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四女公务员 ,为了游泳用 竟偷飞机上的救生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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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上海人
时间:
2012-3-9 13:23
标题:
四女公务员 ,为了游泳用 竟偷飞机上的救生衣
本帖最后由 上海人 于 2012-3-9 13:24 编辑
4名公务员为回家游泳偷飞机救生衣续:被拘10日
2012年03月09日 03:2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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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公务员在机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接受审讯
飞机上的救生衣
本报讯 为了回家游泳用,来自安徽一旅行团中的
4名公务员竟将飞机上的救生衣塞进了自己的行李箱
。
3月7日下午3点多,有4名女乘客过安检时引起安检人员的注意,经过反复检测,安检人员怀疑其中藏有飞机上专用的救生衣,结果打开行李一看,果然是飞机上的救生衣。上述4名女乘客因涉嫌违反中国民用航空法规定,被警方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
记者昨天致电
厦门
机场空防安保大队,工作人员证实前日下午确有4名乘客因偷拿飞机上救生衣被移交给机场公安分局执法办案中心。据悉,该4名女乘客是公务员,此次参加单位组织的11人
旅游
团出来游玩,也是第一次坐飞机。3月3日来厦门时,在飞机上看到这些救生衣,觉得回家游泳可能用得着就顺走“留”了下来。
办案人员发现,4名乘客座位是前后排,拿走救生衣并非事先商量好,应属于不约而同想到的举措。在被边检人员拦下后,上述4名女乘客对偷拿飞机上救生衣涉嫌违法表示吃惊,并表示,不知道“偷拿这个会犯法?”
机场民警表示,飞机上的救生衣属于机上应急设备,是用来预防飞机紧急降到水面时,让旅客保命的。如果每个乘客都“顺手”飞机上救生衣,很可能顺走的就是一条人命。
记者了解到,《民用航空法》第179条规定,盗窃或者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08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110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也规定,盗窃、破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针对乘客喜欢“收集”飞机上的“纪念品”问题,多位业内人士告诉本报记者,飞机上“丢东西”是常事,不仅救生衣丢,飞机上的毛毯、靠枕、耳机也丢,可谓无奇不有。
去年11月,广州白云机场,一对度
蜜月
的新婚夫妇因偷拿飞机上的救生衣不得不提前结束蜜月旅行,并被机场派出所给予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去年12月在贵阳机场,一位山东籍男乘客因将上海至贵阳航班上的救生衣偷拿进行李箱,回程在贵阳机场再次安检时被警方拿住,后被处以行拘10天的处罚。据称,这位乘客因担心飞机出事时没有救生衣可用才下手“顺”了一件救生衣。
据悉,飞机上的救生衣打开后就基本报废,无法继续使用。即使没有使用,也因离开客舱,必须经过更为严格的测试和检验才有可能重回客舱。一件救生衣的造价约为350元-600元不等。
根据《民用航空法》和航空公司的有关规定,飞机上的应急设备、工具等,如救生衣、氧气瓶、防烟面具等,严禁乘客私自动用。旅客也不得在飞机上使用便携式收音机、移动电话、电子游戏机或包括无线电操纵的玩具和对讲机在内的发射装置。未经所乘航班的航空公司的允许,旅客不得在飞机上使用除便携式录放机、助听器和心脏起搏器以外的任何电子设备。
作者:
岳阳汉
时间:
2012-3-9 13:35
现在这社会,就是公务员缺道德教育!贪官多是公务员。
作者:
岸上人
时间:
2012-3-9 14:07
贪小便宜的公务员,可耻!
作者:
jinzhen
时间:
2012-3-9 14:15
行为可耻!
作者:
樵夫下山
时间:
2012-3-9 14:44
可以理解,小偷小摸这年头算啥呀
作者:
渊渊
时间:
2012-3-9 15:35
可悲
不知道“偷拿这个会犯法?”
作者:
KTW
时间:
2012-3-9 15:39
作者:
雨夜
时间:
2012-3-9 16:37
作者:
双飞雁
时间:
2012-3-9 19:04
可悲
作者:
山苗
时间:
2012-3-9 22:37
身为公务员行为可耻!
作者:
芦笛
时间:
2012-3-10 06:10
作者:
南极仙翁
时间:
2012-3-10 07:31
太不值得了!
作者:
小东海
时间:
2012-3-10 09:07
作者:
小东海
时间:
2012-3-10 10:19
拘留10天,太不值得了!
作者:
佰隆人
时间:
2012-3-10 10:35
缺失教育,
淡漠法制;贫民习性,悲哀至极。
作者:
小东海
时间:
2012-3-10 11:39
淡漠法制,悲哀至极。
作者:
小东海
时间:
2012-3-10 13:02
公务员缺道德教育!
作者:
冬网情深
时间:
2012-3-10 18:02
身为公务员行为可耻!
作者:
三溪泉
时间:
2012-3-10 21:19
公务员是公家人,公家人拿公家的东西很正常,习惯了,
作者:
长作相
时间:
2012-3-11 06:32
作者:
“余想游”
时间:
2012-3-11 22:40
是不是平时拿惯了 、 、 、
作者:
wolfman
时间:
2012-3-11 23:51
作者:
渤海辽河
时间:
2012-3-12 06:29
作者:
宿迁冬泳
时间:
2012-3-13 10:59
素质太差...
作者:
心中有爱
时间:
2012-3-17 12:21
呵呵,这个太掉价了
作者:
缘在鸳鸯江
时间:
2012-3-19 01:10
被警方处以10天的行政拘留。
罪有应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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