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请各专区签订《互访协议》 [打印本页]

作者: 冬泳网总编    时间: 2007-4-20 11:07
标题: 请各专区签订《互访协议》

fficeffice" />《中国冬泳网》各俱乐部互访接待协议

 

近年来,随着中国冬泳网各地冬泳专区的蓬勃发展和日渐壮大,各地冬泳网组织互访行为日渐频繁。但因各地冬泳组织发展不甚平衡,而给某些冬泳组织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负担。为规范互访行为,以中国冬泳网为媒介,本着活跃和促进各地冬泳运动发展、丰富各地泳友活动之宗旨,以最大限度方便和满足中国冬泳网各地方冬泳组织需求之原则,我们制定《中国冬泳网》各俱乐部互访接待协议,内容如下:

一、发起方责任:

1、来访组织,行程一切费用自负,费用由成行人员AA制分担。

2、来访组织,须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民风民俗,洁身自律。

3、来访组织,须事先向到访地专区发贴提出申请,并应得到到访地专区的回复。申请内容注明1、往返行程日期。 2、标明食宿费用标准(目前以每人每天85为宜)。 3、是否有自己计划的行程路线。 4、成行人数及姓名、性别、年龄、网名。 5、需“到访地”提供的其他帮助。

4、来访组织应保证自身安全,若出现安全及责任事故,由来访组织自行承担解决,到访地组织应予协助解决。

5、来访组织不准向到访地组织提出不合理要求,如借钱、借物等,并严格禁止此类行为。

6、来访组织需向到访地组织留取一定数额的保证金。

7、来访组织人员,需以良好的精神面貌,与到访地组织的成员联谊交流,宣传冬泳。严禁不文明和有伤感情的言语及行为。

 

二、接待方责任:

1、到访地组织见到来访组织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接待条件利用双方约定的联络方式尽快做出回复,如同意对方来访,可一并确认费用标准,帮助商定旅游线路,以及对来访组织所能提供的其他帮助。如因故不便接受对方来访,必须在一周内告知来访组织。

2、到访地组织,有义务为来访组织提供或协助安排安全、经济、相对优质的吃、住、行、游服务。费用由来访组织自付。

3、负责接待的到访地组织,不得向来访的冬泳网组织提供违法服务及虚假信息。

4、到访地组织不得有向来访组织借钱、借物等行为,否则出现问题,后果自负。

5、负责接待的到访地组织成员,应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和良好的精神风貌与来访的冬泳网组织成员联谊交流,宣传冬泳。严禁不文明和有伤感情的言语及行为。

 

三、访问中及访问后,中国冬泳网将作为中介,监督和检查双方的行为,双方交流从开始到结束的食、宿、行、游等费用一律实行AA制,禁止在网上及私下散布不利于团结的言论。一经发现,中国冬泳网将严格制止。若在活动中出现法律纠纷,先由当地仲裁机构协调,协调不成,由当事人提交法律诉讼程序。

 

四、我协会(俱乐部、队)自愿成为中国冬泳网互访地会员,并严格遵守以上规定。

                                                  

                                                   中国冬泳网**俱乐部(公章)

 

                                                              负责人:(签字)

 

                                         

 

 



[此帖子已被 冬泳网总编 在 2007-4-25 10:42:25 编辑过]
作者: 冬泳网总编    时间: 2007-4-20 11:10

关于互访协议的说明请各专区版主将互访协议尽快打印一份,盖上本协会(俱乐部、队)的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传真给我。未签字的专区,将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冬泳网互访专区会员单位的资格,不享受其中的一切服务!

 

传真:0471—6950219


作者: 寒江搏浪    时间: 2007-4-20 11:30
原文由 [B]冬泳网总编[/B] 发表:

关于互访协议的说明请各专区版主将互访协议尽快打印一份,盖上本协会(俱乐部、队)的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传真给我。未签字的专区,将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冬泳网互访专区会员单位的资格,不享受其中的一切服务!

 

传真:0471—6950219

马上办理!认真执行!


作者: 启明    时间: 2007-4-20 11:54
原文由 [B]寒江搏浪[/B] 发表: [quote]原文由 [B]冬泳网总编[/B] 发表:

关于互访协议的说明请各专区版主将互访协议尽快打印一份,盖上本协会(俱乐部、队)的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传真给我。未签字的专区,将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冬泳网互访专区会员单位的资格,不享受其中的一切服务!

 

传真:0471—6950219

马上办理!认真执行!

[/quote]
作者: 刘娃娃    时间: 2007-4-20 12:36
马上办理。
作者: 冬泳后勤    时间: 2007-4-20 12:49
好的我们马上办理,及时上传给你。
作者: 大度英雄    时间: 2007-4-20 12:49

按协议要求,汇报领导。认真执行!


