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游泳救生员年审注册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
2009-05-25 14:21:00 中国游泳协会 |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职业鉴定指导中心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相关工作的通知《体职鉴字[2009]10号》”和“关于实施中国救生协会救生员注册证书的通知《游泳字[2009]144号》”文件精神,现对游泳救生员年审注册管理办法做出以下补充规定。 一、凡通过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须到所报考省市的省级年审注册单位领取协会证书,并交纳协会证书注册费30元(含当年保险费10元)。 二、各级游泳救生员年审注册费标准为:初级30元、中级40元、高级50元(其中均含自年审注册之日起12个月的保险费10元)。 三、请各年审单位遵守国家相关规定,按要求进行收费,并将此费用充分用于救生事业的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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