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隐瞒同伴溺亡真相 4名少年被判赔1.5万元 [打印本页]

作者: 上海人    时间: 2011-11-19 10:28
标题: 隐瞒同伴溺亡真相 4名少年被判赔1.5万元
4名少年隐瞒同伴溺亡真相被判赔1.5万元

2011年11月19日 09:09 来源:京华时报 

  5少年相约京密引水渠游泳,其中一人落水死亡后,另外4同伴隐瞒实情冒充死者上QQ。昨天记者获悉,怀柔法院判决隐瞒者赔偿死者家长1.5万元精神损失,同时北京市京密引水渠管理处也被判赔11万。
  少年溺亡同伴隐瞒
  今年5月22日,5名少年相约至雁栖学校附近的京密引水渠游泳。因为水流较猛,小峰和小杰便首先为大家试水。小杰失足落水。其他同伴施救未果,小杰溺亡。在4名少年追寻小杰的过程中,曾路遇一名成年人,对方询问是否有人落水,4少年并未如实回答,最终也未找到小杰。他们回家途中达成攻守同盟,隐瞒小杰落水一事。
  据了解,由于小杰没有回家,他父母当晚曾找到4名少年询问,4人均称未见过小杰。小杰父母向公安机关报案。4名少年对民警的询问仍守口如瓶。
                      

  事发几天后,小杰的家属发现小杰的QQ上线,家人因此怀疑他离家出走。
  其实,早在5月29日中午,一名渔民就在怀柔水库入水口南100余米处发现了小杰的尸体,但直到6月7日亲属才知道真相。
  引水渠管理处被诉
  小杰的父母将京密引水渠管理处以及4名少年一起告上了法庭。他们认为,京密引水渠管理处在距离学校如此近的水渠两岸没有设置围栏,没有警示牌,也没有巡视员和其他防护措施,行人随意进入水渠,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对小杰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责任。而小峰等4人隐瞒事实、制造假象致使其在小杰死亡后10多天才知道事实真相,4人的上述行为给他们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京密引水渠管理处认为,首先设置围栏的决定权在怀柔区住建委,其次水库沿岸虽没有设置警示牌,但却设有警示标语,每隔200米均有一处“禁止一切水上活动”的警示标语,而且他们已向周边居民以及包括雁栖学校在内的学校发放了宣传资料,已经尽到了安全宣传义务。
  4名少年的父母则认为,4人分别只有7岁、11岁、11岁和12岁。4人对小杰并没有救助义务。他们能在小杰溺水时,沿岸找寻,已经是难能可贵。而4个孩子之所以不讲出真实情况,只是因为担心受到父母的责罚而已,而且小杰父母的精神伤害并不是因为4个孩子不说真实情况而导致的。此外,其中的一名少年的父母还提到,儿子经常受到噩梦困扰,他本身所受到伤害也很大。
  4同伴共赔1.5万元
  法院认为,死者小杰虽是未成年人,但应能预见到在水渠内游泳之危险程度,而小杰仍冒生命危险在水渠内游泳,以致发生损害后果,其本人具有重大过错。小杰的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对小杰尽到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此应该对小杰溺水死亡之结果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还指出,管理处作为京密引水渠的管理者,应当在一级保护区内的重点地段设置防护网,对于防止沿渠居民的生命财产因渠而发生损害,应当具有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管理处虽设置了安全警示标语,但未安置防护网或者隔离设施,对危险性存在放任态度,未尽到相应的、有效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4名说谎少年,法院指出,4人在小杰溺水之时,尽管没有能力救助,但也未及时求救,在一成年路人询问其是否有人落水时他们还不予理睬,即便民警询问也没有讲出实情。在小杰父母和公安机关寻找小杰下落期间,其中1名少年还一直使用小杰的QQ聊天,制造出小杰活着的假象,导致小杰的父母在小杰死亡数日后才知道事实真相,给他们的精神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
  因此,法院判决京密引水渠管理处赔偿小杰的父母11万元,判决4少年(其中2人是一家)每家各赔偿小杰的父母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共1.5万)。(记者孙思娅)


作者: 山苗    时间: 2011-11-19 20:17

作者: 爱好冬泳    时间: 2011-11-19 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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