正能量坚守"七条底线"的倡议书
2013年08月15日 17:38:02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15日电  8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办的“网络名人社会责任论坛”,就承担社会责任,传播正能量,共守“七条底线”达成共识
七条底线”是:
法律法规底线、
社会主义制度底线、
国家利益底线、
公民合法权益底线、
社会公共秩序底线、
道德风尚底线和信息真实性底线。
     
       正在举行的中国互联网大会上,各位理事、专家、学者、网站负责人、网民代表经过热烈讨论,一致认为,网络空间是现实社会的延伸,所有网站和网民都应增强自律意识和底线意识;一致赞同,应共守 “七条底线”,并倡议:全国互联网从业人员、网络名人和广大网民,都应坚守“七条底线”,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自觉**违背“七条底线”的行为,积极传播正能量,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作者: 老马驹    时间: 2013-8-16 06:48
新华网评:守住“七条底线”是每个网民责任 2013年08月11日 23:02:08 来源: 新华网

        8月10日,网络名人齐聚央视新址演播厅,对话畅谈网络名人的社会责任。大家一致认为,网络名人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传播正能量,并且达成共识,共守“七条底线”:一是法律法规底线;二是社会主义制度底线;三是国家利益底线;四是公民合法权益底线;五是社会公共秩序底线;六是道德风尚底线;七是信息真实性底线。
        “七条底线”,乍听起来似乎条条框框很多、要求很严,其实并非如此。这七个方面不过都是一些上网基本常识,是每一个普通网民“安全冲浪”的必备前提,共守“七条底线”是包括网络名人在内的所有网民的基本责任。
         比如共守法律法规底线,这不止网上活动应该如此,任何线下活动也都不得触碰这条“高压线”。任何法治国家,这条底线都是所有公民活动的基本遵循。社会主义制度等底线也是如此,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任何在实际生活中需要坚守的底线,在貌似虚拟实则现实的网络世界同样挑战不得。信息真实底线,则是相对互联网传播属性而言,真实同样也是网络媒体的生命。
        在这次网络名人责任论坛上,网络名人达成共识,共守“七条底线”,这说明在日常的网络活动中,他们也深受网络谣言满天飞、各种有害信息充斥微博等平台之害、之苦、之扰;充分说明他们已清醒认识到,网络世界要想健康有序发展,亟需一个清晰明确的规则或底线,以纠偏引导一些网民不够文明、理性的行为,维护这个共同的精神家园。
        网络说到底是一个交流互动平台,这个平台好不好,既有赖于互联网主管部门的依法监督管理,网络从业人员的精心建设维护,也有赖于每一位网民的高度自律,并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七条底线”为包括网络名人在内的每一个网民框定了清晰边界、划定了明确红线。共守“七条底线”是每一个网民的责任,也是最终确保互联网成为一个充满真实、互信、包容、健康的平台的有效保证。


