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认识的吴晓亮ff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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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不上网。昨天下午遇见一帮好友,说网上吴晓亮自导自唱,已闹得沸沸扬扬了。为了还网友以及武汉琴台冬泳队队友一个事实真相,我只好简洁地如实地写几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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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漂不漂流我都无所谓,只是对吴晓亮这种做法异常气愤。于是我对鄂州派出所民警说,吴晓亮实际是已经违约了,既然违约,就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要么继续漂流。吴晓亮说我到了上海你要2万元我都给,现在没钱。于是民警叫我和吴晓亮之间订个协议,然后继续漂流。晚上我在趸船食堂的地板上睡觉,吴晓亮独自一人起草《协议书》。次日早上(7月6日)大约6点钟,海事的朱主任过目了一下《协议书》并删掉了 “若乙方中途退出,赔偿人民币20万—24万元”和“晚上7—8点起坡”等条款。双方签字后我俩继续向下游方向漂去,并由我划船。
中午11点左右,通过黄石大桥,沿途有海事舰艇护航。(后来我听海事的人说吴晓亮及同伴动不动就打电话要海事部门护航,海事部门已很反感)。下午5点15分,离下一个海事大队不远,我再三建议吴晓亮就在海事趸船上过夜,既安全,又能休息好。他坚决不同意。晚上8点零5分,我们在阳新县富池镇王曙村江边起坡。地势是用煤渣铺就的一个斜坡,就是白天也无法搭帐蓬睡觉,何况是晚上什么也看不见了。起坡后我去找农户家看能否有接纳我俩住宿的,我眼睛近视,他连电筒都不愿借我一下(我忘带电筒)。大约一小时后,我失望而归。这时吴晓亮不在皮筏旁边,于是我就独自一人睡在皮筏上,望着天上的繁星,任凭蚊虫叮蛟。晚上10点20分左右,吴晓亮回来了。我说就是从你个人角度去考虑,也不应该非要这晚起坡。这时,他恶狠狠地说:“老子要砸死你!今晚非要砸死你!我读书时就爱打架,现在背上还有刀砍的印子!”第一块石头没砸着,我急忙起身,制止了他的行凶,并向黄石警方报了警,报警电话:0714-110。大约晚上11点20分左右,富池镇来了两位民警,叫吴晓亮出示了身份证,并记下了他的住址、姓名、出生年月日。因为事发地不属富池镇派出所处理范围,现场处置民警叫我次日(7月7日)再到黄石市公安局报案,叫吴晓亮去接受调查。同时,我索回了我给他的400元钱,然后主动又给他200元钱赔偿他的衬衣(吴晓亮说他的衬衣扯破,200元钱买的)。
当晚,富池镇民警安排我到一个趸船上过夜。
在与吴晓亮相处的几天中,我曾多次对他说,你心胸如此狭窄,心态扭曲,很难成就大事。不幸被我言中。
由于共同的爱好,也许某一天我和吴晓亮仍然会成为朋友。作为长者,我还是告诫吴晓亮不要认为在水上漂流了几天,就自以为老子天下第一,这样也未免太浅薄了;不要把神圣的户外运动涂上一层厚厚的商业色彩,以求到达另外的目的。但愿吴晓亮重新扬起生活的风帆,并祝今后事业有成。(原文照发不需修改)
朱汉利
附:《协议书》全文。
协议书
一.明确身份
甲方:“漂三江”活动内部队员及船长
姓名:吴晓亮 年龄27岁 学历:本科 民族:汉族 原籍:湖南 衡阳
乙方:飘流爱好者,属“漂三江”活动外部临时漂流体验者
姓名:朱汉利 年龄:53 学历:高中 民族:汉 原籍:武汉 (原件上有2人指纹)
二.明确责任
乙方必须慎重声明“漂三江”活动与乙方无关,其本身的参与方式是自愿加入;其人身财产安全与甲方及“漂三江”活动无关,乙方不得要求活动组织方,媒体机构要求提供任何生活交通等各项经济资助。
乙方应记住是:“漂三江”活动组织者给其平台,而产生的与本次活动有关的合影报道从今年开始。乙方须认清自身身份与“漂三江”活动无关。当接受媒体采访时须向媒体声明此事,不得穿着“漂三江”有关衣服及使用有关设施、设备、接受媒体摄影,但甲方会处于人道主义让乙方在航船上穿着“湖南省交通厅”赠送本次活动专项救生衣。
三.活动方内部要求
乙方不得损毁漂流器材及安全设备,如有损毁应照价赔偿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甲方漂流活动时间正常进行
出发及上岸时间由甲方船长决定,乙方不得异议。
甲乙双方每天最低各自划行20KM,并保障正常时间2007年8月1日顺利抵达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码头。
甲乙双方如果中途因故退出漂流,甲乙双方均不得向对方提出补偿及异议。
乙方不得干涉活动举办方的活动里程,上岸计划,不得公开与“漂三江”有关文字内容及图片内容,不得出席“漂三江”新闻采访及新闻发布会,如有违约将视为侵权。
四.附加
乙方生活费、交通费与活动无关,并自行承担,协议一式三份,各方自持一份,复印件无效,涂改无效。
甲方:吴晓亮 (原件有签名及手印)
身份证号码:430425***********
乙方:朱汉利(原件有签名及手印)
身份证号码:42018195**********
见证方:
2007.7.6
原文由 [B]痛并快乐者[/B] 发表: 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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