作者: 北纬48度    时间: 2007-4-20 13:27
原文由 [B]寒江搏浪[/B] 发表: [quote]原文由 [B]冬泳网总编[/B] 发表:

关于互访协议的说明请各专区版主将互访协议尽快打印一份,盖上本协会(俱乐部、队)的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传真给我。未签字的专区,将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冬泳网互访专区会员单位的资格,不享受其中的一切服务!

 

传真:0471—6950219

马上办理!认真执行!

[/quote]
作者: 小舟    时间: 2007-4-20 13:46
积极支持、参加有组织的健康活动。
作者: 毛大侠    时间: 2007-4-20 14:02
已经打印  盖章后传真!并严格落实,认真执行!
作者: 辉哥    时间: 2007-4-20 15:11
 积极支持、参加有组织的健康活动。
作者: 海螺号    时间: 2007-4-20 15:19
马上办理!认真执行!


作者: 冬泳宝贝    时间: 2007-4-20 17:37
原文由 [B]小舟[/B] 发表: 积极支持、参加有组织的健康活动。

作者: 寒冬过后    时间: 2007-4-20 17:46
这个措施不错。
作者: 北国红豆    时间: 2007-4-20 18:29
好的!马上办理。
作者: 陆游    时间: 2007-4-20 19:56
原文由 [B]小舟[/B] 发表: 积极支持、参加有组织的健康活动。

作者: 冬泳之家    时间: 2007-4-20 20:16

已打印。

待签字盖章后,马上传真。


作者: 水上游    时间: 2007-4-20 20:17
积极支持、参加有组织的健康活动。
作者: 空水瓶    时间: 2007-4-20 20:31

       已经下载了,待星期天协会活动时交给会长和会员们征求意见。


作者: 海豹2007    时间: 2007-4-20 23:02
                   支持    参与    照办
作者: 泳者无惧    时间: 2007-4-21 01:12

坚决执行组织的安排。


作者: 阿庆嫂    时间: 2007-4-21 04:58
原文由 [B]寒江搏浪[/B] 发表: [quote]原文由 [B]冬泳网总编[/B] 发表:

关于互访协议的说明请各专区版主将互访协议尽快打印一份,盖上本协会(俱乐部、队)的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传真给我。未签字的专区,将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冬泳网互访专区会员单位的资格,不享受其中的一切服务!

 

传真:0471—6950219

马上办理!认真执行!

[/quote]可我还没办专区呢,请问杂怎办?
作者: 上善乐水    时间: 2007-4-21 06:40

原文由 [B]冬泳宝贝[/B] 发表: [quote]原文由 [B]小舟[/B] 发表: 积极支持、参加有组织的健康活动。
[/quote]


游呀!游----!!


作者: 鸭绿江渔夫    时间: 2007-4-21 10:19
丹东泳协照办!
作者: 金鹿    时间: 2007-4-21 21:40
  积极支持、参加有组织的健康活动。
作者: 弥勒佛    时间: 2007-4-21 22:30
丰富各专区 泳友交流 积极健康的活动 非常好
作者: 巴山夜雨    时间: 2007-4-22 00:14
支持    参与    照办

作者: 情满清江    时间: 2007-4-22 01:56
正在办理之中!
作者: 水-water    时间: 2007-4-22 08:11
原文由 [B]启明[/B] 发表: [quote]原文由 [B]寒江搏浪[/B] 发表: [quote]原文由 [B]冬泳网总编[/B] 发表:

关于互访协议的说明请各专区版主将互访协议尽快打印一份,盖上本协会(俱乐部、队)的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传真给我。未签字的专区,将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冬泳网互访专区会员单位的资格,不享受其中的一切服务!

 

传真:0471—6950219

马上办理!认真执行!

[/quote] [/quote]

 


作者: 快乐的小鱼    时间: 2007-4-22 19:24
原文由 [B]冬泳网总编[/B] 发表:

关于互访协议的说明请各专区版主将互访协议尽快打印一份,盖上本协会(俱乐部、队)的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传真给我。未签字的专区,将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冬泳网互访专区会员单位的资格,不享受其中的一切服务!