作者: 老马驹    时间: 2013-8-22 06:49
本帖最后由 老马驹 于 2013-8-22 06:50 编辑

新闻背景:愈演愈烈的网络谣言
2013年08月21日 23:49:50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21日电(记者罗沙)北京公安机关近日打掉一个在网上蓄意造谣传谣、扰乱网络秩序、非法获取经济利益的网络推手公司,不乏粉丝和追随者的网络红人“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因涉嫌犯罪被依法刑拘。    截至今年6月底,我国网民数量已达到5.91亿。而随着互联网及其新应用的快速发展,一部分人或为了吸引眼球,或为了发泄不满,或为了谋求利益在网上造谣生事,每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被社会公众所厌恶。
    社会热点事件往往是网络谣言的重灾区。2011年温州“7·23”动车事故发生后,“秦火火”发布微博称铁道部向事故中的外籍遇难者协议赔偿三千万欧元,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
    2012年四川芦山地震后,一自称地震局内部人员的网民在百度贴吧发帖散布谣言,称“4月20日芦山7级只是前震,成都将于4月22日发生9.2级地震”,引起网民恐慌。
    社会热点人物则往往是网络谣言集中攻击的对象。从“雷锋一身全套高档行头”“张海迪拥有双重国籍”“罗援将军曾是对越自卫反击战逃兵”……许多在网上流传、扭曲、裂变的现实,让大量网民难辨真假甚至信假为真,更让谣言受害者的声誉受到严重侵害。
    记者登录新浪微博网站的举报处理大厅看到,被举报并最终判定为“不实信息”的微博已经超过11000条,仅8月19日一天就超过20条。
    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一系列互联网法规也对惩治网络谣言作出了明确规定。
    记者了解到,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已在全国范围内集中部署打击利用互联网造谣和故意传播谣言行为,已查处多名利用互联网制造和故意传播谣言人员,关闭了一批造谣传谣的微博客账号,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处以了治安拘留等处罚。
    今年4月,贵州网民李某和龚某为了吸引眼球,利用其新浪微博客账号制造传播贵阳发生禽流感的谣言,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李某行政拘留5日、龚某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依法依规关闭了李某、龚某等人的20多个微博客账号。
    北京市丰台警方今年5月发布信息,利用互联网散布、传播京温商城安徽女青年“离奇”死亡谣言引发严重后果,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彭某等13名犯罪嫌疑人经检察机关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在任何国家、任何地方,编造谣言干扰正常社会秩序都是不允许的。造谣者不仅应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要受到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



作者: 过江龙0313    时间: 2013-8-22 15:46
坚守“七条底线”,营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环境
作者: 老马驹    时间: 2013-8-24 19:39
[新华访谈]从"秦火火案"看“七条底线”如何坚守:网络舆论不能被大V把持 2013年08月23日 15:57:33 来源: 新华网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新华网记者:最近“秦火火”案爆出一些细节,原来干露露等所谓的网络红人都是有幕后推手的。那么,像“秦火火”操纵的这些互联网炒作事件,以及各种造谣、传谣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哪里?
    刘德良:无论是炒作,还是在网络上诋毁他人,可能会侵犯他人的名誉权。很多情况下,捏造事实都是侵犯名誉权,有的是侵犯个人名誉权,还有一些是对单位和企业有所伤害,更多的是民事侵权和非法传播有害信息。另外,在网上传播黄色淫秽信息,法律都是禁止的,所以这种行为就是违法的。还有一类是涉及到对公共利益的侵害,而且网络的危害程度要比传统现实空间的危害程度要广。在追究责任的时候,网络上要重一些。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是同样的,大家不要认为网上是“法外之地”。我国有新闻信息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管理办法等,我们要遵守这些规范。
    周小平:举例来说,一个市场上如果被菜霸盘踞着,卖菜的和买菜的合法权益都会受到侵害。再比如说一个校长犯了罪,不能打击所有的校长,这种“一打一大片”的行为是不对的。还有一些谣言,例如7.23动车追尾事件中,有人造谣说中国政府花2亿元天价赔偿外籍旅客等,对中国政府开展救援和善后工作制造麻烦。任何东西是需要有规矩的,在规矩之内是自由,在规矩之外就不是自由,“乱扣帽子”或者“一打一大片”的做法,其实是违法的。

