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河一粟 发表于 2014-4-30 12:27

欢庆“五一节”锦州冬泳夕阳红队活动(记实花絮一)

本帖最后由 凌河一粟 于 2014-8-10 10:20 编辑

   为欢庆“五一节”国际劳动节,于四月28日与红梅队共同组织去兴城水调歌头游泳;29日在太阳升歌厅举办联欢会。通过两次活动,队友收获了欢乐,收获了健康,收获了友谊。

***

***

***

***

***

***
http://bbs.china-ws.org/data/attachment/forum/201404/29/215253qszooch083jo0g21.jpg



台湾路电鱼 发表于 2014-4-30 13:22

:victory:

快乐海洋 发表于 2014-4-30 19:28

:handshake:victory:

泽雅 发表于 2014-5-1 05:20

       夕阳冬泳队在开年活动搞的是有声有色,开心快乐,老有所乐,祝你们五一节劳动节玩的愉快。

今来 发表于 2014-5-2 10:31

水调歌头
快乐一游
夕阳红梅
健康共收

笑看人生 发表于 2014-5-2 21:42

锦州夕阳红冬泳队朝气蓬勃,经常组织各种集体活动,很有凝聚力,深受队友们的喜爱。
我12月2号就退休回家了,按照国务院规定满六十周岁也是老年人了。我也报名参加夕阳红冬泳队。

笑看人生 发表于 2014-5-2 21:58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2013年7月1日起生效)。我还有7个月就是老年人了,有必要先学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并把我认为重要的条文摘录下来与网友共学(其它略,若观全法请查阅全文):
1、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
2、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
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
3、 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倡导全社会优待老年人。
4、老年人应当遵纪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5、每年农历九月初九为老年节。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优待老年人的办法,逐步提高优待水平。对常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给予同等优待。
7、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
8、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重大问题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有权向国家机关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9、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10、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侮辱、诽谤老年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不按规定履行优待老年人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13、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镜鲤 发表于 2014-5-2 22:52

本帖最后由 镜鲤 于 2014-5-2 23:35 编辑

夕阳红队每逢节日必搞话动的计划在实施.凌河一粟激起百滴浪花.雷队长好样的.值得大家学习.

凌河一粟 发表于 2014-5-9 11:59

本帖最后由 凌河一粟 于 2014-5-9 12:00 编辑

          中发13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要求:离退休以后,党交给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健康长寿,继续写完他们的光荣历史。中央希望他们继续关心党的事业,关心国家和人民的命运,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为党为人民做出新贡献!!

悠悠树丫 发表于 2014-5-11 12:52

本帖最后由 悠悠树丫 于 2014-5-11 12:57 编辑

http://bbs.china-ws.org/data/attachment/forum/201404/30/122907mu5hb16vuh6v3m13.jpg
“离退休以后,党交给他们的主要任务是健康长寿”,他们正在用实践来行动来完成党交给的任务。夕阳红冬泳队在雷队长的带领下,每天都朝气蓬勃的精彩活在当下。---健康长寿!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欢庆“五一节”锦州冬泳夕阳红队活动(记实花絮一)