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婚姻法出台后,许多人认为《婚姻法解释(三)》不利于女性权益的保护。笔者不是这么看,因为任何新生事物的出台,都有它的利弊之处,因为事物都要一分为二去看待,不利因素恰恰就是有利因素!以下就是女性的合法权益,您大可理直气壮地履行! 其一:女性就此可改变传统的观念,顺法变革吗!“男主外女主内”“在家从父出嫁从夫”“相夫教子”都应与时俱进、有所变化。当前与其抱怨,倒不如倡导一下自信、自强、自尊、自立! 其二:对婚前的承诺要落实,男女恋爱都是山势海盟。一旦组建家庭,很多承诺会化为乌有。所以要把婚前的承诺落实到纸面上才行。男方承诺女方的房屋、财产作为夫妻双方的,一定要到相关部门作登记、或写上自己的大名。 其三:别被感情所迷双眼。婚前财产一定要理清!保留个人财产、房屋等凭据、共同出资的账单、合同版本等有效证据。 其四:一定要订立夫妻财产协议!虽然法律对涉及夫妻财产的问题有约定,但不限制夫妻对财产的特别约定。《新》“约定优于法定”,婚前婚后财产作出约定,避免日后的不明纠纷。 其五:女方婚后一定要积极参与家庭的管理与经营。对男方的事业、经营、收入等要一清二楚。一定要建立支出明细账,保留好钱物、财产、房屋、动产与不动产的凭据。重大开支、收入,要主动介入,预防无端的出入资金等问题的发生。 其六:走自立更生之路。不提倡完全依赖于丈夫,做全职太太更不可取!要全神贯注地维系好自己的事业、工作、家庭地位,自力更生,尽量减少婚姻以及生儿育女对女性职场工作的不利影响。 您看,倘若做到了这些,或者说将综上所述做得很好,怎么能说女性的合法权益没得到保护呢?女性啊!还想要啥样的合法权益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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