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包头市冬泳协会关于游泳安全的九条规定 [打印本页]

作者: 做的比说的好    时间: 2010-6-28 21:26
标题: 包头市冬泳协会关于游泳安全的九条规定

1、会员参加游泳活动,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责。

2、非本协会会员未经许可严禁在冬泳协会游泳水域游泳。

3、患有严重疾病(如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游泳的病患者,在没有陪护的情况下,不得独自下水游泳。

4、恶劣气候条件下(如:雷雨、大雾、大风大浪等)不得下水游泳。

5、协会会员要在规定水域游泳。即协会东西各100,南300范围内。严禁在游船和快艇航道内游泳。

6、长距离游泳需两人以上结伴而行,相互协助,确保安全。

7、严禁酒后游泳和裸泳。

8、会员携带亲友游泳,要经协会领导同意后方可在规定的水域内游泳。会员必须对其携带亲友的生命安全负责。

9、违反本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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