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法院判决驴友户外活动赔偿案的启示 [打印本页]

作者: 啊英才    时间: 2006-12-21 07:45
标题: 法院判决驴友户外活动赔偿案的启示
法院判决驴友户外活动赔偿案的启示
法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判决梁某等赔偿。不仅为广大户外活动爱好者敲响警钟.也使广大受到人身伤害的人猛然惊醒!依此类推:
一、医院做手术前与家属签定责任书;处方;药品说明书;
二、所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产品,用品等使用说明书;
三、公共场所所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所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安全规定;
总之:一切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都应该不受法律保护了!


[此帖子已被 啊英才 在 2006-12-21 13:26:25 编辑过]

[此帖子已被 啊英才 在 2006-12-21 13:27:05 编辑过]

[此帖子已被 啊英才 在 2006-12-21 16:35:59 编辑过]
作者: 寒冬过后    时间: 2006-12-22 20:14
顶,什么世道,法律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那还成。
作者: 冰川野人    时间: 2006-12-22 20:54
法律=???
作者: 悠悠水上漂    时间: 2006-12-24 00:17
可悲!
作者: 想游泳的鱼    时间: 2007-2-9 19:39




作者: 熊图腾    时间: 2007-2-14 09:56
原文由 [B]悠悠水上漂[/B] 发表: 可悲!

作者: 学问    时间: 2007-2-14 16:40
唉!




欢迎光临 (http://bbs.china-ws.org/)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