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白冰向梁英杰先生的几项建议 [打印本页]
作者: 万里雪 时间: 2010-6-19 10:37
标题: 白冰向梁英杰先生的几项建议
本帖最后由 万里雪 于 2010-6-19 10:39 编辑
几项建议
----给沈阳冬协梁副主席
今(19)日晨6时许,到冬泳基地游泳。遇见老梁,谈起“全民健身”与“禁止野浴”之事。特向他提出几项建议。
1、“全民健身”,是国家大政方针。“禁止野浴”,是针对无组织的闲散个人,所采取的安全措施,以防止溺水事故。
“全民健身,冬泳先行”,根据是:《全民健身条例》第二十九条:“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安排全民健身活动场地。”
“国家推动基层文化体育组织建设,鼓励体育类社会团体、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群众性体育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公民有依法参加全民健身活动的权利。”
2、为防止“野浴”者安全事故----
(1)、区别对待。凡冬泳协会会员,每人发给一个身份证件卡片,以证明非“野浴”者。
(2)、指定冬泳地点、冬泳时间,进行冬(游)泳健身。
3、冬泳协会组织“冬泳健身义务救援队”,负责向会员经常进行科学健身,安全冬泳宣传教育,培训自救、救援常识和技能;遇到险情,进行全力义务施救。
4、加大全民健身,科学冬泳,安全冬泳,环保冬泳,文明冬泳宣传教育。
逐步设立高水平的宣传展示板,突出宣传国家全民健身条例,宣传毛泽东、江泽民、温家宝以及各省市领导人对“全民健身,冬泳先行”率先垂范和热情关怀与大力支持!
让这些宣传展板,成为公园、绿地、河湖一道靓丽景观,为其增色增荣!
5、每年8月8日为全民健身日。当日必须组织大型主题活动,宣传普及全民健身。
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日,都要周密筹划、精心组织主题活动,展示中国全民健身的壮举和硕果!
6、“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应当加强对全民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增强公民健身意识。”组织队伍,责成专人,通过多种媒体搞好全民健身,冬泳先行宣传。
转自“白冰博客”,详见下面网页----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aee57a0100k23a.html
发表时间:
(2010-06-19 09: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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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aee57a0100k23c.html
作者: 搏冰浪 时间: 2010-6-19 10:48
从“最新主题”中看到“万里雪”转发的
《白冰向梁英杰先生的几项建议》
建议很好!
各地适用!
作者: 天地人和 时间: 2010-6-19 14:58
白冰的《建议》极好,吹响了学习贯彻《全民健身条例》的进军号。我们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 钢铁老太 时间: 2010-6-19 17:31
白冰老师的建议非常好。协会应积极研究,参照执行!
作者: 深蓝色海豚 时间: 2010-6-19 18:26
此建议很好。但是否可行。能否执行。太麻烦了。草木皆兵。
作者: 伍力和 时间: 2010-6-19 21:22
看了白冰顾问为沈阳冬泳协会提建议非常好.说明白冰先生很关心协会的工作.
一,关于禁止野游向题.
很多公开水域都贴出"禁止野浴".这说明有关部门关心群众,无可非议.我们五里河队就有这个问题.浑河通航贴出通告(上有四个公章)明榷禁止游泳.我们五里队照样游泳.耒了四位民警不让游泳.我说我们是沈阳冬泳协会,在冬泳训练,叫我们拿文件耒.我说文件在协会,普通会员没有文件.我拿出"会员证"看了一会没有说什么就走了.最近浑南公安弧家子所长与两位民警来了看我们游泳叫我们注意安全,他对我们安全很关心.
二,关于建立救援队的问题.
全国一些冬协都建立救援队沈阳冬协没有这样做.我们梁付主席几年前就在浑河救过人,参加"冰窖夺命"拍摄,辽宁电台和武警消防队录制.一个群众组织要成立救援队要慎重.一无器材,二如果出事怎么办.这些问题怎样解决.现在沈阳溺水都由武警消防队来救护.
我们冬泳人看到有落水者马上挑下去救护.这是义不容辞的事.也是思想高尚的表现.大家都耍学习.如果超过十几分钟,后果不可想象.溺水者是十几分钟的事.
三,北陵公园不样游泳.只有协会领导与公园领导协商解决.
以上看法请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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