网络舆论不能被大V把持
    新华网记者:网友通常都有这样一种感觉,在某起炒作或者造谣传谣事件中,自己并不是信息的第一来源,也没有办法证伪,所以不用担责。同样,那些名人大V们也会有这样的认识,面对这种问题和心态,我们该怎么办?转发是否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刘德良:信息的传播者对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要慎重,如果擅自去传播,很有可能要被追究侵权责任。当然,还有很多的行为是很难辨别的。我们应该理性看待这些东西,不是因为你转发了就不会受到追究了。我在网络上就非常慎重,我不可能见到别人说了什么就随便地去传播或者指责。
    新华网记者:小平曾经写过一篇博文《请不要辜负这个时代》,这篇博文被广泛的流传。在这篇博文中,小平也讲到自己思想观念的转变,以前可能也经常在互联网上充当“社会不公的审判者”角色。请给网友介绍一下,您是如何从一个“愤青”变成一个理性的思考者?
    周小平:转变不是一时的,我这几年来写的文章基本都是比较理性的。这里面折射出一个问题,本来不是那么“愤青”的人,受了一些名人大V不好的影响,可能会觉得他说的都是对的。在传播谣言的时候,某些名人大V有可能与谣言的制造者有协议,那对他的行为判断可能就要重新审视了。很多的年轻人接受了持续不断的虚假有害信息以后,可能就会变得很“愤青”,很可能就会做出更加冲动的事情,既伤害了自己,伤害了社会,同时还伤害了家人。
    新华网记者:但是很多的年轻人没有多方面的信息源。在信息鱼龙混杂的互联网上,网民如何辨别真伪,保持理性?
    周小平:一方面确实要把谣言背后的利益链条挖掘出来,另一方面,要传播正能量,比如说倡导“七条底线”,让大家共同维护舆论环境。应该让大家接受到各种不同的声音,而不是说一上网只能看到大V的声音,我主张多元化的声音。
    新华网记者:网络名人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吗?
    刘德良:法律责任是每一个人都要坚守的底线。名人大V基于自己的知名度和话语权的影响力,我觉得更应该承担较之普通人更高、更多的责任,因为他粉丝很多,影响力更加广泛,承担更多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也是毫不含糊的。
网络监管应两条腿走路

   新华网记者:现在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让我们已经进入“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谁都可以在互联网上发表观点,强调坚守“七条底线”是否会和言论自由相违背?作为一个网民,你觉得自己受到限制了吗?
    周小平:“七条底线”不是哪个组织或者谁提出的,是当时参与会议的14个网络名人来提出的,我们都觉得应该要遵守这些东西,否则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就达成了“七条底线”共识。我认为这就是一个契机,明确了在网络上做的事和在线下做的事同样适合于法律,法律必须要不断地完善,要把新生事物也归纳和概括进来,这样我们的网上行为就有法可依。“七条底线”提供了一个依据和基础。
    刘德良:互联网上的混杂状况还与执法不严有关系。法律法规是“七条底线”里面都包括的,再概括一下就是严格依法办事,遵守法律。同时还要强调对名人道德文化的培养,也需要社会正能量的传播,这些东西可能是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够为社会正气的弘扬,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我们要两条腿走路,法律法规是根本。
    新华网记者:当前社会普遍都感到压力很大需要排解,很多人把互联网尤其是微博当作减压阀、发泄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倡导理性?
    周小平:我们一定要多看世界,把自己的底线规范好,一定要明白我们生活在什么样的时代,明白我们将来要走向什么方向,不要以为在网上就可以任意妄为。你想要绝对的自由,就要绝对守法。这是我给大家的一个建议吧。
    刘德良:对互联网进行监管是各国的普遍做法。在中国就要严格依照自己的现行法律法规来办事,这是由我们中国的国情决定的。
    我是搞网络法律研究的,但是我从来没有在网络上发过帖子,我写文章都是客观理性地写学术性文章,凡是我不了解的事实真相我也不去转发,我可能去读一读,也是比较客观理性地看待。我觉得作为一个法律人,要对自己的言行更加谨慎。
    互联网的开放性、高效性、匿名性,确实为我们中国的网民参与公共事件的讨论提供了便利条件,我们要充分利用这个条件,但是并不等于说我们想怎么说就怎么说,没有底线。我们网上网下都要遵守同样的规则。在微博、博客、论坛上大家都可以发表自己对一些公共事件的声音,我国也保障言论自由,但是基本的前提就是不能够违反法律的规定,不能够损害他人的利益。
    大家要理性地看待互联网,不要认为互联网是虚拟的,更不要认为法不责众。我觉得以上是我建议每个网民都应该必备的心态。
   点击《新华访谈》,了解更多精彩内容