 

传真:0471—6950219

积极支持、参加有组织的健康活动。


作者: 泡~泡    时间: 2007-4-22 19:46
积极支持!
作者: 冰点冬泳爱好者    时间: 2007-4-22 23:37
        积极响应“中国冬泳网”的号召,参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各冬泳俱乐部互访活动。并尽快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作者: 海鹰    时间: 2007-4-23 11:05
积极支持、参加有组织的健康活动。
作者: 小舟    时间: 2007-4-23 22:34
好事,赞成
作者: 大海的女儿    时间: 2007-4-24 09:50
原文由 [B]海鹰[/B] 发表: 积极支持、参加有组织的健康活动。

作者: 那仁朝克图    时间: 2007-4-25 17:06
呼和浩特冬泳协会已办理妥当。此协议内容的宗旨是不为双方增加负担,这是对的。有关细节还需双方直接商议,具体实施。加强交流与互动,增进了解和友谊,从而推动中国的冬泳事业大发展!
作者: 喜欢游泳的鱼    时间: 2007-4-25 23:23
        积极响应“中国冬泳网”的号召,参与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各冬泳俱乐部互访活动。并尽快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作者: 毛大侠    时间: 2007-4-26 05:46
已经办理!并今后严格执行!
作者: 符号    时间: 2007-4-27 05:27
原文由 [B]启明[/B] 发表: [quote]原文由 [B]寒江搏浪[/B] 发表: [quote]原文由 [B]冬泳网总编[/B] 发表:

关于互访协议的说明请各专区版主将互访协议尽快打印一份,盖上本协会(俱乐部、队)的公章,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后,传真给我。未签字的专区,将视为自动放弃中国冬泳网互访专区会员单位的资格,不享受其中的一切服务!

 

传真:0471—6950219

马上办理!认真执行!

[/quote] [/quote]
作者: 寒冬过后    时间: 2007-4-28 14:43

原文由 [B]泡~泡[/B] 发表: 积极支持!

怎么支持?

 


作者: 北国红豆    时间: 2007-4-28 19:48
传真已发出,想必总编已经收到了吧。
作者: 清清明月    时间: 2007-4-28 20:18
查看冬泳后勤的个人资料 pen( href="http://www.china-ws.org/BBS/ShowPost.asp?id=29015#" friend.asp?menu='post&incept=冬泳后勤","","width=320,height=170")"'>发送短讯息给冬泳后勤 把冬泳后勤加入好友 搜索冬泳后勤发表过的所有主题 发送电邮给冬泳后勤 复制这个帖子 引用回复这个帖子 回复这个帖子No.6 
互访,增进冬泳人的情感,好事坚决拥护.


[此帖子已被 清清明月 在 2007-4-28 20:20:35 编辑过]
作者: 暖暖夕阳    时间: 2007-4-28 21:15
原文由 [B]Annchen6652[/B] 发表:

[quote]原文由 [B]水上游[/B] 发表: 积极支持、参加有组织的健康活动。

      很好!   增进各地泳友相互了解和友谊!

 

     赞同!


作者: 平平鸳鸯戏水    时间: 2007-4-28 21:50
支持!支持!支持!
作者: 梅语    时间: 2007-4-29 09:38
积极支持、参加有组织的健康活动。
作者: 浪里金身    时间: 2007-4-29 16:02

日照冬泳协会专区坚决支持,积极参与.已经签订发出!

    本人对鱼王和以鱼王为首的中国冬泳网智囊团能够正视来自基层的意见和建议,从善如流,不固执己见,不自以为是,勇于接受并及时采纳合理建议的精神和作风,表示由衷的佩服与感谢!一个网站能够慎重积极地采纳合理化建议,除了对提建议者的尊重以外,更重要的是体现了以鱼王为首的一班人对中国冬泳网事业发展的高度负责精神。祝中国冬泳网繁荣昌盛!

(附总编辑的回信:浪里金身你好!鱼王让我转告您,您的建议非常好,非常及时,对您表示感谢!并根据您提出的意见,我在原稿的基础上做了一些修改,请您看一下,有什么不妥之处请及时告诉我,谢谢!) 


作者: 浪里金身    时间: 2007-4-29 16:37

fficeffice" />《中国冬泳网》各俱乐部互访接待协议

中第二项第一款的前后修改变化:

原稿:二、接待方责任: 1、到访地组织见到来访组织申请帖后,若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接待,并跟贴发出邀请,一并确认费用标准,帮助商定旅游线路,以及对来访组织所能提供的其他帮助。 

现稿:

二、接待方责任:

1、到访地组织见到来访组织申请后,应根据实际接待条件利用双方约定的联络方式尽快做出回复,如同意对方来访,可一并确认费用标准,帮助商定旅游线路,以及对来访组织所能提供的其他帮助。如因故不便接受对方来访,必须在一周内告知来访组织。

 

 

 

 

 


作者: 浪里金身    时间: 2007-4-29 17:14

    在签订协议之前,本人经再三琢磨,觉得接待方责任中的第一款应该做些修改。于是就向总编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建议:

当时本人提出的修改要点和理由如下:

       一是申请、回复及联络沟通,不能规定必须用发帖和跟帖的形式来联系。最好使用书面信函、短消息或者电话、短信、QQ等封闭而且双方都认为方便有利的联络方式;理由是作为内部工作联系信息沟通,为什么非得要一下子就捅到论坛里去呢?先个别联系,等联系成功,方案确定了以后,再在网上造势宣传不更好吗?去年曾经有几个专区就是因为工作上的一点小事,提前在论坛上引发争论和分歧,以至全国参与,影响到整个论坛的和谐与安定。这与一开始就在论坛上开展公开讨论不无关系,应该引以为戒。

