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法院判决驴友户外活动赔偿案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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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啊英才
时间:
2006-12-21 07:45
标题:
法院判决驴友户外活动赔偿案的启示
法院判决驴友户外活动赔偿案的启示
法院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判决梁某等赔偿。不仅为广大户外活动爱好者敲响警钟.也使广大受到人身伤害的人猛然惊醒!依此类推:
一、医院做手术前与家属签定责任书;处方;药品说明书;
二、所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产品,用品等使用说明书;
三、公共场所所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所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安全规定;
总之:一切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都应该不受法律保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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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寒冬过后
时间:
2006-12-22 20:14
顶,什么世道,法律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那还成。
作者:
冰川野人
时间:
2006-12-22 20:54
法律=???
作者:
悠悠水上漂
时间:
2006-12-24 00:17
可悲!
作者:
想游泳的鱼
时间:
2007-2-9 19:39
作者:
熊图腾
时间:
2007-2-14 09:56
原文由 [B]悠悠水上漂[/B] 发表: 可悲!
作者:
学问
时间:
2007-2-14 16:40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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