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8/23/c_117069638.htm

作者: 老马驹    时间: 2013-8-24 19:55
对“谣翻中国”的人不能有丝毫怜悯




        当一开始看到两个网络红人被刑拘这条消息时,很多人或许会不解,但看了公安查处的两个网络红人做出的种种龌龊——诋毁雷锋形象、编造中国天价赔偿外籍旅客谣言、捏造全国残联主席张海迪拥有日本国籍……觉得他们被刑拘和被判刑,都完全是咎由自取、罪有应得,这些人制造和传播谣言,不仅严重侵害公民切身利益,侵犯他人权益、严重影响他人声誉,也严重扰乱网络公共秩序,直接危害社会稳定,也直接危及中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 网络空间是公共场所,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网民必须遵法守法,必须坚守“七条底线”。“七条底线”中,只要有一条底线被突破,条条底线都将失守。“七条底线”失守,等待你的必定是凄凄惨惨戚戚的命运。这是真理,也是铁律。 网上做事,可以扬名,可以赚钱。但是,“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他们不走正道走邪道,肯定只能臭名远扬、身败名裂、倾家荡产。网上不是法外之地,遵纪守法海阔天空,违法乱纪寸步难行。纵然,在罪行没有暴露前,你当然可以“逍遥游”,但哪有不透风的墙,要得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狡猾的狐狸终究会露出尾巴。

当前,互联网上制造传播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广大老百姓强烈呼吁整治网络乱象。两个网络红人被刑拘,打响了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的“第一枪”,对网络违法犯罪分子是有力的震慑,对广大网民而言更是一记重重的警钟——在网上说话做事,必须坚守“七条底线”。
【欢迎举报】净化网络人人有责:发展论坛谣言举报专线开通

铲除谣言不能止于网络推手的“熄火”



     “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所制造的谣言不但迅速在网络上扩散开来,而且使得被造谣者的名誉和形象瞬间被震裂。但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这些低劣的谣言能惑谣中国呢? 究其原因,主要是钻了以下几个空子:首先是目前网络社区的正向舆论引导缺乏。相比报纸、电视等公众媒体的正规性,网络由于其潜伏性使得许多水军、杂军充斥在微博、论坛上,污染了我们的网络空气。其次,我们的法律监管体系不够完善,对于秦火火们的故意造谣中伤没有严格的查处措施和惩治力度,使得在金钱和成名成就感的面前,法律义务与道德责任苍白无力产生不了震慑力;再者,我们的网民明辨是非的能力还有待进一步提升。我国进入网络时代以来,对于网络文明的宣传教育在近几年刚刚提上议程,只有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使得我们的网民们能通过自我判断明辨是非谣言,懂得恪守网络道德,弘扬正能量,我们的网络社会才能更加和谐。

       铲除网络谣言不能止于秦火火等网络推手的“熄火”。因为,“秦火火”们本事再大,也只是一个小小的个体,如果没有“互联网”这个平台,没有众多“网络水军”和“微博大V”的“摇旗呐喊”,其传播面就不会有那么宽,传播速度就不会有那么快,“杀伤力”也就不会那样巨大。 在依法严惩“秦火火”治本的同时,还须做好治标文章。一方面要顺藤摸瓜,深挖细究,查找隐藏在其背后的保护伞和“大鱼”;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经验,加强网络舆情监管,提高“准入”门槛,建立连带责任追究,以此来约束和震慑各类网络传播平台依法依规有序竞争经营;第三要与时俱进,修补法律漏洞,在刑律中加入或完善相关条款,增强依法铲除网络谣言毒瘤的刚性。如此多管齐下,网络谣言或可少之又少。

谣言止于法律,也止于每个人的理性



      谣言能够屡屡得逞,也跟网上弥漫的网络暴民心态不无关系,这种心态已经让人感到了一种可以让人恐惧的力量。网络环境的隐匿性,使得一部分人可以尽情释放对现实社会中某些阴暗面的不满和张扬维护道义的快意。除此之外,对热点事件和人物,大多数人都希望了解更多的细节,其间的欢娱与嘲讽也提高了人们对恶言的传播、参与和关注。但网民这种自发的力量在缺乏善意的基础上,在形式和细节上也有诸多缺失,很难把握好公平的界线,容易激发盲目煽惑、语言暴力等从众心理,出现矫枉过正,甚至造成“误伤”,从而导致对谴责对象的网络暴力。而当人肉搜索从网络舆论演变成现实“追杀”,这种强权表达,不但违背了维护道义的本意,也已触犯了法律。

