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河南“驴友遇难第一案” [打印本页]

作者: 老洹    时间: 2011-9-6 20:08
标题: 河南“驴友遇难第一案”
 新华社郑州9月4日电  “驴友”相约爬山,一人不幸遇难,其他人无需担责。由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判决的这起河南“驴友遇难第一案”日前正式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7月21日,郑州驴友陈某在网上发帖约伴自助游,后又多次发帖提醒相关注意事项。同年8月13日,15名被告与李某一起出发,开始自助游“太行拉练”。8月17日,途经山西省陵川县古郊乡马武寨村“老荒”地段时,李某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15名被告共向李某家属捐赠了8000元的爱心款。
  因不满意同行驴友们支付的“安抚费用”,李某的亲属将同行的其他15名驴友告上法庭,索赔26万多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多次组织、参加户外活动,对该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并自愿参加,说明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李某意外死亡后,被告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仅履行了救助义务,而且又支付了爱心款,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一审判决后,在法定上诉期内,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9月1日,此案判决已正式生效。

作者: 老洹    时间: 2011-9-6 20:12
法院判决是公证的 驴友意外死亡是悲哀的 经验教训是深刻的  安全意识是永远不能放松的 户外活动不是廉价的旅游
作者: 挑战者甲鱼1号    时间: 2011-9-6 22:13
无论如何都是个悲哀的结果,希望大家在出行过程中注意自己的安全,这也是对他人负责。
作者: leleyou    时间: 2011-9-6 22:22
生命可贵安全第一
作者: 冰川美人    时间: 2011-9-6 23:35
法院判决是公证的 驴友意外死亡是悲哀的 经验教训是深刻的  安全意识是永远不能放松的 户外活动不是廉价的旅游 !

借此机会建议:在水库游泳要戴上跟屁虫!为自己、为家人、为同行朋友负责!
作者: 洹水花    时间: 2011-9-7 00:00
安阳电视报有登载 支持
作者: 爱国龙    时间: 2011-9-7 07:33
李某意外死亡后,被告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仅履行了救助义务,而且又支付了爱心款,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者: 菩提缘    时间: 2011-9-7 09:04
户外活动一定要注意安全!
作者: 大家乐    时间: 2011-9-7 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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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兴    时间: 2011-9-7 09:54
安全意识是永远不能放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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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雪上飞MA    时间: 2011-9-7 10:16
法院判决我一万个拥护。公立权早就该伸张正义,社会风气才能改观,就不会见了跌倒的老人没人敢扶的现象。公立权的正义也打击了无赖家属的无理纠缠和出现。
作者: 浪尖儿    时间: 2011-9-7 10:39

作者: 洹水腊梅    时间: 2011-9-7 14:04
户外一定要注意安全
作者: 不畏严寒    时间: 2011-9-7 15:56
法院判决我拥护。
作者: 红梅    时间: 2011-9-7 17:28

作者: 洹水鱼    时间: 2011-9-7 19:53
法院判决我一万个拥护。公立权早就该伸张正义,社会风气才能改观,就不会见了跌倒的老人没人敢扶的现象。公 ...
真不知道 发表于 2011-9-7 10:16



    支持!
作者: 笨笨OK    时间: 2011-9-7 22:04
户外一定要注意安全
作者: 洹水之恋    时间: 2011-9-7 22:22
安全第一。
作者: 雪上飞MA    时间: 2011-9-8 08:14
回复 16# 洹水鱼 我非常痛恨那些无赖,咱们都是好运动的人,经常组织各种活动,参加活动的人,不出事什么都好,出了事有可能就会遇见麻烦,林子大,什么鸟都有,参加活动的人里边有可能就有无赖,比方说“他在参加活动时受了伤,吃饭喝酒时摔伤,”他都会讹上你,甚至把所有参加者告上法庭,但,这种人极少,忽略不计,但 我们不得不防,观察到有这样的人,活动坚决不让他参加,吃饭这么简单的事,也不能让他参加。
作者: 四海    时间: 2011-9-9 11:39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多次组织、参加户外活动,对该活动的风险是明知的,并自愿参加,说明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李某意外死亡后,被告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不仅履行了救助义务,而且又支付了爱心款,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相关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安全第一,又一个警钟,冬泳活动,户外活动都是一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切后果应当自负,不然无人结伴同行。!!!!!
作者: 老洹    时间: 2011-9-10 07:39
回复 11# 真不知道

我们这些义务户外组织者有了法律依据!
作者: 好哥    时间: 2011-9-10 19:27
问题是不乏鲁莽的人、不乏逞能的人、不乏好出个风头的人、更不乏楞头青一类的人啊!正是这些不端的品行与谨慎为敌,才弄出了多少祸事!在户外的活动中,第一位的,永远是:对自己负责。
作者: 水上飞li    时间: 2011-9-13 08:13
无论搞什么活动安全都是第一位!
作者: 浪里先生    时间: 2011-9-15 20:42
公正...支持!
作者: 洹水浪姿    时间: 2011-9-15 22:16
公正!支持!
作者: 老鲨    时间: 2011-9-16 10:53
法院判决是公正的,否则谁还敢组织活动,安全自负这是很自然的事。
作者: 蝶恋水-.-    时间: 2011-9-20 23:54
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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