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女子犯法后的一个去处
[打印本页]
作者:
文彪
时间:
2008-4-25 08:42
标题:
女子犯法后的一个去处
作者:
天地间
时间:
2008-4-25 10:41
作者:
周延
时间:
2008-4-25 15:15
此为劳教所,并非女子监狱。劳动教养不属于刑事处罚,而是行政处罚。另外,由于劳动教养时间过长,甚至超过了象管制、缓刑等刑罚,理论界一直在呼吁取消劳动教养制度。正因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对劳动教养作出规定。
作者:
白雪迎春
时间:
2008-4-25 23:43
最好不犯法.
作者:
寒冰游
时间:
2008-4-26 05:19
原文由 [B]天地间[/B] 发表:
作者:
文彪
时间:
2008-4-26 14:19
作者:
快乐人生
时间:
2008-4-28 20:36
原文由 [B]白雪迎春[/B] 发表: 最好不犯法.
欢迎光临 (http://bbs.china-ws.org/)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