       应对网络暴民现象不能只单靠法律手段,或者后台管理拉黑,群体心理引发的问题也一定要从心理学上寻找突破点,国家发展速度加快,人民在享受不断提高的物质生活的同时,心理上有着太多的压抑和沉积,于是便会寻找极端的解决办法,“暴民现象”的症结所在就是心理。舆论与社会都应多一些包容,端正心态,调整情绪。当国民的心理状态改变了以后,此类事件一定会减少。我们每一个人应该反思的是,有没有变得品位越来越低,有没有变得动辄愤愤不平、怨天尤人,有没有变得聚焦于别人的生活而迷失了自己的方向?谣言止于法律规束,止于公开透明,也止于每个人的理性。少些冲动与盲从,多些客观与冷静,热情才不会被利用,正义才不会被亵渎。



结束语
长期以来,我们的道德感被一些人滥用,我们的正义感被一些人扭曲,网络需要正能量,也呼唤“静能量”,免网络谣言的产生和传播,是网民必要的责任和素养,诚实做人、认真做事、负责说话,为社会、为自己。 (本文部分内容由网友“文莽mao”、“我自飘逸”、“高福生”等提供)




作者: 老马驹    时间: 2013-9-10 07:22
本帖最后由 老马驹 于 2013-9-10 07:23 编辑

鲁炜:网络空间的自由与秩序(全文) 2013年09月09日 20:29:13 来源:新华国际

网络空间的自由与秩序
——在第五届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上的主旨演讲
(2013年9月9日)
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鲁 炜

    来到英国这个“www”发明者的故乡,让我不禁想起2012年伦敦奥运会开幕式上动人的一幕:男孩弗兰克和女孩琼恩用精彩的表演,向“www”的发明者、被誉为“互联网之父”的蒂姆·伯纳斯·李先生致敬,感谢他带来的美好网络时代。伯纳斯·李先生则面带微笑坐在“伦敦碗”中央,轻快地敲击电脑键盘,看台上闪现出一排巨大的字符:THIS IS FOR EVERYONE。
    这句话虽然简短,却说出了互联网与人类的关系。互联网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是全人类共有的财富、共享的资源、共同的家园。互联网让整个世界变成了“地球村”。在这个承载着70亿人的“村庄”里,每一个人都崇尚自由、追求幸福。自由靠什么来实现和维护?英国著名作家萧伯纳曾经说过,“自由意味着责任”。我想同样可以说,“自由意味着秩序”。自由和秩序紧密相连、不可分割,自由是秩序的目的,秩序是自由的保障,离开了秩序的自由是不存在的。哪里没有秩序,那里一定没有自由。我们越追求自由,就越需要秩序。秩序的要义正是“为了每一个人”。

