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警告山东迷踪拳 [打印本页]
作者: 恐龙 时间: 2008-10-8 12:32
标题: 警告山东迷踪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卫公罚字:(2008)1008001
山东迷踪拳:
本机关查明:你在中国冬泳网北京专区,收集和乱晒不洁物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不服本处罚可于60日内向国家卫生部或国务院提出行政复议,或在15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司
2008年10月8日
作者: 山东迷踪拳 时间: 2008-10-8 12:35
谢谢恐龙老兄的提醒,垃圾和渣滓哪都有,冬泳网也被垃圾污染了,我把制造垃圾的人挂出来,把他的丑恶给大家看看 让大家认清这个垃圾,过段时间我会把这些垃圾清理掉的
作者: 恐龙 时间: 2008-10-8 12:42
行政执法告诫书
未经法律程序删除本法律文书者,将按《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拒绝卫生监督。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监督司
2008年10月08日
作者: 山东迷踪拳 时间: 2008-10-8 12:45
哈哈哈 恐龙老兄够幽默
作者: 晨泳 时间: 2008-10-8 12:47
应该重罚制造垃圾者!
作者: 恐龙 时间: 2008-10-8 13:00
原文由 [B]晨泳[/B] 发表: 应该重罚制造垃圾者!
此事归建设部管,可向他们举报:电话:010-114-查号即可。
作者: 山东迷踪拳 时间: 2008-10-8 13:04
呵呵呵 这事归恐龙管 举报电话010 114119110
作者: 海螺号 时间: 2008-10-8 13:15
环卫局感谢你,石传祥未竟的事业后继有人啦。
作者: 山东迷踪拳 时间: 2008-10-8 13:22
可别这样抬举他,他连便便都不如
作者: 南湖鱼鹰 时间: 2008-10-8 14:06
原文由 [B]海螺号[/B] 发表:
环卫局感谢你,石传祥未竟的事业后继有人啦。
作者: 天地一沙鸥 时间: 2008-10-8 14:59
哈哈,恐龙好恐怖呦!~~~~~~~~
作者: 天天游 时间: 2008-10-8 19:33

| 欢迎光临 (http://bbs.china-ws.org/) |
Powered by Discuz! X3.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