     二是既然是来访组织发出“申请”,那么到访地组织应用回复或者答复,不能再反过来发“邀请”了。如果事前主动邀请是可以的。

    三是不能限制和干预到访地组织是否同意接访的自主选择,只须规定回复时间就可以了,这是对到访地组织的起码尊重。原稿中“若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接待,并跟贴发出邀请”。这就让到访地组织没有自主和选择的余地了,签订协议后等于将自己置于两难的境地。如果某地在网上向到访地组织发个访问申请,这个组织就只有答应的份了,如果因故不便接访,让所有登论坛的人都觉得到访地不给对方面子,还违反了自己预签的《中国冬泳网》互访接待协议,特别容易让弱势组织陷入尴尬局面。对双方都有负面影响。

    以上建议引起了鱼王的重视,并及时做了修改。目前修改后的这一条款就已经避免了以上问题的发生。建议各专区注意这一条款的修改和执行。


作者: 韶山风雨    时间: 2007-4-29 21:27
原文由 [B]海螺号[/B] 发表: 马上办理!认真执行!


作者: 冰    时间: 2007-4-30 12:29

已签字盖章,并传真过去,

照办


作者: 黑狗鱼    时间: 2007-4-30 16:33
这个措施不错。
作者: 三湖人    时间: 2007-5-1 09:36

积极支持、参加有组织的健康活动。

作者: 海里    时间: 2007-5-1 20:50
好啊!泳友来沈阳时需要让我帮忙我愿孝力.
作者: 海鹰    时间: 2007-5-1 22:33
武汉琴台专区坚决支持积极参与已经签订盖章马上发出
作者: 江湖散人    时间: 2007-5-1 22:33
原文由 [B]海里[/B] 发表: 好啊!泳友来沈阳时需要让我帮忙我愿效力.


[此帖子已被 江湖散人 在 2007-5-3 13:48:57 编辑过]
作者: 金鹿    时间: 2007-5-3 18:21
互访,增进冬泳人的情感,好事坚决拥护.

作者: ~蝴蝶~    时间: 2007-5-4 14:38
好事啊坚决拥护!

作者: 笑看人生    时间: 2007-5-4 15:28
坚持AA制是加强互访的根本原则,AA不仅是经济上要AA,安全上也要AA。君子之交淡如水,互访之旅情如山。谁也不该企图在对方那里获得到什么好处,而应当抱着为对方排忧解难,提供优质服务,增加网友友谊的态度,搞好互访活动。
作者: 黄河一刀    时间: 2007-5-6 22:44
原文由 [B]大度英雄[/B] 发表:

按协议要求,汇报领导。认真执行!


作者: 海飞    时间: 2007-5-7 08:48

按协议要求,汇报领导。认真执行!


作者: 了望者    时间: 2007-5-8 12:06
想得真周到
作者: 冰岩    时间: 2007-5-8 18:18
在办理中
作者: 山东龙    时间: 2007-5-9 17:52
凡是不签协议的,不让发帖!~发帖处罚!~~~~~~一个帖子20000,要英镑,没有就用欧元。美元不要!~
作者: 海豹2007    时间: 2007-5-9 21:40
马上办理,上报执行。
作者: 想飞    时间: 2007-5-10 21:22
办!
作者: 喜欢游泳的鱼    时间: 2007-5-11 12:25
我们江岸已经把协议传真过去了。
作者: 冬泳缘    时间: 2007-5-12 07:53
我们马上办理
作者: 马虎    时间: 2007-5-13 20:01

作者: 与家同行    时间: 2007-5-14 08:28
已将《互访协议》传真,不知收到否。
作者: 国境线    时间: 2007-5-15 16:29
正在商讨办理中。
作者: 快乐老头    时间: 2007-5-16 21:18
原文由 [B]辉哥[/B] 发表:  积极支持、参加有组织的健康活动。

作者: 金鹿    时间: 2007-5-17 15:23
“申请内容注明1、往返行程日期。 2、标明食宿费用标准(目前以每人每天85元为宜)。
建议食宿费用标准,不要定出框子,还是以双方协商为好,如果只能联系到每天50元食宿费用的,难道还非得85元吗,请琢。建议把这条改为:2、标明食宿费用标准(根据来访方的要求和承受能力,以到访方实际的情况,双方协商为宜)。

作者: 盘锦大米    时间: 2009-9-21 23:17
几年前的互访协议今天还有很大的意义。
作者: 江风    时间: 2009-9-26 19:08
说明该协议具有超前性,可行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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