    9月9日,在伦敦举办的第五届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上,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发表主旨演讲。新华社记者殷钢摄
    为了每一个人,我们倡导构建六个方面的秩序:
    一是倡导互相尊重的秩序。在英国,“绅士”是讲文明、守秩序的典范。在中国,我们有一个与“绅士”相一致的称谓,叫“君子”,君子之道就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今天,我们同样也需要“网上君子”和“网上绅士”。在网络空间里,不同肤色、不同民族、不同文化、不同语言的人们,应共同享有参与权、表达权、发展权。虽然各国国情和文化传统不同,但我们应当摒弃偏见、尊重差异、包容开放,特别是要尊重网络主权,不搞网络霸权,不把本国的利益凌驾于他国的利益之上。我们要共同携手,致力于构建一个互相尊重、平等相待的互联网发展秩序。
    二是倡导信息共享的秩序。互联网的本质属性就是传播信息、共享信息。当今时代,信息引导着资本,影响着决策,决定着交易。一个企业、一个机构,能否通过信息把握市场规律,预测市场前景,发现市场机遇,控制市场风险,是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掌握信息的多寡也是一个国家软实力、影响力的重要标志。目前互联网上存在的许多问题,都与信息传播的不客观、不全面、不平衡、不对称密切相关。当今世界,20%的人口占有80%的信息资源,80%的人口只享用不到20%的信息资源,出现二八分立的格局,形成了严重的信息鸿沟。我们应当致力于打破信息壁垒,消除信息鸿沟,让信息在互联网上自由、安全、有序地流动,成为可以共享的财富,更好地造福社会、造福人类。
    三是倡导传播正能量的秩序。2012年中国十大流行语中,“正能量”一词位居榜首。这个词的流行源于英国心理学家理查德·怀斯曼的《正能量》一书。在当今中国,“正能量”被赋予了更多的内涵,所有积极的、健康的、催人奋进的、给人力量的、充满希望、充满爱心的人和事,都是“正能量”。正能量就是要给人向上的信心和希望,鼓励大家爱国家、爱社会、爱生活,追求一切美好的事物。我们所做的一切,最终都是为了传播正能量。正能量没有国界,如果每个人都通过互联网传播正能量,世界一定会变得更加美好。
    四是倡导文明和谐的秩序。互联网是时代进步的产物,是现代文明的象征,肩负着弘扬优秀文化、传承文明成果的重要使命。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网上还存在大量不良信息,特别是那些色情暴力信息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威胁。不涤清互联网上的“污泥浊水”,必将影响社会风尚,影响未成年人成长,影响互联网健康发展。英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对未成年人上网进行保护,避免他们接触有害信息。文明进步是全人类的共同追求,各国都应坚持文明办网的原则,引导网民文明上网,营造健康和谐的网络环境,积极运用互联网这一现代传播工具,弘扬世界优秀文化,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五是倡导维护安全的秩序。互联网是全球共用的信息平台,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利益共同体”,面对网络犯罪、黑客攻击、侵犯隐私等全球性挑战,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在安全问题上“独善其身”。在网络空间里,牺牲他国安全来维护本国安全难以为继,排斥他国诉求去谋取本国利益也不会长久。中国也是黑客攻击的受害国,我们始终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网络攻击行为,希望在网络安全、网络反恐、网络执法、个人隐私保护等方面,与世界各国一道深化交流合作,共同筑牢网络安全底线。
    六是倡导依法治理的秩序。良好的秩序,必须靠规则来维护。互联网是自由开放的平台,人人都有麦克风,人人都有话语权,但遵守法律是基本准则,底线不可逾越。去年,英国跳水神童戴利因比赛失利,遭到一网民的死亡威胁,后来这个网民被警方拘捕。近日,英国一男子在网上接连辱骂并威胁女权主义者佩雷斯,扬言对其进行性侵犯,被警方拘捕。对于网络暴力、网络谣言、网络欺诈等互联网上的“毒瘤”,必须强化底线意识,坚持依法治理。我们主张,在联合国框架下,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新秩序,让互联网更加规范有序,更好地服务各国发展、服务全人类。

     

