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也拿恶犬说事 [打印本页]

作者: 山海情怀    时间: 2008-7-26 22:58
标题: 也拿恶犬说事
       为了防止恶犬再伤人,同时改善社会环境,维护自己的权益,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讨回公道才好。
作者: 龙王    时间: 2008-7-26 23:00
  同意!
作者: 水中游泳的鱼    时间: 2008-7-27 06:24
山海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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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 小钢炮    时间: 2008-7-27 13:29
真是认真起来,我们还耗不起哪个时间!现在办个事多费劲.唉!!!!
作者: 马刺    时间: 2008-7-27 13:38
咬人恶犬应该就地处决!
作者: 沙中金    时间: 2008-7-27 13:38
一点都不喜欢狗.....看见了还害怕!
作者: 龙王    时间: 2008-7-27 14:56

原文由 [B]沙中金[/B] 发表: 一点都不喜欢狗.....看见了还害怕!

   有句话:人是狗朋友。


作者: 风萧萧    时间: 2008-7-27 16:20

台市2006年制定了《养犬管理办法》,很多条款不能落实。
第六条 饲 养犬只,只允许饲养体重不超过15 千克的小型
观赏犬,不准饲养其它犬只。饲养犬只一律实行笼养或者圈养,
不得占用公共场地,每户只允许饲养一只。军事、公安等单位因
工作需要除外。
可是大型犬满街都是!!

违反第七条的就更多了!

第七条 养 犬人携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只进入市场、商店、饭店、公园、公共绿地、
海边沙滩、学校及托幼机构、医院(宠物医院除外,下同)、展
览馆、影剧院、体育文化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车
站、码头、航空港以及城管部门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占用人用休闲设施,
乘坐电梯,应当为犬只戴嘴套并怀抱,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
笼;
(三)出户遛犬的时间为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遛犬时饲
养人必须携带准养、免疫证件,犬只加戴统一制作的标志,束犬
链,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到自带
的垃圾容器内。

    今年就这个问题得到城管环卫处的答复是:“我们发现动物粪便,一定尽快清扫”。农畜局的答复是:“有条件的话,我们多搞宣传”。

恶狗咬人,应该是公安的事。任何规定,缺少监管形同虚设!

 


作者: 沙中金    时间: 2008-7-28 14:35
大街小巷都有狗的粪便,一不小心就踩上了,很讨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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