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河市冬泳协会
黑河市冬泳协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团体名称:黑河市冬泳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性质: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由爱好冬泳这一运动项目的社会自由人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开展冬泳活动达到强身健体目的。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注:业务主管单位为市体育局体育总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第二章会员第五条 本团体会员的种类是个人会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掌握一定程度的游泳技能,并有自救的能力,能坚持冬泳活动两年以上者。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的活动奖励; (四)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交纳会费后,无法经常参加协会活动者,可向协会书面请长假,保留会籍。会员交纳会费(年)最低标准为待定,鼓励倡导会员自愿多交。第十一条 免责:本协会不承担会员参加活动及途中所发生的生命、财产安全等事故的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参会者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另对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个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暂不限,以身体好能担任工作即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均为兼职,本协会无专职人员;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作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的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个分支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其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宣布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助;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需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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