      9月9日,在伦敦举办的第五届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上,中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会见英国文化、媒体和体育部长艾德·韦泽。新华社记者殷钢摄    英国是互联网发达国家,互联网内容管理、技术支撑、行业自律、法律法规等方面比较完善。特别是英国将发展互联网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出台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体现了远见卓识。中国互联网起步较晚,但呈现出跨越式发展的强劲势头,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网民多,总数近6亿,而且还在快速增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44.1%,微博微信的用户都已经超过了3亿,每天在微博上发布和转发的信息超过2亿条。二是网站多,境内注册网站294万家,在2013年全球前20大网站中,中国的百度、腾迅、阿里巴巴、新浪、搜狐等5家网站上榜,互联网已成为中国很多创业者实现梦想的新舞台。中国政府一贯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市场大门始终向世界敞开,与世界分享中国互联网繁荣发展的机遇和成果。最近,中国政府还出台了促进信息消费、实施“宽带中国”战略等一系列举措,体现了加快发展互联网的信心和决心。中国互联网的历史不到20年,发展还不够成熟,在服务、管理、建设、运用等很多方面,还要向英国等互联网发达国家多学习、多借鉴。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指出,维护网络空间的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符合国际社会共同利益。中英两国互联网的发展既有很多共性,也有很强的互补性,近年来一直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中英互联网圆桌会议至今举办了五届,我的一个突出感受,就是包括中英在内的世界各国,在互联网领域达成的共识越来越多,共享的资源越来越多,共赢的机遇越来越多。中英两国同为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国家,同为快速发展中的互联网大国,在构建国际互联网秩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肩负着重要的责任。我们真诚希望在以下五个方面,与英方进一步深化共识、加强合作:
    第一,构建常态化交流机制,畅通政府互联网管理部门对话渠道,提高对话层次。
    第二,构建协同创新机制,鼓励支持两国互联网企业到对方国投资发展,加强关键技术研发和产业合作,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
    第三,构建研究磋商机制,加强对互联网领域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交流,积极探索互联网发展规律。
    第四,构建网络安全合作机制,加强对网络攻击、青少年保护等问题的协调处理,共同创造安全可信的网络环境。
    第五,构建网络信息共享机制,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更加包容的胸怀,推动网络信息的有序流动和充分共享。
    女士们,先生们:
    中国古代思想家孔子认为,一个真正心智成熟的人,可以做到“从心所欲,不逾矩”。在这个美好的互联网时代,我们在享有自由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建立秩序、维护秩序、捍卫秩序的责任。我相信,充满智慧的中英两国人民,一定能够担负起历史和时代赋予的使命,深化共识,增进共享,实现共赢,积极构建国际互联网新秩序,共同开创互联网更加美好的未来!
    我祝福互联网带给每一个人快乐、健康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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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3-09/09/c_125349386.htm




作者: 老马驹    时间: 2013-9-10 10:08
本帖最后由 老马驹 于 2013-9-10 10:24 编辑

两高联合出台司法解释 划定网络言论法律边界

2013年09月09日 20:14:26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9日电(记者杨维汉、陈菲)《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日公布。这个总共10条的司法解释,通过厘清信息网络发表言论的法律边界,为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标尺,从而规范网络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解释将于2013年9月1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近年来,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日渐增多,特别是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现象比较突出。比如,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炮制谣言,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负面信息相要挟,索取被害人财物,甚至出现了所谓“网络公关公司”、“网络推手”,有偿提供“删帖”、“发帖”服务,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人民群众深受其害,社会各界反映强烈,要求依法严惩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活动。
  “由于网络具有公共性、匿名性、便捷性等特点,一些不法分子将网络作为新的犯罪平台。”孙军工说,出台司法解释目的是结合新型犯罪方式的特点,对刑法相关条文的法律适用依法进行解释,为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惩治相关犯罪提供明确的司法解释依据。鉴于此,两高进行了一年多的深入调研,对存在问题进行了系统梳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并借鉴其他国家通行的法律规制原则,经反复研究论证,制定了这部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对利用信息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实施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犯罪适用公诉程序的条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的认定,严厉打击信息网络共同犯罪等8个方面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信息网络犯罪的刑事处罚亟须加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林维表示,司法解释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恰当合理的解释,使得司法机关能够科学认定罪与非罪,发挥刑法打击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功能。
  “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在依法、准确打击犯罪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网民的表达权,最大限度地体现教育、引导为主的精神。”孙军工说,司法解释对利用网络实施诽谤行为构成诽谤罪的标准规定了较为严格的“门槛”。行为人如果实施了诽谤行为,但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的,也不能认定为诽谤罪。
  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做到罚当其罪,孙军工说,司法解释规定了追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必须以其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前提。若对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活动不明知,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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